养蝎诈骗被判罚三例:湖北“养蝎取毒”诈骗案 汕头“养蝎提毒诈骗”案 “武汉蝎王”被判罚

发表时间:2022/08/24 08:16:07  浏览次数:6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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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蝎子养殖骗被判合同诈骗罪服刑和罚款

2005年,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吴伟、张新林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五年和三年,并各处罚金10万元和2万元。

湖北蝎子养殖骗局真实案例

2004年3月,家住河南省卫辉市汲水镇的被告人吴伟(41岁)来到黄梅县,经人介绍在黄梅县黄梅镇租屋居住,以“养蝎取毒”为名进行诈骗。吴伟谎称受河南省平顶山畅神制药有限公司授权在黄梅发展全蝎养殖,承诺每组蝎子投资6000元,无论是收购乳蝎和蝎毒,均可在4个月内收回投资。每组蝎子每年可赢利1万元。如4个月内没有收回成本,吴伟负责补足6000元。为达到诈骗目的,吴伟从河南以每只不足0.7元的价格购得蝎苗后,再以每只6元的高价销售给黄梅养殖户,随后以虚构的单位名称与养殖户签订技术服务、产品销售(包销)等合同。到2004年底,吴伟已发展养殖户20多户。

为进一步吸引黄梅群众购买养殖蝎子,被告人吴伟于2005年3月让被告人张新林(河南省辉县市人,45岁)出具在河南辉县市做“蝎毒康”药品总代理的一套正规销售手续,授意张新林伪造“平顶山畅神制药有限公司采购部”、“郑州市新郑县鑫鑫药材公司”高价回收蝎子、乳蝎和蝎毒的协议书,谎称平顶山畅神制药有限公司委托张新林为湖北黄冈地区“畅神养肾活血酒”总代理,负责黄冈地区蝎子养殖、提毒和收购,用以欺骗养殖户。

2005年7月和10月,吴伟又指使妻子郭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其在黄梅收购的乳蝎和蝎毒运回河南省新乡市存放(案发后已被查获),对外则谎称乳蝎和蝎毒已高价出售。

2005年10月,通过黄梅县农业银行和邮政储蓄所,吴伟将110万元现金汇到河南省新乡市,再安排郭某将该款汇往吴伟在黄梅农行开设的另一账户,对外则谎称已收到客商购买蝎毒货款。另外,吴伟又安排郭某携款10万元到黄梅,对外却谎称收购蝎毒的客商已经预付10万元定金。

通过上述虚假宣传,截止到2005年11月30日,吴伟在黄梅县发展养蝎户697户,导致725人被骗;高价销售全蝎3575.5组,实际收取黄梅养蝎户资金930余万元,支付乳蝎和蝎毒款530余万元,养蝎户的直接经济损失为400余万元。

2005年11月30日,吴伟携款潜逃,随后被警方抓获。

汕头“养蝎提毒诈骗案”

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汕头“养蝎提毒诈骗案”,由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六骗子分别被判处2到15年的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

法院审理查明,姚老红、曹琴波、林松潮、黄辉鹤、马素珍、陈坤河等人合谋以养殖蝎子、提取毒汁能获取高额利润骗取群众钱财,他们先后在汕头市一些媒体上发布养蝎致富广告,并向工商部门申办了营业执照,通过律师事务所对签订合同进行法律鉴定,以合法外衣招引、欺骗养蝎户签订合同。

其欺骗养蝎户的手段是:养蝎场承诺向养蝎户提供活体药用毒蝎,养蝎户以每只4-6元的价格购买数组毒蝎(每组为1000只),以后每月凭通知卡带着饲养蝎到场部提取毒汁。按实际活蝎数量计,每只蝎子可以领取提毒款1元。按此计算,数月后就可赢利。为了吸引更多养蝎户,他们还约定只需付一半购蝎款,余款在两个月后领取的提毒款中逐月抵扣。

然而,养蝎场实际上并无提毒的技术设备,也无提毒的专业人员,只设置了一个简陋的所谓“提毒房”掩人耳目。据查,姚老红等利用这种手段先后在潮阳区西胪、关埠、河溪、和平等地诈骗群众达几百户之多,骗取钱财808万多元。

潮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姚老红有期徒刑15年,曹琴波有期徒刑12年,黄辉鹤有期徒刑10年,林松潮有期徒刑7年,马素珍有期徒刑3年,陈坤河有期徒刑2年,并分别处以一定数额罚金。

“武汉蝎王”

凭着一份伪造的营业执照,和自封的“武汉蝎王”的头衔,洪山区人孙某在不到两年时间里,就骗了十多个省市的养蝎人。2002年,这名“蝎王”被洪山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拘役5个月。

2000年10月,孙某从一些刊物上发现了许多养蝎能发财的广告,萌生了靠“蝎”行骗的念头。当年11月,孙某伙同周某(另案处理)伪造了一份“武汉天一蝎王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根本就不懂养蝎的孙某,还印了“武汉蝎王”头衔的名片。

一切准备就绪后,他们开始向全国的众多省市发布虚假广告,他们在广告上打出了许多“优惠”的条件,承诺能提供优质种蝎,并以高出十倍的价钱回收成品蝎。一时间,骗得浙江、云南、广东等十多个省市的养蝎人,争相汇钱抢购种蝎。据了解,他们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轻易骗得养蝎人近4万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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