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动物的健康养殖

发表时间:2022/10/02 20:04:19  作者:佚名  浏览次数: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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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水产养殖业有了较大发展,水产养殖产量持续、稳步增长。但是随着水产养殖业的发展和养殖集约化程度的提高,养殖环境日趋恶化,病害发生率越来越高,危害也越来越重,而水产品的质量相应地不断下降。因此,水产动物的健康养殖问题已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1 健康养殖的概念

自我国对虾养殖业遭受白斑综合症(WSS)病毒病的严重袭击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内的海水养殖界出现了“健康养殖”这一新概念。但目前对健康养殖还没有明确形成一致认同的概念。徐启家(2000)对健康养殖的定义是:对于可进行养殖的生物种,在较长的养殖时间内,不患病害的产业化。他认为健康养殖的种类不应仅仅只限于某一种,而应包括可进行产业化养殖的所有各种水产动物;生产过程的病害也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种病害如某种病毒病,而应该包括影响产业化生产的多种病害;对于是否发生病害的养殖生产时间,不应只看一年二年或三年五年,而应该有一段较长的时间范畴。按上述内容要求,健康养殖的概念应该具有整体性(指整个海淡水养殖行业)、宏观性和生态性的内涵。石文雷(2000)认为:“健康养殖”是指根据养殖对象的生物学特性,运用生态学、营养学原理来指导养殖生产,也就是说要为养殖对象营造一个良好的、有利于快速生长的生态环境,提供充足的全营养饲料,使其在生长发育期间最大限度地减少疾病的发生,使生产的食用产品无污染、个体健康、肉质鲜嫩、营养丰富与天然鲜品相当。笔者认为“健康养殖”是指通过对可养殖的水生经济动植物的苗种、饲料、水生态环境进行合理的管理,使所养殖的经济动植物健康生长,最终生产出长期内对人体无不良影响、符合人类营养需要的水产品。

近年来有关转基因产品,特别是有关转基因水生生物的研究应用也在逐渐引起国内外学者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自从1985年我国首次获得转基因鱼以来,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的转基因水生生物安全性评估工作有两项:

1)转“全鱼”生长激素基因鲤、银鲫的中试研究(水生生物研究所);

2)转大麻哈鱼生长激素基因鲤的生物安全性评价(黑龙江水产研究所)。

这就涉及到一个生物安全问题,它包括从研究、开发、生产到实际应用整个过程中的安全问题。

2 转基因水产苗种管理

211 转基因鱼存在的安全性问题 

转基因鱼和其他转基因生物一样,携带着外源基因。这些经人工修饰的个体在环境中释放后,对遗传多样性和生物群落与生态环境类型多样性都可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主要产生两方面的问题:一是遗传和生态安全性,二是食品安全性。具体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研究安全性问题:

1)转基因鱼的生物学背景调查;

2)基因操作过程的安全性;

3)转基因赋予受体新特性的研究;

4)对放养转基因鱼水体的调查;

5)转基因水生生物营养学和消费安全性研究。

212 转基因水产苗种安全管理

目前国际上普遍公认的转基因产品的安全评价原则是1993年欧洲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提出的“实质等同性原则(substantialequivalence)”。在“实质等同性”评估过程中,转基因食品必须具有与传统食品相同且相当的特性。这些特性的判别是根据以下特征:

1)遗传表现型特征:在植物、动物方面包括形态、生长、繁殖、产量及抗逆性等;微生物方面包括分类学特征、传染性、抗生素抗性类型等;

2)成分比较:食品中的主要成分如关键营养物质、毒性物质及过敏性物质。为此许多发达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德国、日本、挪威等,还有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马来西亚都制订和颁布了有关法规。美国生物安全科学家工作组于1988年制定了《遗传工程生物对生态和人类健康的影响评估手册》。

我国政府对转基因水生生物的安全问题十分重视,国家科委于1993年颁布了《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据此农业部于1996年颁布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这标志着我国已初步将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纳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然而,由于有关转基因水生生物安全性的研究十分缺乏,而且转基因水产苗种还处于研究之中,所以专门针对转基因水生生物的法律法规还没有颁布,我国现行可以参考的法规多比较原则和抽象,无量化标准,不易执行,现就其相关要点作一说明。

21211 

安全等级的划分 按照农业生物基因工程体及其产品潜在的危险程度,安全评价分为四个等级。

安全等级1: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尚不存在危险;

安全等级2: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低度危险;

安全等级3: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中度危险;

安全等级4: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具有高度危险。

在实施安全性评价时,首先确定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标淮,同时确定基因操作对其安全等级的影响,然后根据受体生物的安全等级和基因操作对生物安全性的影响程度,来确定遗传工程体的安全等级。《实施办法》还配以有关评价安全性的附录,对水生生物的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制定相应的安全性评价规范和申报格式,使转基因水产苗种进行安全性评价时有所遵循。

21212 申报和审批 

中国境内外从事基因工程工作的单位,可以根据基因工程工作的安全性等级,分类分级向农业部申报,经审查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工作。农业部每年分两次受理“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安全性评价申报书”,截止日期分别为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农业部召开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委员会,按照个案的方式逐项进行安全性评审,并在每次受理截止日期后的3个月内向申请人签发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审批书。审批书对是否获得批准、批淮的安全等级、时段、实施的地点、规模、范围以及防范措施作出明确批复。《实施办法》规定,在申报品种审定前,先申报基因安全性评价,在获准基因安全评价的商品化生产许可后,按照《种子法》到农业部相关管理部门去申报转基因水生生物品种和种苗的登记和审定。

21213 安全控制措施 从事农业生物基因工程

工作的单位,应当根据基因工程工作的安全等级、释放地点的生态环境,明确安全控制措施和预防应急措施。安全措施包括物理控制、化学控制、生物控制、环境控制和规模控制。同时还应制定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治理废弃物、储存设施或场所、转移或运转农业生物遗传工程体及其产品的安全控制措施,实验室、中间实验和环境释放的安全措施以及发生意外扩散事故的应急措施等。

3 健康养殖及病害防治

随着生物技术科学水平的不断进步,对养殖业的研究更加深入,同时对水生生物的生物学特性也研究的更加深入,水产养殖正逐步走向健康化。目前认同的健康养殖指对可养殖的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水生生物优良的健康苗种提供适宜的水生态环境或人工水体使其健康生长,同时提供营养全面合理的适口饲料,并加强疾病的预防与治疗,最终生产出符合人类需要的无公害的水产品。遗憾的是生产上由于管理的不完善和生产者受经济利益的趋使,时有违背健康养殖的盲目生产现象。如人工育苗生产中使用性状差、不健康的种苗进行育苗的经营生产活动,结果购买这样苗种进行养殖的生产者受到很大的损失;水体管理不当,严重污染等导致苗种的发育畸形,或产品营养和风味等质量下降甚至大量死亡;饲料中营养缺乏,或添加剂和违禁药品的滥用,从而可能产生药物残留等问题。

水产动物疾病的防治目前主要以生态防治、药物防治以及免疫防治为主。

生态防治是根据病原体消长的规律、环境动态变化的原因、水产养殖动物的生理特点、生态习性以及水产养殖动物与环境和病原体之间的关系,采取某些相应的措施控制疾病发生的防治方法。如养二茬草鱼鱼种,错开它们在10cm左右时与8~9月份发病高峰期相吻合的时间,以防治草鱼出血病。

药物防治是水产动物疾病防治的一种最简单、最直接的方法,它在水产动物疾病防治上起着较重要的作用,如加硫酸铜对鳃隐鞭虫的防治,池塘的药物清塘和消毒,种苗的药物处理等。

免疫防治是利用水产养殖动物自身具有的特异性与非特异性免疫功能,通过疫苗、免疫激活剂、免疫增强剂等使养殖动物获得或增强免疫机能。

为了更有效地防治水产动物疾病,将以上3种防治方法合理地结合进行综合防治,是水产动物疾病防治发展的方向。

今后健康养殖防治疾病将朝以下方面发展:抗病育种;水产动物疾病诊断试剂盒和专家诊断系统的开发;生物鱼药和微生态制剂研制并应用;“三效”(高效、速效、长效)“三小”(毒性小、副作用小、用量小)鱼药的研制与开发。水产药物的使用,今后仍然是水产动物疾病防治的—个重要方向。对于水产药物开发,可向以下几个方面发展:

1)窄谱性抗生素;

2)水产专用药物;

3)增强水产动物机体功能(如免疫增强剂、生血剂等)的营养类药物。

4 水产品质量检疫和残留物

加强水生生物防疫检疫工作和品质的有效管理、监督,最大限度地控制养殖对象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提高水产品质量,这对我们进入世贸组织,参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扩大水产品贸易,保障人类的食物安全,促进水产养殖业的进一步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检疫是对养殖水产动物(鱼、贝、虾、蟹为主)的病害采取预防、控制或消灭的一项重要对策及措施。

检疫的对象主要是病源微生物和寄生虫,1999年2月12日农业部发布第96号公告,公布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目录,其中水生动物病有5种,属于二类动物疫病的有3种: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病、鲤鱼病毒血症、对虾杆状病毒病,属于三类动物疫病的有2种:传染性造血器官坏死、鱼鳃霉病。

水产品质量检测针对的面比较宽,我国现正在推行HACCP体系,这也是为了与国际接轨参与WTO的需要。目前出口美国的水产品必须经HACCP的评审考察,其主要检测范围是:食品添加剂如抗氧化剂和色素剂等;有害物质如来源于环境的农残或不可避免的污染如DDT等;污染物质如重金属、微生物;以及标签等都有明确的标准。随着生产、贸易的全球化,相信药物残留问题能在市场的大浪淘沙中逐渐得到解决。

5 法律规定

为了保证我国水产业的健康发展,中国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并于1999年7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活体水生动物检疫及健康证明研讨会”,拟定并通过了《中国活体水生动物检疫指南》。各省、市纷纷响应,积极开展检疫工作,如天津、江西、辽宁、江苏等省市也先后出台了《鱼种管理办法和条例》,天津市1998年起草了《天津市水产苗种检疫章程》试行条例。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进出境海产品的检疫工作应由农业部动植物检疫部门负责。

我国目前开展的水产品质量认证所遵循的最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后两者是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产品质量责任两大范畴的基本法律规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范围,其中包括水产品类。根据该《检疫法》第18条规定,一类、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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