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停水停电行为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如何赔偿?
在房屋过程中,进行商业用途的房屋可以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如在补偿未谈拢的情况下,发生了停水停电,导致无法继续生产经营的,可以要求赔偿吗?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最高法行赔申10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进行了释明,其认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停水停电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和因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后果相类似,因此,该损失可参照此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停产停业损失。
律师说法: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断水停电进行逼签的行为属常见的逼签手段,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因此,断水停电进行逼签的行为属违法搬迁行为,被征收人遇到此类行为及时去法院起诉维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因停水停电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要求赔偿。
另外,根据上述判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可知,被征收人想要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或赔偿)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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