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库尔勒香梨,这些商标是一回事吗?
近日,“潼关肉夹馍”“逍遥镇”“库尔勒香梨”等商标纠纷引起广泛关注。全国数百家商户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要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个商标,就要加入协会并缴纳一定的费用。无独有偶,全国各地上百家经营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户收到传票,因其使用的“逍遥镇”字样涉嫌侵权,被河南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起诉。又有媒体报道,有不少水果商户因为卖香梨用“库尔勒”,被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侵权……一时间,这些“带地名的商标”引发舆论热议。
近期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发布答记者问时,指出“潼关肉夹馍”“逍遥镇”无权收取加盟费,两起商标纠纷算是暂时有了结论。那么,“逍遥镇”“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等商标分别是什么性质的商标?几起纠纷看上去相似,本质上有何区别?记者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回应进行了解读。
先看“潼关肉夹馍”。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注册本身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这里面有几层意思——
第一,“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
实际上,潼关肉夹馍实际上不是某一家企业的独创品牌,也不是由行业协会来推广的产品,而是千百年来当地的居民在生活当中逐渐积累形成的产品,甚至能够代表当地的饮食文化。潼关肉夹馍能有今天的口碑,不是某个协会的功劳。
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查阅老潼关小吃协会(潼关肉夹馍协会前身)的《“潼关肉夹馍”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就会发现,潼关肉夹馍虽然是这家协会注册的,但商标权是属于全体协会成员的。所以,协会是商标注册人,却不是权利人。
第二,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可以看出,地理标志这一概念,本身就有严格的原产地限制。
具体到潼关肉夹馍,只有原产地区域范围内的肉夹馍商户,才能用该集体商标。《规则》中也明确了“潼关特定区域”的范围,详细到了具体的经度、纬度,行政区划上是城关镇、秦东镇等6个乡镇。因此,作为商标注册人的潼关肉夹馍协会以及协会成员,只能使用,却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该商标。因此,外地的商家既不能入会,也不能异地加盟,同时更不能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当然潼关肉夹馍协会也不能去全国各地起诉、收取“会费”。
第三,协会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按照地理标志的有关规定,原产地范围内的商家在入会后,才能使用该商标。那么,当地没有加入协会的商家怎么办?答案很简单,这个集体商标不是强迫性质的,潼关地区其他的肉夹馍商家可以选择不入会,但仍然可以把潼关当做地名来使用,比如“潼关特色肉夹馍”“潼关张记肉夹馍”,这个同样是没有问题的!
如果外地的餐饮店用了“潼关肉夹馍”的招牌,潼关肉夹馍协会可以进行维权,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也可以走司法途径。
说完了潼关肉夹馍,再来看“逍遥镇”。作为传统汤类名吃,胡辣汤在河南、陕西等地早餐中常见,受欢迎度也很高,其中逍遥镇是最出名的胡辣汤派系之一。目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逍遥镇”商标3件,分别于2004年6月、2008年2月、2009年4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或第43类“餐饮服务”上,均为普通商标。因此,从法律上讲,“逍遥镇”不是集体商标,作为普通商标,可以收取使用商标的许可费,但是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
总之,潼关肉夹馍和逍遥镇胡辣汤两起纠纷,虽然表面上很像,但本质是不一样的。
潼关肉夹馍协会的问题在于,是想把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变成普通集体商标来维权、使用。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则恰恰相反,是想把普通商标当成集体商标来维权、使用了。这两者都是不合理的。
最后再来说说库尔勒香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信息显示,“库尔勒香梨”商标由库尔勒香梨协会在1995年6月申请的,商标类型为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目前至2026年11月6日。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简单来说,“库尔勒香梨”商标是用来证明产地、质量和品质的。
如果不是出自库尔勒的话,就不能乱标“库尔勒香梨”,否则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近似的也不行。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商家以“库尔勒香梨”之名售卖来自其他产地的香梨,这种做法既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库尔勒香梨协会进行维权,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打假”,这个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同济大学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善意使用人、社会公众的利益,虽然我国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采用“强保护”的保护态度,但并不意味着权利可以滥用。对于含有地理标志或特定含义的商标,其维权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能擅自“扩权”或搞“普遍撒网”,否则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不利影响。法律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当维权,但是如果以诉讼为手段,其目标是获取不当利益,则存在权利滥用的嫌疑,有悖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路径方向。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另请参阅:最高法院回应:“潼关肉夹馍”事件,含地名商标注册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_法制动态_http://www.yc6318.cn/kfer/aritcle113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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