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男子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刑
近日,高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3名男子被判处拘役4个月及罚金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9月16日下午,被告人王学某、王任某共谋电鱼食用,拟于次日使用电瓶、电线、渔网、增压器等器材制作电鱼工具,并邀约被告人王大某一同去电鱼;17日21时许,3名被告人分别驾车到落润镇红星村9组楠木河楠木桥河段,由王学某使用电鱼工具电鱼和捞鱼,王任某提水桶装鱼,王大某负责在岸上看车;17日22时50分左右,王学某、王任某捕获鲫鱼56尾、鲶鱼7尾、杂鱼10尾、虾3只、龙虾6只、泥鳅139条,共重5.74斤,王学某、王任某2人在上岸途中被巡逻布控的警察现场挡获,次日,王大某主动到落润派出所投案。
经高县农业农村局认定,3名被告人作业的水域为天然水域,渔获物种类为鲶、泥鳅、鲫、青虾、克氏原鳌虾,捕捞工具为禁渔渔具,电力捕捞为禁用渔法。
法院审理认为,3名被告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法律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野生水产品,破坏水产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法官说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破坏野生水域生态平衡,破坏涉案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刑法明令禁止的,切不可为。
(来源: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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