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猎珍稀鸟类怎么判?最高法发布了新量刑标准:不以数量定罪
“如果按照调整后的法律,闫啸天很可能根本不会被判刑,最多也就是判5年以下”。
2015年,因捕猎售卖16只燕隼,20岁的大学生闫啸天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自2014年7月28日到2025年1月27日止。
如今已经过去了近8个年头,这位当初20岁的大学生在监狱中度过了8年青春,其从当初的劝父亲为自己申诉,已经变成了劝父亲放下,让父亲过好自己的生活。
或许是因为积极认罪悔罪,闫啸天在狱中表现良好,多次被评为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并先后于2018年、2020年两次获得减刑,累计减刑1年,将于2024年1月27日出狱。
根据媒体报道,2022年4月7日,最高法、最高检发布了《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知中说,之所以出台该解释,是因为“以往司法解释按照涉案动物的数量对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规定,实践反映存在不能完全适应案件复杂情况的问题。鉴此,《解释》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以更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
不知道监狱中的闫啸天和至今仍在为儿子四处奔走的闫啸天父亲看到该解释会作何感想。正是因为当年的法律是按照数量来定罪量刑,闫啸天才因为捕猎、贩卖16只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而被判刑10年6个月。
如今按照修改后的法律,闫啸天尽管捕猎售卖16只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但因为价值在20万元以下,最多就是判5年有期徒刑,如果这些鸟并未死亡且被成功追回,甚至可免予刑事处罚。
可法律不溯及既往,闫啸天2014年犯的罪,只能适用当时的法律,尽管现在法律规定调整了,闫啸天却并不会因此得以被赦免。法律因闫啸天一案而作出改变,但闫啸天却并不能因此受益,这可能有点残酷。
2014年7月14日前后,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大一学生闫啸天正在老家过暑假,其和朋友王亚军相约去掏鸟,王亚军负责上树,闫啸天在下面接应,目标是一处农家院门口的大杨树上的鸟窝。王亚军上去掏了两窝鸟,当时农家院的主人、以及五六个同学在现场看着,有同学还拿手机拍了照片。
或许对很多农村孩子来说,这是一件极其平常的事。拿作者来说,小时候作者也和小伙伴们一起掏过不少鸟窝,有墙缝中臭气熏天的啄木鸟窝,也有灌木丛中不知名的腿长长的水鸟窝,最常见的是芦苇丛中的一种小鸟窝,多到随手扒开一丛芦苇就能看到。好在我们并没有以此谋利,就是图个好玩,而且一般也也都是一些常见的鸟类。
可闫啸天他们掏的这是燕隼,是一种小型猛禽,以捕食其他鸟类、啮齿类动物和昆虫为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他们一共掏了12只,后来逃跑1只,死亡1只,还剩10只。
闫啸天是名为“河南鹰猎兴趣交友群”的成员,其拍了这些鸟儿漂亮的照片发到了网上售卖:出几只小鹰隼,要的联系。有网友留言质疑:这不是国家保护动物吗?。闫啸天回应:这么多人评论,有的说我下地狱,有的说我会有报应,你们知道什么叫胆量……”
2014年7月18日,闫啸天、王亚军以150元左右一只的价格卖到郑州8只,闫啸天独自卖到洛阳2只。
2014年7月26日,闫啸天从平顶山市张某手中收购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1只,价格550元,打算转手贩卖。
2014年7月27日,尝到甜头的闫啸天和王亚军再次来到当初掏鸟窝的地方,又找到了2个鸟窝,共捉到2只燕隼、2只其他隼科鸟类。闫啸天再次在晚上发布售卖信息:小鹰售完,大鹰已到,要的速联系。
2014年7月28日,当地森林公安来到了闫啸天家中,现场查获2只燕隼、2只其他隼科鸟类,还有一只凤头鹰。
至此,闫啸天正式开始被羁押。这里插一句,被羁押一天,抵刑期一天,所以闫啸天的服刑日期是从2014年7月28日开始算的。
为什么闫啸天会被判10年6个月?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可以看到,判罚分为3个层次:普通的5年以下、情节严重的5-10年,情节特别严重的10年以上。
按照最高法2000年发布的《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捕猎隼类(所有种)6只以上属于情节严重,10只以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非法捕猎、杀害、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
据此,闫啸天捕猎隼类16只,已经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按照刑法规定,应该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闫啸天还从他人处购买野生保护动物一种,应该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5年5月28日,当地县法院判决: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罚金10000。
一审判决后,闫啸天不服提起了上诉,理由是认定的鸟类只数不清,自己只抓了12只,不是16只,而且自己不知道这是燕隼。但这些上诉理由根本站不住脚,闫啸天在网上发布的售卖信息写得清清楚楚,说明他知道这是鹰隼,而且在有网友提醒这是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其依然坚持售卖。
2015年8月21日,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闫啸天的父亲继续申诉,但2016年4月26日,当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申诉。
此后,闫啸天在狱中也坚持申诉,父亲在外也坚持申诉。2019年7月8日,河南省高院驳回了闫啸天父亲的再审申请。
直到今天闫啸天的父亲也并未放弃向最高法申诉,其始终认为自己的儿子就是掏了2窝鸟,小孩子觉得有趣,发到网上有人喜欢就转给人家了,能挣几个钱?
关于收购的那只鸟,闫啸天的父亲称,是因为对方不想养了,就说闫啸天来养,根本不是什么收购,就是朋友之间的转赠,都没有什么恶意,为啥就会被判10年呢,谁还没有掏过鸟窝,摸过鱼?
修改后的判罚标准
如今,最高法的文件出来了,不能说绝对就是因为闫啸天一案,但应该有很大的关系。修改后的量刑标准如下:
1、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3、捕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按照修改后的量刑标准,闫啸天捉了16只燕隼,但总共卖了不到1000块钱,而且大多数都追回了,远远达不到2万元的判罚标准,很可能不作为犯罪处理。
另外,本次出台的新解释还有一个重点是,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一般不再纳入野生动物保护范围,具体规定为:涉案动物系人工繁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所涉案件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1)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2)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已成规模,作为宠物买卖、运输的。
写在最后
本次量刑标准的调整,很好地体现了“罪刑相当”原则,值得肯定。
近年来我们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水平有了根本改善,人们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部分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技术也有了很大进步,在这个时候调整量刑标准恰逢其时。
同时也要认识到,量刑标准的调整,绝不意味着对野生动物的保护力度要有所削减,恰恰相反,调整是为了实现更好地保护,更精准地保护。
回头看大学生掏鸟窝一案,尽管闫啸天付出了10年的代价,但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件好事,这个案件的影响力之大,对全社会都是一次非常好的普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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