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泌阳一个小伙趁着夜色扫荡了村里的农田,一通操作下来收获颇丰,115只壁虎收入囊中,随后被当地警方发现,扭送到了公安局,并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涉嫌罪名是非法狩猎罪。
无独有偶,湖北孝感四个人因为捕捞田螺被刑拘也上了热搜,捕捞中华圆田螺41麻袋,足足有1900余公斤。而后被刑拘,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这两个热搜算是在网上炸开了锅,这也“太刑”了,如果说非法捕捉大熊猫,金丝猴等保护动物也就认了,为什么连喜闻乐见的壁虎和田螺也涉及到了犯罪?难不成哪天拍死几只蚊子,自己也算非法捕杀?
网友们的质疑不无道理,禁捕,禁抓,禁采在近几年热度非常高。前有“大学生掏鸟案”被判10年有期徒刑,后有村民抓60只青蛙被判刑7个月,用谈“野”色变来形容,一点也不夸张。
但真正说到捕捉野生动物,逃不开“质”和“量”的把控,而这两件事恰恰说明了这两点。
“质”,属性问题,野生动物保护。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了三类动物,其中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生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生物,以及三有动物。
前两类很容易理解,生活中不认识的动物一律按保护野生生物就对了。
但1700多种三有动物实属是把人整蒙圈了。我们熟知的刺猬、青蛙、壁虎、乌龟、蜜蜂等都名列其中,怪不得网友们调侃不如把二维码直接贴到这些动物身上算了。
而关于这些动物,法律规定,捕猎野生动物达到20只(含20只)以上的,就涉嫌非法狩猎犯罪,50只以上的属于重大刑事案件,100只以上属于特大刑事案件。
泌阳小伙捕获了115只,显然已经属于特大刑事案件。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非法狩猎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时大家可能要问了,田螺不算是野生保护动物或者“三有”动物吧,怎么抓个田螺还能被刑拘呢?这就涉及到另一个问题上。
“量”,数量问题,过度捕捞。
四个人,大干几天,抓了41麻袋,1900余公斤,是不是有点太多了?
捕鱼的渔民都知道,提高捕鱼量会把渔网的网眼弄小一些,这样可以多挣得多。但现实情况往往是网眼相对较大,能让较小的鱼苗回归海洋,避免鱼类资源枯竭。不仅是捕鱼业遵守的公序良俗是这么规定的,国家渔政部门同样也限制了渔网网眼的大小。这么做的目的就是维护生态平衡,避免因为过度开发,损害江河湖泊生态系统。
法律对过度捕捞行为也做出了相关规定。《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田螺属于在水产种植资源保护区内的水产品,其立案标准是“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而可认定为犯罪的严重情节中包含着“数量较大”这一项。
孝感四人,其捕捞的1900余公斤远远高于立案的50公斤,被刑拘是是意料之中。
无论是“质”还是“量”,说到底,还是为了“利”。
无利不起早,无非是赚钱捞偏门。真说实实在在杀鸡宰羊,哪里有那么多条条框框来约束,更不会涉及到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