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大家的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发表时间:2022/09/15 20:11:37  来源:法言涛语  浏览次数:4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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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并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并将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对比旧法,新法彰显“源头治理”和“四个最严”原则,不仅处罚数额更高,而且突出增加了对“农户”的法律责任。将进一步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全覆盖”和与《食品安全法》的无缝对接,这不仅事关14亿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更关乎全国8亿多从事种植、养殖等行业的农民朋友的权益,笔者整理了下供大家参考备用:

一、农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七十条)

1、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2、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合物的农产品;

3、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农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一条)

1、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2、销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3、销售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农户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七十二条)

1、在农产品生产场所以及生产活动中使用的设施、设备、消毒剂、洗涤剂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规定;

2、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3、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虽然本法明年1月1日起才实施,但当前很多地区即将迎来秋收与播种,从种植与养殖到收获往往需要一个周期,笔者在此奉劝各位农民朋友们一定要“防患于未然”:

1、一定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

2、不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3、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自觉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否则,将来很可能面临罚款甚至牢狱之灾,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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