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海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标准编号:DB46/475-2023)(以下简称“标准”),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
据介绍,《标准》规定了池塘和工厂化等封闭式水产养殖尾水的术语和定义、排放分级与水域分类、排放限值、排放要求、监测方法、一般规定、结果判定、实施与监督。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厂化养殖和池塘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
《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水域分类和排放分级。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分级根据接纳养殖尾水自然水域的环境功能,将水产养殖尾水排放限值分为一级和二级;养殖尾水受纳水域划分按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养殖尾水受纳水域分为三类,即特殊保护水域、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
特殊保护水域分为,淡水特殊保护水域,即GB3838-2015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地表水Ⅰ、Ⅱ类功能水域,以及Ⅲ类功能水域中的保护区、游泳区等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排污口的区域。以及海水特殊保护水域,即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第一类海水水质的海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设置排污口的海域。
一般水域分为淡水一般水域:即GB3838-2015中地表水Ⅳ类、Ⅴ类功能水域和其他未明确水质目标的自然水域;海水一般水域即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第三类、第四类海水水质的海域和其他未明确水质目标的自然水域。
据悉,新(改、扩)建的工厂化和池塘养殖尾水排放自新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水产养殖尾水排放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其他列入各级各类环境整治目标的地区或养殖品种,实施时间严于本文件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该标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实施,实施日期为202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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