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购物“三倍赔偿”?来看法官说法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梳理分析2020年以来判决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非食品类)的数据显示,62.5%的案件原告诉请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其中60%得到法院支持。
在各大电商平台“6·18”年中大促来临之际,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用三个真实案例向您释明电商购物“三倍赔偿”。
案例1:经营者虚假宣传 消费者起诉获赔
祝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上从某户外用品公司购买鱼竿两只,商品信息显示:“4H超轻28调7.2米鱼竿净重为140克,5H28调偏19调6.3米净重为143克。”祝某收到商品后实际测量发现,4H超轻28调7.2米鱼竿净重为200克,比商家宣传的重量多出60克,误差约43%;5H28调偏19调6.3米净重为200克,比商家宣传的重量多出57克,误差约40%。祝某诉至法院请求某户外公司退款并按照价款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某户外用品公司利用虚假宣传方式诱导消费者购买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构成欺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判决某户外用品公司退款并按照货款三倍赔偿。
案例2:购买商品用于生产经营的不属于“消费者”
李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以1.3万元购得一台蒸汽洗车机,用于洗车场洗车经营。收货后,李某发现该洗车机无法达到所宣传的使用效果,协商未果后,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按照货款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购买涉案蒸汽洗车机的目的是洗车经营,而不是生活消费,李某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所称的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案例3:一次性销售闲置物品不属于“经营者”
陈某通过某二手网络购物平台以3850元价格向涂某购买二手平板电脑一台,收货后发现平板电脑与涂某描述的质量信息不符,存在严重瑕疵。双方协商未果,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涂某按照货款三倍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涂某在二手网络平台销售个人闲置的平板电脑一台,属一次性销售。涂某与陈某之间是普通的买卖合同关系,涂某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的经营者,陈某主张三倍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消费者要求“三倍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的行为,且当事双方必须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明确规定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实践中人们对于服务欺诈较易认识,但能否依法获得“三倍赔偿”,还需依法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范围和经营者责任追究范围。
关于“消费者”的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该法所指的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目的应该是“为生活消费需要”,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应认定为消费者。
关于“经营者”的认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该法所指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销售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二手交易平台上一次性销售闲置物品的不应当认定为经营者。需注意,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还发现,部分个人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二手平台多次销售同一类型商品获利,应当认定为经营者身份,并承担经营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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