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限野外种群”与标识

发表时间:2023/12/10 11:11:06  浏览次数:1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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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公告2021年第3号,《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于2021年2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仅限野外种群

新修订的《名录》对部分物种进行了“仅限野外种群”的标注,以作为与人工繁育种群的区分,而这也引发了一些争议。在部分动物保护人士看来,一旦注明“仅限野外种群”就意味着这些物种可以“商业化繁殖和利用”,使得盗猎者及其利益相关方对那些人工繁殖技术不成熟的国家重点野生保护动物的猎杀进行洗白。

这不仅是实质性的注释,也是一个关键进步,具有里程碑意义。很明显,一旦注明“仅限野外种群”就意味着这些物种可以进行“商业化繁殖和利用”了。新版《名录》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2款的首次具体运用,该款说,“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进行调整时,根据有关野外种群保护情况,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其中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人工种群作为畜禽进行管理(梅花鹿等,既分种群、又分部门),一种是人工种群作为水产品处理(文昌鱼等,只分种群、不分部门)。

2018年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不再突出“利用”,更强调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态意义。但我们实际生活中,对野生动物一定程度上的利用在所难免,比如渔业捕捞、人工养殖。因此在新《名录》里,人工养殖比较成熟的几种鹿,以及一些爬行类、两栖类和鱼类,专门标注了“仅限野外种群”,允许养殖利用。不过对执法人员来说,如何分辨野生和养殖个体,防止有人“洗白”野捕个体,也是今后的一大考验。

很多人误解了野保名录中仅限野外种群和核准名录中仅野外种群物种的管理办法,以为这2类物种的人工种群随便养随便卖,其实不是这样的。标有仅限野外种群和仅野外种群的物种,只需要办理人工繁育许可证,不再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凭繁育证申请标识进行经营活动。不标的物种,仍需办理双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相关管理条例,从事水生野生保护动物的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活动,需依法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产品可追溯。

标识

《国家重点保护名录》 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中标有“仅野外种群”,以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中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种群,以上三个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要实施标识管理。申请完标识后,标识要跟着动物一起给到买家。这三个名录以外的物种,像珊瑚等其他水生野生保护动物是需要办理经营利用许可证,出售时提供复印件就好。

如何申请标识?登录“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门户平台”(https://portal.agri.cn/),进行企业注册。注册时,养殖企业需人工繁育许可证(为主)或者经营利用许可证,双证有其一便可以系统备案。提交注册、完善信息后,本地市农业农村局进行审核,确认信息无误后就可以申请专用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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