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案】非法捕捞,捕获的不是鱼而是“刑”

发表时间:2024/03/24 15:07:37  来源:大观检察  浏览次数: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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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哪个地方钓鱼好?”

“你问对人了,有个好地方,我带你去。”

2023年6月26日,金某和同事孙某一问一答之间,相约捕捞却把自己捕进了法网。此时的孙某,把自己曾经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刑,现在还处于管制期间的事,早已忘到了爪哇国。当晚,孙某和金某各携带一根抛竿和锚钩,来到属于禁捕区的皖河水域进行锚鱼。不久,金某见有鱼上钩,便喊孙某来帮忙,此时孙某突然发现渔政部门的巡查人员,便大喊“有人,快跑!”随即扔下鱼竿逃走了,而金某被渔政部门逮个正着。

回家后,孙某才意识到自己还在服刑期,便找来朋友姚某为其顶包,但他当晚逃跑时手机落在现场,渔政部门从手机中获取了他的身份信息,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办理。事后,孙某和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经全面审查,检察机关认为金某未捕捞到渔获物,且系初犯、偶犯,情节较轻,经公开听证,决定对金某相对不起诉,建议渔政部门对金某给予行政处罚。而孙某有犯罪前科,且处于管制期间,遂依法对孙某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连同前罪剩余的管制刑期,决定执行拘役一个月、管制一百九十三日。

孙某案件开庭当天,检察机关联合区司法局、法院组织部分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旁听。在最后被告人陈述环节,孙某追悔莫及,说自己没有吸取教训,这次一定要痛改前非,再也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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