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被挂靠方到期没收到工程款,需要自己给挂靠人付款吗?
建筑工程施工承包过程中,经常出现因为各种原因,实际施工人要“挂靠”一家企业来承包或分包相关工程。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给被挂靠公司后,挂靠公司再将款项按约定比例支付给挂靠人。
如果发包商没有支付工程款,被挂靠人是否有按约支付款项给挂靠人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是否意味着,如果发包商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被挂靠方需要承担付款义务,否则将面临起诉?
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最高院在一起二审判决中支持了一审判决理由,明确了:“被挂靠方不属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或发包人,其仅负有将收取的工程款支付给挂靠方的义务,而非与发包人承担共同付款责任”的原则。
挂靠关系通常是因挂靠人无相关合格资质,而借用被挂靠人的资质承揽工程。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是借用资质关系,被挂靠人并非转包或违法分包人,双方不存在施工合同关系,因此被挂靠人对挂靠人并没有工程款支付义务。
挂靠人作为实际施工人,其事实上的承包合同关系相对方是发包人,如果发包人延期或拒付工程款给被挂靠人的,被挂靠人并不承担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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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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