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无证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出卖人不履行的如何过户?
日常生活中,经常因为各种情况,要买卖尚无房产证的房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
如果没有房产证,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虽然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但强制性规定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才属无效。
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在性质上应属于管理型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也即,房子没有房产证,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只要没有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卖合同就合法有效。
但,不动产物权有其特殊性,即物权的归属须以登记为要件。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因未经初始登记,没有取得第一手的不动产权证书,会导致房屋无法完成第二手的过户手续。
如果房屋未取得初始登记,即便诉诸法院,法院通常不会僭越行政权,对房产权证办理等相关问题开展实质性审查,而是仅就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裁判。对于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合法房屋买卖行为,法院也无法直接判决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无房产证房子买卖后,出卖人不履行合同的,如何才能过户?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以没有房产证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买房人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开发商为第三人,判令其协助办证,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第二条规定:
“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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