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哪些情况下没有原件只有复印件的,诉讼中也可被采信?

发表时间:2024/12/09 13:19:25  来源:周军律师  浏览次数: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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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证据的重要性毋庸置疑。《民事诉讼证据规定》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那么,哪些情况才能算“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提交书证原件确有困难,包括下列情形:

(一)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二)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审查判断书证复制品等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另外,有以下几种情形的,复印件也有可能被采信:

一、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如果复印件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案件事实,那么该复印件也可以被采信。

二、对方当事人认可

当复印件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认可时,其真实性得到了对方的确认,法院一般会予以采信。

三、来源合法且符合特定程序要求

1.法定程序获取的复印件:通过法定程序由有权机关制作的复印件,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可被采信。

如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依法复制的书证、物证等,在经过法庭审查确认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再如,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的文件复印件,若与案件事实相关,且符合法定程序,也可作为证据。

2.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印件: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复印件,公证机关作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已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了公证,为复印件的真实性提供了有力保障。

在涉及遗嘱继承、合同纠纷等案件中,如果遗嘱原件或合同原件丢失,但有经过公证的复印件,法院可以根据公证的内容和程序,认定该复印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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