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没有借条,仅转账附言“借款”的,能否认定为借贷关系?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常见证据。但经常存在双方未签订借条,出借方仅在转账凭证中附言“借款”的情形。
如果仅有转款凭证附言“借款”,但没有借条时,能认定为借贷关系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当事人在转款凭证附言中备注“借款”,仅仅能作为单方备注,不能证实成为双方达成借贷合意。
在原告提供转账凭证完成初步举证基础后,举证义务转移至被告,被告抗辩收到的款项系其他款项时,应就此举证予以证明;如被告无法就此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如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
也即,仅凭转账附言“借款”,不能直接认定借贷关系,还要看双方之后的举证情况。
转款凭证附言“借款”仅具有一定的初步证明力。但它仅仅是转账人的单方表述,缺乏借贷关系中双方的合意。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双方达成借款的共识,包括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约定等诸多要素。附言“借款”无法完整地体现这些要素,也不能证明接收方是否认可这是一笔借款。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采取谨慎的态度。如果仅有转款凭证附言“借款”,而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借贷关系,法院可能不会轻易认定借贷关系成立。但如果转账人能够提供上述提及的其他辅助证据,如双方的沟通记录、接收方的后续还款行为等,法院会综合考虑这些证据,在证据链完整的情况下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因此,借贷关系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完整保留发生借贷往来的短信、微信记录等,只有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会有足够的证据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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