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明确:水产品检出孔雀石绿不予免罚 涉嫌犯罪将移交公安

发表时间:2025/02/27 22:48:36  浏览次数: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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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就网友咨询的水产品抽检问题作出明确答复,强调经营环节检出“孔雀石绿”不得适用轻微免罚规定,必须依法严惩,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近期有网友通过市场监管总局官网咨询,若食品销售者销售的水产品抽检中发现孔雀石绿残留,且符合轻微免罚清单条件,是否可不予处罚。对此,执法稽查局在 2 月 26 日的官方回复中作出三点重要说明:

一、法律定性明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孔雀石绿”已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该物质被依法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执法部门指出,经营环节检出“孔雀石绿”属于“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此类违法行不属于免罚清单适用范围内,不得适用首违不罚或轻微免罚规定。

三、处罚措施严格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对涉事主体予以严厉查处。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孔雀石绿是一种具有高毒性、高残留的工业染料,长期摄入可能致癌、致畸、致突变。我国自 2002 年起已将其列为禁用兽药,严禁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此次总局的明确答复,进一步彰显了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零容忍”的监管态度。此次答复为基层执法提供了清晰依据,有助于统一执法标准,切实保障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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