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环保拆迁不能一拆了之!农用地上建的养殖场,不属于违章建筑!

发表时间:2018/08/01 23:13:26  浏览次数: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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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场:环保拆迁不能一拆了之


畜禽养殖过程中,粪便等处理不当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然而,环保拆迁不能一拆了之。


近年来,一些地方在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的过程中确实存在工作方式简单、片面的现象,从而影响到产业发展和养殖户的收益。例如,盲目扩大禁养区范围,或者采取一禁了之、一拆了之的简单化方式,有的地方甚至提出了“建设无猪县”的口号。他们没有很好地统筹发展生产和保护环境的关系,导致部分养殖场户的利益受到损害。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明确提出,要统筹兼顾、有序推进;奖惩并举、疏堵结合。具体说来有这么几点:

一、不该禁养的不能禁。
要科学划定禁养区,防止盲目扩大禁养范围。为此,环保部、农业部联合制定下发了《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要实事求是,科学分析,按照标准划定。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以此督促地方政府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避免只要环境不要生产的极端片面做法。

二、该禁的要坚决禁,但要给予合理补偿。
禁养区主要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等。在这些区域从事畜禽养殖,对周边居民、环境影响比较大,该拆的要拆,该迁的要迁。但是,要充分照顾到养殖场户的合法利益,给予合理的补偿。涉及搬迁的养殖户,地方政府要积极协助落实养殖用地,指导养殖场户按环保的要求来发展生产。这就是《意见》的宗旨。


三、支持养殖场户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
畜禽养殖污染是畜牧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所以也要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造成的问题是长期形成的,所以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来解决,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对于畜禽养殖场的环保问题,要以支持和鼓励养殖场转型升级、可持续发展为主,拆迁不是主要的办法,更不是唯一的办法。要给予一定的过渡期,不能简单地今天提出要求,明天就要达到,这显然不客观,也不现实。要通过政策和资金的支持,引导养殖场户发展种养循环、提升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能力,以实现生产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公安部出台针对暴力拆迁,强制拆迁,官商勾结,私吞贿赂打击措施。《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征地拆迁中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如有发现可立即举报。

(举报人可通过拨打12389电话,或者登录12389网络平台即可举报违法违纪事实)


律师提醒面临拆迁的朋友:
国家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养殖场关停禁养或拆除应当类比商业用房房屋拆迁进行补偿。例如,针对养猪场的补偿,应该包括土地使用权补偿、猪舍补偿、猪舍附属物补偿、停产停业补偿、可移动设备搬迁费用、不可移动设备的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费等。

首先,如果政府是以公益目的的关停禁养,比如国家以治理环境污染或建设公益工程为目的的,应当对养殖户给予合理的补偿。
其次,对于经营证照齐全的养殖户,如果因为环保问题或是工程项目面临关停或拆迁的,应当获得更为合理的补偿。
最后,对于没有经营证照的养殖户,他们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成功办理证件或者办不了证件的,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养殖场是否具有完整合格的手续可能会成为影响补偿金额的关键因素,但是这一因素并不能成为养殖场是否应当补偿的判断标准。


由于各地方的具体补偿标准是不同的,我们应当参考当地政府出台的具体文件。如果认为补偿过低,应当及时与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第三方平台机构介入评估;如果对评估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当确保养殖户有救济的权利,如:申请听证,陈述和申辩等。除此之外,被拆迁户还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农用地上建的养殖场,不属于违章建筑!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另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因此,养殖场场主取得了合法的承包经营权证,在土地上搭建涉农设施用于养殖的行为,属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行为,依法享有从事畜牧业这一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这是《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以及国土资源部的相关规定对农民发展农业这一基础性产业的基本保障。

从常理可知,养殖户不在农用地上搭建涉农设施,不可能对家禽走兽等畜牧业实施基本的管理。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可知,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

另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可知,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养殖户在承包地上搭建临时养殖设施的行为属于直接用于畜禽舍的农业设施行为,依法并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很多行政机关,尤其是规划建设部门超越《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规定,附加养殖户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属于超越法律规定的滥用职权行为。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养殖户搭建涉农设施的行为,并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前置性手续。

综上可知,养殖户在农用地上搭建养殖场从事养殖的行为,是农业部、国土资源部鼓励发展农业的福利性或者政策性措施。是为了鼓励村民在农业这一基础产业前提下,发展经济性产业的政策性支持,因此规划建设部门一律把养殖场当做违建拆除的行为是不可取的。

   (来源: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指导网 德凯律师团)


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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