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坚决禁止生态环保“一刀切”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7/23 08:30:13  浏览次数: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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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禁止生态环保“一刀切”的通知


各设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省直各单位:


2019年7月15日,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正式进驻我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随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推进,督察震慑和警示效果日益显现。为防止一些地方在督察进驻期间因担心被问责,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等敷衍应对做法,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现就坚决禁止生态环保“一刀切”,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既是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体检”,更是对贯彻落实我国领导人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政治体检”,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全力配合支持督察工作。要按照督察整改要求立行立改、边督边改,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信访问题,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问责到位。在整改工作中要制定可行的方案,坚持依法依规,加强政策配套,注重统筹推进,严格禁止“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坚决避免集中停工停业停产等简单粗暴行为。

二、准确把握标准,实施分类整改

抓好中央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要注意准确把握标准,实施分类整改。对工程施工、生活服务业、养殖业、特色产业、工业园区、采石采砂采矿、城市管理等重点行业或领域,特别是涉及民生领域的,要根据实际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切实推动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

(一)工程施工。对于依法依规取得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项目,不得采取集中停工措施;对于其中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针对具体环境问题开展整治,确需停工整治的,需依法实施。对于工程建设项目的正常停工修整,应由施工企业自行安排,不得在督察进驻期间要求集中修整。对于非法工程建设项目,以及环境保护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依法依规查处到位、整治到位。

(二)生活服务业。对于具有合法手续的餐饮、洗涤、修理等生活服务业,不得要求集中停工停业;确实存在突出环境污染问题的,应“一家一策”实施整治。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和市场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依规查处到位。对于人民群众环境信访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后依法处理,一事一办;需要对相关行业进行整治的,应制定整治方案,加强政策配套,有序推进工作,不得简单采取大面积停工停业等措施。

(三)养殖业。畜禽和水产养殖行业环境整治既要加大工作力度,也要把握工作节奏,要注重政策配套,减少负面影响。对于具有合法手续并符合环保要求的,不得采取关停整治措施;对于划入禁养区而未及时清理退出的,要制定工作方案,加强政策衔接,按时序推进,避免短期突击关停,在清理退出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养殖户的经济损失;对于没有任何手续,且环境污染突出的小型养殖企业或养殖户,要做细工作,在合理时限内有序整治到位。

(四)特色产业。对于具有传统优势,且分布相对集中的地方特色产业,在边督边改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分类施策。对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环境污染较重、群众反映突出的,应当借势借力,以督察整改为契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园区化、集约化发展,努力提升产业水平,对于群众举报的具体问题,要一事一办,不得简单扩大停产整治范围。

(五)工业园区。对于工业园区及其合法企业,不得简单要求停工停产;对于其中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工业园区及其企业,要实施“一园一策”“一厂一策”,并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整改措施,不得一律采取停产整治方式。对于企业正常停产检修工作,应由企业自行安排,不得要求企业于督察进驻期间集中停产检修。

(六)采石采砂采矿。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采石采砂采矿企业,不得采取集中停产整治措施;对于具有合法手续,但没有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环境问题采取针对性整改措施;对于没有合法手续且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依法整治,需要停产关闭的,坚决停产关闭;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或其他禁止采石采砂采矿区域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清理退出。

(七)城市管理。督察进驻期间,人民群众对城市环境管理粗问题反映较多,往往成为环境信访的重点,主要涉及违规建设、占道经营、路边烧烤、噪音污染、气味扰民、产城混杂等问题。解决这类问题,要依赖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的提升,要依赖城市管理平时工作的到位。对于督察进驻期间此类信访问题,应当做到一事一办,同时也要认真研究,综合施策,不断提升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

另外,对于各类既无相关手续,又无污染治理设施的“小作坊”“散乱污”企业,各地要借势借力推动综合整治,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分析“小作坊”“散乱污”企业数量、特点、分布等情况,既要大力整治,也要注重引导,在整治工作中尽可能避免不良社会影响。

三、严肃工作纪律,注重舆情引导

督察整改“一刀切”行为是典型的环境保护乱作为,也是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重要表现形式,必须坚决反对,严格禁止。

(一)严守工作纪律。严格落实督察安排和要求,积极主动接受、全面深入配合,决不允许通过“发通知、打招呼”等临时性关停方式应付生态环保督察,决不允许借生态环保督察名义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群众正常生活。

(二)禁止层层加码。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边督边改,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各地要为基层整改工作留足时间,不得擅自压缩整改时限,并应当根据具体问题明确整改阶段目标;要为直接负责查处整改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留足时间,不得层层加码、避免级级提速。

(三)强化政策统筹。生态环境保护涉及面广,矛盾复杂,在推进督察整改过程中,既要强力推动,严格执法;又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要加强政策配套,强化工作统筹,做到因事施策与综合施策相结合,既要保证督察整改效果,也要避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

(四)注重舆情引导。要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做好边督边改情况的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要加强舆情监控,对因私利而故意甚至不实炒作环保“一刀切”问题的,主流媒体要主动发声、引导舆情;对恶意造谣、诋毁党和政府形象的,要依法查处、公开曝光。

(五)加强查处问责。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已明确将把环保“一刀切”作为生态环境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典型问题纳入督察范畴,对问题严重且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实施督察问责。各地要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加大对环保“一刀切”问题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肃问责,绝不姑息。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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