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非法捕捞螺蛳 六旬老汉获刑
近日,河南驻马店市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牛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网捞螺蛳,也能犯法?”
两个多月前的一天早上,现年60岁的牛某某像往常一样吃过早饭,骑着电动三轮车、带着盆和网兜来到了新蔡县李桥镇大郭庄村小洪河段的一处浅滩。网兜是牛大爷自制的:一根两米长的竹竿,绑上一个长30公分、宽70公分的长方形网兜,网眼约两公分大小。穿上防水服,牛某某下到浅滩中开始打捞螺蛳。过了半小时,盆中就堆了十几斤螺蛳“战利品”。牛某某还没来得及高兴,就被弥陀寺派出所的巡逻民警发现了。民警当即制止了其捕捞行为,并责令其将非法捕捞的螺蛳放生。随后牛某某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牛某某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且供述自己是为了喂养自家的鸭子,才在两天前开始捕捞螺蛳,总共去了两三次,每次捕捞一二十斤。牛某某知道禁渔期不能捕鱼,村委也贴有公告,但是他以为少量打捞一点螺蛳应该没事儿,就没有仔细了解公告内容。
网捞螺蛳,可能构罪!
根据新蔡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实施2020年春季禁渔的通告》,今年禁渔期为2020年3月1日0时至2020年6月30日24时。
禁渔区域为:全县境内汝河、洪河、大洪河、分洪道等四条大型河道、港道及县城公园库区等天然水域。
禁止作业类型:除垂钓以外的其他捕捞作业类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牛某某使用的作案工具囊网网目大小为2厘米,该网具属于禁用工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于牛某某具有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遂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判处罚金一千元。
小小螺蛳,大有益处
螺蛳,属底栖型生物,是湖泊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对于净化水质、预防蓝藻爆发、为鱼类提供食物、维持河湖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但其繁殖能力不强。禁渔期的规定,正是为了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正所谓“有捕有休,捕休结合”,方能鱼肥虾美,河鲜回归。
办案民警提醒,未经许可非法捕捞螺蛳是违法行为,为了渔业安全生产和保护渔业生态资源,千万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以身试法。不听劝阻、一意孤行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河南省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一条
在增值水域使用捕捞网具的最小网目尺寸是:
(一)三层刺网的内网网目不小于十厘米;
(二)张网的网目不小于九厘米;
(三)囊网的网目不小于八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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