瞭望 | 让大鱼回家的立法故事
面对保护中华鲟的严峻形势,上海率先探索制度供给,立法保护
对中华鲟等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管理是系统工程,需要通力协作,确立生态优先、统筹协调、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保护管理模式
立法“护鱼”,护的不仅是鱼,更承载着“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长江保护理念
文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姚玉洁 郭敬丹 王辰阳 王默玲
上海崇明岛上,有一条路叫“护鲟路”。
上海市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研究中心基地就位于这条路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红底标牌,醒目地竖在中心门前。一旁紧挨着的是另外五个大字:中华鲟梦园。这是研究中心主任刘健“想都不用想”就起好的名字。
中华鲟,我国一级野生保护动物。为了这条“水中国宝”,上海历时三年立了一部法规——《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开创国内特有物种立法保护的先河。
在刘健看来,立法“护鱼”,护的不仅是鱼,更是长江。
大鱼之痛
水箱闸门依次打开,24尾中华鲟、2000尾胭脂鱼从放流水槽跃入长江——6月6日,又一次长江口珍稀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举行,水中生灵将适应长江口水域环境,游向大海。
这是上海连续第17年开展长江口珍稀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目前,保护中华鲟的形势太严峻了。”刘健说,在2013年至2019年间有5年,中华鲟未被发现有自然产卵行为,也未监测到中华鲟幼鱼。“一个家族都不生育孩子了,你说形势有多严峻?”
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赵依民表示,中华鲟产卵群体和产卵规模呈现波动性递减趋势,自然种群数量急剧减少,保护形势十分紧迫。
中华鲟是中国特有的鱼类,这一古老家族曾与恐龙同时期生活,在地球繁衍了1.4亿年。它们常年生活在大海,但作为溯河洄游性鱼类,中华鲟雄性8岁、雌性14岁性成熟后,要洄游到长江上游生殖产卵。10月至12月,它们在长江上游繁殖,产卵后的亲鱼顺流而下返回大海。幼苗孵化后,于第二年4月至9月洄游至长江口并在这里停留数月适应海水,继而入海生活。
历史中,洄游的距离可达2800公里以上。而由于生态环境恶化,这条洄游之路,如今充满艰险。刘健形象地描述道——
曾经的湿地变成了码头、水闸,水生生物没了,中华鲟难以摄食;没了湿地,鱼想休息也没有合适的地方;水体污染,让鱼很难呼吸,“那滋味比人在雾霾天里苦多了”;船只带来的噪声,更让鱼像在机器轰鸣的车间里……
“最后,精疲力竭的中华鲟‘咣’一下撞在渔网上,那是压死它的最后一根稻草。”刘健说。
为鱼立法
从《中华鲟拯救行动计划(2015—2030年)》,到《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保护中华鲟,各方都在行动。
“对于洄游鱼类尤其是中华鲟等重点保护动物,降低捕捞强度能使中华鲟等旗舰物种饵料明显增加,同时也能显著降低误捕、误伤的风险。”赵依民说,为全面降低长江流域捕捞强度,2020年1月1日,长江流域332个水生生物保护区实行全面禁捕,2021年1月1日起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10年禁捕。
在上海,长江口水道是中华鲟的必经通道。这里既是亲鱼繁殖的“待产房”,又是亲鱼产卵后的摄食处,更是为幼鱼快速生长提供饵料的“幼儿园”。
上海与中华鲟如此特殊的缘分,意味着义不容辞的责任:2002年,上海市政府批准建立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2005年4月,《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施行;率先实施长江流域(上海段)退捕制度;成立专业团队,开展长江口珍稀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等等。
同时,上海率先探索制度供给,立法保护。2017年,上海人大启动中华鲟保护立法调研。2018年,中华鲟保护被列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020年3月,《上海市长江中华鲟保护条例(草案)》提交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一审。一审稿明确上海中华鲟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保护体制。
上海市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副主任委员李富荣介绍,一些委员建议在条例名称中增加“管理”,并删去“长江”二字。“增加‘管理’,有利于推动制定科学高效、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李富荣说,而鉴于条例保护的物种学名为“中华鲟”,条例适用范围是上海全市行政区域,不局限于长江(上海段)水域,删去“长江”二字,涵盖面更广。
5月14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上海市中华鲟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有关长江流域特定单一物种保护的地方性法规。
6月6日,2020年长江口珍稀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现场 方喆摄/本刊
让大鱼回家
“全方位”保护中华鲟让刘健感到给力。而这也折射出此次大动干戈为一条鱼立法的意义:保护的不仅是鱼,更是母亲河长江。
“条例的出台在机制上作出了表率,科学高效、有的放矢的制度供给,对中华鲟及长江有关水域的保护具有积极作用。”赵依民说,对中华鲟等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与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林草和渔业等部门通力协作,积极发挥中央、地方、企业等各方面积极性,确立生态优先、统筹协调、严格监管、社会共治的保护管理模式。“条例使各项职责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有法可查。”
条例共六章四十条,其中有整整一章是“区域协作”,也再次体现了“鱼”与“江”不可分割的关系。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由于中华鲟具有洄游特性,对其保护需要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协同合作,条例设专章对此作出规定。”
其中包括,上海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相关部门开展执法合作,搭建区域性执法协作平台;加强科研合作,协同开展中华鲟资源调查和生存环境监测,推动中华鲟全生命周期联动保护;强化中华鲟救助合作,与长江流域其他地区相关部门共享收容救护设施设备与技术资源,共同提升收容救护水平等。
“这部法规更是为了保护具有极高生物多样性水平的长江口水域生态环境。”在刘健看来,“区域协作是条例亮点,也应该是保护江和鱼的基本制度。”
“中华鲟是长江精灵,整个生命周期都离不开母亲河长江,所以她也是这条大河健康的标志指征。中华鲟的立法故事,正是‘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长江保护理念的承载。让大鱼回家,也是让芦花霜笛、鸥鹭沙汀的诗画长江重回生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蒋卓庆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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