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渔政为禁渔割船,渔民夜间乘船捕鱼致溺亡

发表时间:2020/10/09 11:31:30  浏览次数: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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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九江市庐山市波湖村谭家垅三位村民夜间乘船捕鱼,行至湖中小船漏水致两人溺亡,一人被渔政执法工作人员救起。死者家属发现渔船侧身有一处豁口。家属称,三人乘船下湖时并未发现豁口,质疑执法队员割船未告知,也未将船只没收或销毁处理,从而导致此次事故。事后,当地渔政执法大队和死者家属签了协议,协议显示,村民擅自将庐山市渔政部门切割报废船只拖入鄱阳湖捕鱼,导致水淹致死的意外事故。协议约定赔偿两位死者家属各30万元。(10月7日红星新闻)
「思享·下午茶」渔政为禁渔割船致两人溺亡,别拿“意外事故”当挡箭牌
▲渔船侧面有明显豁口
对于此事,当地相关部门定性为一次“意外事故”,禁渔期私自打鱼收网属违法违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戒。可相关村民因此事溺亡,私自打鱼收网只是一部分原因,症结主要还是在于塑料船被割破了。
有人认为,此事并不能因村民行为违法违规,就将悲剧的责任全甩给村民。要知道,如果船身没有豁口,那相关村民事后所受到的惩罚,按照法律也仅仅是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以及罚款,可现在连“生命”都失去了。两相对比,此事的聚焦点就更加凸显。意外事故,或许只是此事的表象,“人祸”可能才是本质。
按照正理来说,对于报废船,正确的处理方法应该是,依法依规统一没收,或集中销毁处理。四川资中县为了禁渔,就曾在社区捕鱼工具处置点,统一切割处理渔船,报废处置后,还会给渔民相关补偿款。当然,这一切的前提,必须是经过渔民同意。
此事中的渔政部门切割报废船,却是随意为之。首先,发现村民违规捕鱼,按理应该依法没收渔船,而当地渔政称没收渔船执法难度大。其次,未经渔船所有者的同意就私自割船,此做法是否于法有据?是不是有故意损害他人财物之嫌?割船后不告知相关村民,此行为是否妥当?
再来看船只切割位置,也非常不明显。当地村委会相关成员表示,渔政光在船身割了两条缝,好像没把中间那块给掰下来。若真如此,那切割后,在实际中都起不到基本的提醒作用,切割有何意义?即使真豁开一个大口子,但确实没有在船只周边放置警示说明的标志,到晚上,相关口子很容易被忽视,进而放大安全风险。
无论怎么看,当地渔政部门随意切割报废船这事,工作都做的不到位,不仅执法程序上漏洞多,更缺乏对相关村民生命安全负责任的基本意识。一切执法行为都应该遵从“生命至上”的原则,不应该为了降低执法难度就放大安全风险,漠视民众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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