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鱼64尾补偿1万尾鱼苗!是怎么估算出来的?

发表时间:2020/10/24 14:49:01  作者:查洪南  浏览次数: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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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岷江某支流流域,检察干警、法官、志愿者们以接力的方式,将万尾鱼苗放流入江。此次活动要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说起。

2019年5月31日,冯某某、王某某、张某某3人在禁渔期携电鱼工具前往成都市双流区某水域,采用电鱼方式捕鱼,共捕捞长度为8厘米至14厘米的野生鲫鱼64尾。

2019年12月,成都市双流区检察院在履行刑事检察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决定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刑事责任可以根据法律条款和案件具体情况,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但是民事责任呢?如何确定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如何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双流区检察院检察官经过研讨后,决定委托水产主管部门聘请专家出具专业意见,综合评估违法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直接损害,科学论证并提出量化、可实施的生态修复方案。

经专家综合评估,3人在鱼类产卵繁殖期使用电鱼方式捕捞鱼类,不仅会直接造成部分怀孕雌鱼死亡,对未死亡的鱼类也会造成性腺破坏或基因突变,进而导致鱼类不育,无法繁殖或者后代畸形、病变,严重影响水域生态环境平衡。“结合已捕获鱼类的种类和性别、孕育状况及案发水域鱼类生态环境,经科学评估,建议3人在案发水域投放1万尾至3万尾当地鱼苗予以补偿修复。”

“专家分析结果出来后,考虑到他们3人并非职业捕捞,对电鱼的危害性认识不清,主观恶意较低且知晓危害性后认罪悔过态度好。最终确定要求3人承担增殖放流1万尾鱼苗的生态修复责任”。案件承办检察官李汶昊告诉记者。

今年8月,案件审理通过庭审公开网向全网直播。双流区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全部获法院判决支持。最终,3人均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成都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在案发水域总计投放苗种规格不低于2.1寸、补偿数量不低于1万尾的当地鱼苗。投放活动结束后,冯某某等3人在媒体的镜头前表达了歉意:“希望这1万尾鱼苗都能活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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