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鼓励建养殖场,现在怎么能说是“违建”,说拆就拆?
信赖保护利益原则是指行政相对人对于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存在合理性正当性的信赖利益。
这个信赖利益也是要受到法律保护的,养殖户不仅基于行政部门的支持,投入了资金去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而且基于对行政部门的信赖将养殖场又办理了很多关于化粪池这些排污设施的一些设备,对于排污进行处理,符合了环保的要求,所以加大了一些投入,这时候如果行政部门认为养殖场因为没有备案手续属于违建,就侵犯了养殖企业主的信赖利益。
对于已经生效的受益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是不得随意更改。那么,哪些行为或哪些证据才能够证明我们享有信赖利益呢?并不是说任何一个养殖场、养殖户都会存在值得信赖利益的。如果有些养殖户因为养殖场被有关部门列入了违建范围,而且已经被拆除的情况下,如何去举证证明存在应当保护的信赖利益?如何来证明有关部门当时是支持进行建设的?
比如说当地有关部门鼓励建设养殖小区,或者是进行养殖户污染物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的备案,须修建污染物处理池时获得乡镇相关部门批准同意,这些都是可以证明养殖场是得到行政部门支持的。因为在过去一段时间,养殖户修建化粪池厂、污水处理厂是得到了主管部门的资金支持的,而且也进行了对于化粪池、污水处理这些污染物资源利用进行了备案,并且有一些支持,这些是可以作为证据,证明是得到主管部门支持进行建设。又或者是有相关的部门允许进行投入建设养殖小区的招商引资或者是会议纪要相关资料。
比如说,有关部门召开了一个会议,鼓励当地的养殖户进行养殖,并且形成了会议纪要,而且给予了一些资金的支持。比如相关的优惠政策等,这些都是可以证明行政部门支持,而且养殖场在得到相关部门支持的情况下,一直用于养殖,没有进行其他的非农业活动。
比如说,养殖户建设了养殖场,并且一直在该养殖场从事养殖相关的经营,这种情况下,没有将该养猪场用于其他的建筑或者是住宅,没有从事非农业活动,符合农用地用途管理的要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养殖户对于建筑物和利用建筑物进行的养殖活动,合法性产生了合理的信赖,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且,对于养殖户进行养殖,相关的养殖设施,在不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进行补办手续,并不是都要被拆除。可以通过补办手续的方式,将养殖场合法化并且继续经营。所以说,如果广大养殖户在遇到相关的问题的情况下,比如说有关部门对养殖场进行限期拆除或者是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的,如果有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养殖场是得到主管部门支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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