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保护法》有关渔业解读

发表时间:2021/03/09 21:35:58  浏览次数: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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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长江保护法》部分条文解读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鯮、鲥、四川白甲鱼、川陕哲罗鲑、胭脂鱼、鳤、圆口铜鱼、多鳞白甲鱼、华鲮、鲈鲤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救护。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解读

长江入海口处分布着众多珍稀水生野生动物和重要经济鱼种,如中华鲟、刀鲚、凤鲚等。目前在上海市长江段已设立的野生动物及自然资源保护区域包括两类:一是对珍稀长江水生野生生物设立两个保护区,包括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和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上海段;二是两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包括九段沙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崇明东滩鸟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26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捕捞,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解读

本条款以法律的形式再次重申了长江十年禁渔政策。农业农村部《关于设立长江口禁捕管理区的通告》设立了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在该区域内实施史上最严格的“禁渔令”: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内的上海市长江口中华鲟自然保护区、长江刀鲚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等水生生物保护区水域,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水生生物保护区以外的水域,实行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相同的禁捕管理措施,自2021年1月1日0时至2030年12月31日24时,实行暂定为期10年的常年禁捕,期间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

02关键词:水生生物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农业农村部长江办主任马毅表示,按照保护法要求,农业农村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标准体系,制定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加强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保护,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生产性捕捞,加大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农业农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江地方人民政府全面落实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要求,落实珍稀濒危物种拯救计划,健全长效保护管理机制,加快出台《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

03关键词:禁渔

《长江保护法》提出,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

马毅认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导致白鱀豚、白鲟、鲥鱼功能性灭绝,中华鲟、长江鲟、长江江豚极度濒危,珍稀特有物种全面衰退,经济鱼类资源接近枯竭。为破解长江“无鱼”之困,长江保护法从流域的整体性、系统性出发,提出了建立流域协调机制、严格规划管控、规范资源利用、防治水污染、推进水生态修复、鼓励绿色发展等一系列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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