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食物观视角下渔业捕捞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对策研究

发表时间:2024/10/31 13:02:18  来源:中国水产 2023年11期  作者:邢嘉琪 裴兆斌  浏览次数: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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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环境本身和人类的整体及长期利益,可持续渔业是现代渔业治理的必然要求。本文从树立大食物观视角出发,具体分析了渔业资源可持续捕捞面临的捕捞强度大、渔业资源枯竭及执法难度大等问题,提出加强对非法捕捞行为监管、实施均衡捕捞及加大渔业执法力度的建议,以期保障渔业资源有足够维持其自身发展的空间,实现资源可持续利用。

一、问题提出

树立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就是要通过广泛开发资源要素,拓宽食物来源,增加食物总量,以实现高质量发展和食物供给的可持续,加快构建多元化的食物保障体系。中国的渔业发展迅速,有关的治理措施不断完善,“捕鱼难”“养鱼难”和“吃鱼难”等问题逐渐被解决,进一步为我国渔业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作为大自然的馈赠,渔业资源种类繁多、用途多样,使其可持续发展,可以更好地达到向江河湖海要食物的目的。随着捕捞业不断发展,渔业资源持续开发利用,捕捞力度和强度大幅扩张,渔业资源过度利用问题突出。丰富的渔业资源是渔业发展的基础,如何平衡当下和未来资源分配是可持续渔业需要解决的首要课题。

二、渔业捕捞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渔业捕捞存在的问题

1.捕捞强度超出生态系统可承受能力

从水中捕捞渔业资源是人类获取食物重要方式,水产品具有保障人类营养的重要作用。随着科学技术不断进步,捕捞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给渔业资源和涉渔环境带来严峻挑战。渔业资源依靠自身繁衍实现世代生存延续,只要给渔业资源自身留下“种子”,就能持续收获相应“果实”。一旦人类干预程度远超渔业资源自身繁衍能力,过度违背自然规律,则难以实现渔业资源永续利用,其后果也会波及人类本身。捕捞渔具数量、结构、操作技能不断发展,如使用违规渔具以及采用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性方式捕鱼,捕捞强度就会远超渔业资源再生能力,不节制的捕捞行为将严重超出生态系统可承受能力。缺乏强有力控制的过度自由捕捞行为,会增加渔业资源枯竭风险。

2.渔业资源面临枯竭

渔业资源一度被过度利用,过度捕捞现象频发。传统渔业管理一度看重短期经济效益,可能导致渔业资源枯竭,无法长期提供可持续性水产品资源。“先破坏后养护”“边破坏边养护”的传统渔业模式已经不足以达到“树立大食物观,向江河湖海要食物”要求。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的自适应系统,其中包括不同组成部分且相互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不同组成部分之间并不能完全独立。人类针对某一组成部分实施过度捕捞行为,很可能连带导致其他组成部分也受影响。即使人类主观意识和实际行为范围是局部且有限的,但这种过度捕捞干预引发的后果却会影响整体生态系统甚至是不可逆转。

3.渔业执法难度大

渔业资源流动性强,破坏行为产生的影响并不能及时显现,导致渔业执法困难。与陆地执法相比,复杂多变的海上环境状况无疑增加了渔业执法工作难度。为加强渔业资源管理,各个地区推行不同渔业资源治理政策,致力于打造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中国渔业。即使不同政策的推行是为了更好地获得长期利益,但不可避免地影响渔民短期经济效益。出于各种原因,部分渔民仍然会采用其他方式逃避执行政策,寻找政策漏洞,以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也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渔业执法的难度。

(二)渔业捕捞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渔业资源具有高价值性

渔业资源价值多样,内涵丰富。水产品作为世界上数百万贫困人口营养和生计的主要来源,其重要性不可忽视。水产品在人类膳食结构中具有重要位置,每百克鱼肉可以为成人提供约30%的每日所需蛋白质。水产品中高质量且易消化的动物蛋白,可补充人体所需的微量元素。渔业资源价值的高价值性增加了渔业资源过度开发的风险,导致渔民可能为在短期内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不断增加捕捞力度,造成捕捞量过多,渔业资源消耗殆尽。

2.渔业资源具有波动性

在适宜环境中,渔业资源可以通过自身繁殖再生能力,维持自身种群更新和补充。但是,渔业资源可再生性另一面则是可枯竭性,在自然环境要素和人为干预因素综合作用下,渔业资源可再生能力遭到破坏,资源数量的动态平衡会被严重影响,渔业资源数量则会产生波动。人类可以在合理且正当限度内对渔业资源进行人为干扰,一旦超过限度,可能会对渔业资源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三、解决渔业捕捞问题的法律对策

(一)加强对非法捕捞行为的监管,细化政策内容

渔业资源管理实质上是对人类行为的管理,通过对人类非法捕捞行为进行监管,达到管理渔业资源的目的。目前,全球对过度捕捞问题给予极大关注,颁布多项管理渔业资源的法律法规,形成较为完善的渔业法规体系。加强非法捕捞行为监管,积极打击非法和未经控制的捕捞活动,有助于恢复生态系统平衡,提升水产品多样性,维护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随着渔业发展形势变化,为更好管理渔业资源,需要推行更加具有清晰性和针对性的渔业治理政策,健全渔业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避免其目标抽象、内容模糊,形成完善的渔业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做到“有法可依”,为渔业资源可持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笼统性渔业治理政策会导致执行者无法准确判断政策意图,无法有效执行渔业执法工作。细化渔业治理政策,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捕捞,实现野生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恢复和可持续发展,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大食物观,达到持续向江河湖海要食物的目的。

(二)均衡捕捞

近年来,“均衡捕捞”这一概念逐步引用到渔业领域。均衡捕捞主要是通过将捕捞压力按照自然生产力占比,尽量广泛均摊到具备不同营养级、规模和物种生态系统的方式,缓解整体上过度捕捞带来的压力。对渔业资源进行科学调查和评价,合理确定渔业可捕捞总量。在管理中采用与资源再生繁殖速度相对应的渔业可捕捞总量,使得不同海域及沿海渔区可利用渔业资源的渔捞死亡率与其产量呈相对应的比例,达到长期保持总产量可持续状态。转变传统渔业模式,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完善我国渔业资源配额管理,尽量减少人为介入的捕捞行为对生态系统的影响,这是一种生态系统均衡状态,进而实现捕捞渔业可持续发展。

(三)加大渔业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处罚标准

目前,非法捕捞和过度捕捞现象仍然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执法力度小、执法处罚不够严格,导致违法成本远远小于实施渔业非法捕捞行为可以收获的巨额经济利润。所以,加大渔业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十分必要。渔业资源管理方面同样适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贯彻法治建设基本方针,实施相关法律法规时,明确管理力度,严格执行处罚标准,增加渔业违法行为产生的成本,进而更好地控制非法行为。渔业执法过程中,渔政执法工作人员应公平公正,采用适当合理的执法力度和程序,维护法律法规应有的威慑力。不断提升渔业执法人员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推进文明执法工作,进一步增加渔业执法有效性。

四、结论

在当前渔业资源衰退的环境下,前代人应当为后代人留有平等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具有长期性,人类干预行为产生的影响可能不会马上产生,而是在几十年甚至更久之后显现。为确保江河湖海能够源源不断向人类提供食物,就需要树立大食物观,保障可再生渔业资源有足够维持其自身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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