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对美国进口干玉米酒糟征收反补贴、反倾销税,为期5年

发表时间:2023/01/12 00:47:20  浏览次数:4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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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商务部贸易救济局消息,商务部终裁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存在补贴、倾销行为,中国干米酒糟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同时,商务部裁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产品征收反补贴、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7年1月11日,商务部发布2016年第79号、第8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美国各公司税率为42.2%-53.7%;决定自2017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征收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美国各公司税率为11.2%-12.0%。

2019年4月15日,应美国谷物协会申请,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进行复审。2019年6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0号公告,决定有必要继续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2022年1月11日,应中国干玉米酒糟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5号、第6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的倾销、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干玉米酒糟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七条分别作出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对中国的倾销和补贴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干玉米酒糟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反补贴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3年1月1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实施期限为5年。

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6年第79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征收反补贴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6年第80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

被调查产品名称:干玉米酒糟,又称干谷物酒糟、干酒精糟。

英文名称:Distiller's Dried Grains with or without Solubles。

具体描述:干玉米酒糟是以玉米或其他谷物为原材料在发酵制取酒精(乙醇)过程中对糟液进行加工处理后而获得的酒精糟及残液干燥物,无论是否含有可溶性蛋白物质。

主要用途:干玉米酒糟主要用于动物饲料原料,与其他营养成分进行配方,用于家禽、家畜、水产品及特种动物等的饲养。

自2023年1月12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的干玉米酒糟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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