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业增殖放流问题及对策研究
增殖放流是推动渔业资源恢复的有力措施,可有效保护鱼类种群,促进水域生态平衡以及渔业资源尽快恢复,满足人们对水产品的需求。文章总结了建国以来中国渔业增殖放流活动的进展和现状,指出目前我国增殖放流活动存在放流效果评估不充分、忽视放流物种对当地生态环境影响、群众动员工作不到位等问题,借鉴国外增殖放流实践和经验,提出我国增殖放流活动对策建议。
近年来,随着渔业资源衰退加剧以及社会各界渔业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增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日益受到重视,增殖放流活动在全国各地蓬勃开展。所谓增殖放流,是指采用人工方法向天然水域投放鱼、虾、贝、藻等水生生物的幼体(或成体或卵等)以增加种群数量,优化水域的渔业资源群落结构,从而达到增殖渔业资源、改善水域环境、保持生态平衡的目的。中国政府自1950年起就开始开展各种类型的渔业资源增殖活动,已经取得了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
一、中国增殖放流活动开展的历程
(一)增殖放流活动的初步探索(1950年~1978年)
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处于物质匮乏阶段,提高水产品产量、解决我国“吃鱼难”的问题,是此阶段渔业发展的主要目标。1950年2月,第一届全国渔业会议在北京市召开,会议确定了渔业生产先恢复后发展和集中领导、分散经营的方针,对恢复渔业生产做出部署。同时国务院和国家渔业主管部门颁布相关渔业法规和通知指示。1957年水产部颁布《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暂行条例(草案)》,1962年国务院批转水产部制定的《渤海区对虾资源繁殖保护试行办法》,1964年国务院批转试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草案)》。在恢复和发展渔业生产的同时,开展以青、草、鲢、鳙四大家鱼为主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并开展相应的渔业资源调研工作。
资源调查的前期主要是查清各种经济鱼类的洄游分布、渔场形成条件、种群年龄组成、数量变动和补充特性,为判断短期的鱼情和渔获量提供依据。1976年之后,由于过度捕捞导致近海底层经济鱼类资源严重衰退,渔获中幼鱼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多。资源调查的重点转向繁殖保护和渔业管理,选定重点保护管理与放流增殖对象。此阶段我国逐步进行渔业立法,初步开展增殖放流活动,为增加渔获量,解决人民口粮问题提供保障。
(二)以恢复渔业资源为目的开展增殖放流活动(1980年~2010年)
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了恢复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种群数量,我国首先在渤海湾开展了中国对虾增殖放流,随后在沿海、内陆水域都开展了一定规模的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颁布,规定国家鼓励支持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1990年,中国水产品总产量达到1237万吨创记录的水平,水产品有效供给大幅增加,大城市“吃鱼难”问题已基本解决;2004年,农业部颁布《渤海生物资源养护规定》,明确鼓励支持人工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建设,并对放流品种、流域做出相关规定;2006年,国务院颁发《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和海洋牧场建设作为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措施之一;2009年,《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对增殖放流内容进行重新定义,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和增殖放流事业,海峡两岸首次携手开展鱼苗增殖放流活动,这也是两岸首次在渔业资源保护方面开展实质性合作。
(三)以促进水生生物多样性为目的开展增殖放流活动(2010年至今)
随着各级政府支持力度加大,全国沿海和内陆地区都相继加大增殖放流力度。在恢复放流物种种群数量的同时,注重放流水域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系统不受破坏。
2010年,农业部印发《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总体规划(2011—2015年)》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程》,制定2011年~2015年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适宜物种、适宜水域、区域布局和保障措施,促进我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的科学、规范、有序发展。
2019年6月6日的“全国放鱼日”,内地与港澳首次在大湾区联合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并以活动为契机,在渔业发展、渔业渔政管理以及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进一步交流与合作。
《2020年渔业渔政工作要点》提出,持续强化渔业资源养护和水域生态修复,继续组织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2014年5月,山东高速集团接替山东黄金集团,成为山东男篮的又一任东家。时任高速集团董事长孙亮在签约仪式上表示接手山东男篮是山东高速集团进军文体产业的第一步,高速集团高层也表示,高速集团不会为了打球而打球,会力争将山东男篮做成一个品牌,进军体育产业,通过篮球扩大高速品牌的影响力,用篮球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反哺篮球。
“十三五”期间,中国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三地共向北部湾放流各类水产苗种30多亿尾,有效促进了渔业种群资源恢复,增加了中越两国渔民收入和渔业总体效益。
二、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存在的问题
(一)放流资源跟踪评估不到位
随着增殖放流工作的深入,增殖放流效果评估需求越来越迫切,我国学者开展了不少相关研究,目前鱼类增殖放流效果评估普遍围绕鱼苗生长发育、品种资源贡献以及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展开。由于放流鱼类与自然增殖鱼类不易区分、标志放流鱼类回捕率低且变化悬殊、评估手段不完善等原因,我国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尚未找到具普遍推广应用意义的标准评估方法。传统的剪鳍标记、鳞片耳石标志、体内外物理标记、化学荧光物质浸泡标记等,存在对鱼体有较大伤害,标记工作量大,标记易脱落或因代谢消失,标记回收及识别困难等缺陷,无法有效评估增殖放流效果,特别是大规模、大范围的增殖放流效果。例如20世纪80年代,在黄海北部海洋岛渔场开展了中国明对虾放流活动,30多年的增殖放流,对黄海北部海域中国对虾资源的恢复和海域生态结构优化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海域的开放性,中国明对虾增殖的准确效果始终难以评价。
(二)忽略放流物种的生态影响
国内外实践证明,增殖放流在修复渔业资源方面取得明显效果的同时,也会给增殖水域生态环境、环境生物群落结构、遗传和病害带来不良影响。保持增殖放流海域种间生态关系的匹配及群落结构的稳定尤为重要,如果放流外来种或人工繁育多代的水生生物,会与野生种群杂交影响其遗传多样性、生存力和繁殖成功率等。
目前,增加资源量放流、改变生态结构放流和生态修复放流等三种类型的增殖放流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一方面是生物多样性减少,人工繁育的苗种由于基因突变和近交衰退等因素影响,导致自身遗传多样性下降;另一方面不当放流还会导致物种入侵的恶性竞争。19世纪70年代,美国政府为清除水中水草、水下植物、藻类等,将亚洲鲤鱼投放到南部部分养殖区,但由于亚洲鲤鱼繁殖能力强,没有天敌抑制,和当地鱼类争夺食物和空间,在美国内陆淡水河道大量繁殖,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系统,引发严重环境问题。如何在不破坏当地生态群落的情况下合理实施增殖放流活动,合理选择增殖放流种类,是实施增殖放流的首要环节,也是确保增殖放流效果的前提条件。但增殖放流后,放流水域种间生态关系的匹配及群落结构稳定研究相对较少。
(三)放流活动动员工作力度不足
我国增殖放流活动相较于国外而言起步较晚,19世纪40年代,美国、西欧、前苏联等国家陆续开展人工增殖放流来进行水生生物的资源养护及水域生态保护。中国增殖放流活动开始于20世纪50年代,新中国成立后,政府积极支持渔业发展,大力推进渔业基础设施建设。20世纪末随着我国对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深入认识,我国渔业经济增长方式发生转变,对捕捞业的投资转移到养殖业中,对渔业资源的保护逐步开展,我国在一些湖泊和沿海地区逐步开展了以移植(如银鱼)和增殖当地种(如对虾)为主的增殖放流活动。
相较于日本增殖放流活动的全民参与,我国对于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前期群众动员力度不足,缺少企业的加入,产学研联系不紧密。
三、国际增殖放流活动借鉴
(一)美国
1.活动历史悠久,法律法规健全
美国最早的增殖放流活动始于1842年,向海洋放流鲑鱼已有多年历史,每年放流太平洋鲑鳟鱼类近亿尾。美国增殖放流相关法律法规较多,如1956年颁布《鱼类和野生生物条例》,1958年颁布《鱼类和野生生物调整条例》,1966年颁布《美国野生生物管理条例》,1972年颁布《沿岸地带管理条例》《珍贵稀有生物品种保护条例》和《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条例》,1973年颁布《海洋保护、研究和禁猎区条例》及《濒临绝种生物条例》等渔业法规。
美国以资源养护和生态修复为目的,采取资源密集型、环境无害型的增殖放流。从1985年开始美国每年平均放流鲥鱼苗1000万尾,单是VanDyke孵化场在1985年~1998年就向萨斯奎哈纳河放流1.5亿尾鲥鱼幼鱼。萨斯奎哈纳河流域放流美洲鲥已有近40年历史,有力保护了鲥鱼栖息地,维持了河流的生物多样性,恢复鲥鱼资源。据统计,1992年,美国海洋渔业服务局的人工放流育苗费达到了1300多万美元,用以建立区域增殖放流管理中心、渔业协会及开展放流工作。
此外,美国增殖放流活动十分重视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影响,尤其是放流物种对当地生态群落的影响。
(二)澳大利亚
1.中央和地方都有渔业资源管理立法权
组织管理架构方面,各州和领地政府对本辖区内的渔业资源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均可颁布渔业资源管理规定。澳大利亚联邦会议通过了各项渔业基本法,1952年颁布《渔业法》,1978年颁布《渔业修正法》,1984年颁布《托雷斯海峡渔业法》,1991年颁布《渔业管理法》,1996年颁布《全国休闲渔业与运动渔业行为准则》《澳大利亚休闲渔业——2011年及未来:全国休闲渔业行业发展战略》。地方性法规方面,新南威尔士州1994年制定《商业渔业管理办法》《水产养殖管理办法》《娱乐性游钓管理办法》《渔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2.以休闲渔业为主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国民广泛参与的休闲渔业在澳大利亚社会生活中举足轻重,《全国休闲渔业与运动渔业行为准则》通过提出行业基本原则,以科学、生态、社会和经济方面的调研为基础,促进休闲渔业健康发展。澳大利亚联邦渔业主管部门——农业与水利部负责渔业产业政策的制定,环境与能源部负责渔业生态评估与管理。在增殖放流活动效果评估方面,设立定期资源评估制度,定量考核渔业管理绩效。在增殖放流实践活动方面,当地相关部门定期向海水水域投放适合游钓的鲑科鱼类及投放一些蝴蝶鱼、雀鲷、狮子鱼等观赏性较高的物种,从而促进当地休闲渔业的发展。
(三)日本
1.基于两部法律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日本人工放流的实施主要基于《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和《沿岸渔场整备开发法》。《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对海洋水产资源开发利用基本方针的制定、都道府县开发区域的指定及管理进行了规定,农林水产大臣必须为促进海洋水产资源的开发及合理利用制定基本方针。《沿岸渔场整备开发法》就水产动物种苗的生产、放流、放流效果的实证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为增强沿岸渔场的生产力,农林水产大臣须制定水产动物种苗生产、放流以及水产动物培育相关的基本方针,并进行公示。
2.增殖放流指导计划十分详细
日本在发展渔业生产中,十分重视渔业管理,是亚洲最早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的国家。在增殖放流方面,农林水产省及都道府县制定并公示国家基本方针和地方基本计划。国家基本方针须包含水产动物种苗生产放流及培育的基本方针、指标、技术开发等事项;地方基本计划就本地水产动物种苗生产、放流及培育种类、数量、技术开发、放流后调查、放流效果实证的指标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同时在放流效果的实证方面,相关立法从负责效果实证的法人指定、业务内容、业务实施计划认可到最终报告书提交均进行了严格的规定。
四、我国增殖放流活动建议
(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中国第一部渔业法诞生于1986年,至今已经三十多年,2020年迎来第一次修订,相较欧美等国,中国相关渔业法律法规更新修订较慢,实时的实践指导意义有所缺乏。针对不同的海域应制定不同的放流技术标准,充分发挥当地特色资源优势。在沿海地域,尤其是游钓休闲渔业和海洋牧场建设海域,增加观赏性鱼类的放流量;在内陆湖泊河流,注重珍稀物种的增殖放流保护,如长江流域实施“十年禁渔”后合理进行刀鱼、中华绒螯蟹的放流工作。另一方面,增殖放流的法律法规应包含渔政管理绩效考核和渔政人员激励政策,解决增殖放流执法能力不足的问题。渔业渔政部门要加强对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要科学严谨地选择增殖放流水域、放流苗种,要统一严格增殖放流操作规范。在减少放流苗种资源损耗的同时,要正确引导放流实践,深入宣传贯彻保护水生生物的思想。
(二)完善生态风险评价机制
为降低增殖放流的生态风险,积极构建融合种群、群落、生态系统等多层面的生态风险评价体系,并将其作为增殖放流功效评估有机组成部分,贯彻于增殖放流活动始终。
一是进一步明确增殖放流目标,优化增殖种类结构,从种群、群落和生态系统等多个层面明确增殖养护目标;二是针对不同增殖水域的生态环境特点,开展生态系统水平种类筛选;三是严把苗种生产质量关,降低由增殖苗种遗传结构和健康状况引发的生态隐患,从源头上降低增殖放流给野生资源种类带来的生态风险;四是积极构建增殖放流生态风险实时监测评估系统,实施增殖放流生态风险适应性管理。
(三)制定合理的放流规划
实施增殖放流之前,政府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小组实地勘测考察,充分掌握增殖水域生态系统特点和野生群体生存状况,结合当地水产资源禀赋,因地制宜、充分发挥当地特色,预先明确实施放流预期效果;设定特殊保护物种及一般经济鱼种放流范围、放流苗种比例,必须充分考虑放流水域生态因子(诸如捕食者、食物可获得性、是否容易到达栖息地、对食物和空间的竞争力、温度和盐度适应性等)和放流对象的生理条件、行为能力(诸如游泳能力、摄食能力、逃避敌害能力、集群习性、栖息地选择等)对放流成活率的影响。针对不同种类放流对象在形态和生理上的差异,相应采取不同放流管理模式,制订严格放流技术操作规程,具体包括放流对象的质量控制、运输工具和方法、标志物与标志方法、放流方式方法等内容。
(四)充分调动公众积极性
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广泛调动公众积极性。实施产学研相结合,大型合作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政府部门提供政策倾斜,科研高校提供技术支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在恢复渔业生态资源的同时,推广前沿科研技术,提高技术转化率,增加公司收益,同时推进政府渔政管理工作。加强中小学生的水生生物保护意识,举行保护渔业资源知识竞赛、演讲与讲座,调动学生参与增殖放流活动。增加公众媒体对于增殖放流活动的宣传力度,举办具有地方特色的增殖放流活动文化节,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提高社会各界对增殖放流的认知程度和参与积极性,引导社会各界人士科学、规范开展放流活动,有效预防和减少不当放流,在全社会营造关爱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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