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与禁渔区的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禁渔期、禁渔区制度
在鱼类集中产卵繁育的关键时期,禁止开展捕捞作业的一项保护制度。这项制度的实施,对于保护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禁渔区,依各地划分。
禁渔期,每年3月到6月为长江流域大部分水生生物的主要产卵繁殖期,为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保护鱼类产卵资源,养护天然水域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生态可持续发展。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区内全面禁捕禁钓。
禁渔区间和期间,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电、毒、炸”等禁用的渔具和毒鱼药品;禁止市场主体以“长江野生鱼”“江鲜”等为噱头招揽顾客高价售卖,各类餐饮场所内外广告招牌和菜单不得出现“长江野生鱼”“江鲜”等字样;禁止自用船、货船等水上交通工具或浮动设施放置电捕鱼器、网具等捕捞渔具。
在禁钓时间以外,在垂钓时也仅限一人一杆不超过双钩,钩直径不超过2公分;禁止使用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以及爆炸多钩、滚钩;禁止使用视频装置等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垂钓;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禁止将钓获的野生鱼进行交易,有交易行为的将依法处理。
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收购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捕捞的渔获物的,没收非法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至5倍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通字(2008) 36号 第六十三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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