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DB33/453-2006
0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测定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封闭性水体水产养殖、育苗废水的排放。
02排放要求
2.1指标分级
①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
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取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海水水域:水产养殖区、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或娱乐区,以及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
②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二级标准:
海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海洋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淡水水域: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③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①和②以外的水域时,水质必须符合待排入水域的质量要求。
2.2标准值
表1 排入淡水水域的要求
序号
项 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色、臭和味
水体不得带有异色、异臭和异味
水体不得有令人厌恶和感到不快的色、臭和味
2
漂浮物质
水面不得出现明显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3
悬浮物质(增量),mg/L
≤50
≤150
4
pH
6.0-9.0,不超出该水域正常变动范围的1.0pH单位
6.0-9.5
5
溶解氧,mg/L
≥3.0
--
6
高锰酸盐指数,mg/L
≤8
≤20
7
非离子氨(以N计),mg/L
≤0.060
≤0.10
8
硫化物(以S计),mg/L
≤0.5
≤1.0
9
总氰化物,mg/L
≤0.20
≤0.30
10
总氮(增量,以N计),mg/L
≤1.5
--
11
≤0.20
--
12
铜,mg/L
≤0.50
≤1.0
13
三唑磷,mg/L
≤0.00050
≤0.050
14
敌敌畏,mg/L
≤0.10
≤0.20
15
敌百虫,mg/L
≤0.10
≤0.20
16
总大肠菌群,个/L
≤10000
--
表2 排入海水水域的要求
序号
项 目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1
色、臭和味
水体不得带有异色、异臭和异味
水体不得有令人厌恶和感到不快的色、臭和味
2
漂浮物质
水面不得出现明显油膜、浮沫和其他漂浮物质
3
悬浮物质(增量),mg/L
≤100
≤200
4
pH
7.0-9.0,不超出该水域正常变动范围的1.0pH单位
6.0-9.0
5
溶解氧,mg/L
≥3.0
--
6
化学需氧量,mg/L
≤6.0
≤10
7
非离子氨(以N计) ,mg/L
≤0.060
≤0.10
8
硫化物(以S计) ,mg/L
≤0.50
≤1.0
9
总氰化物,mg/L
≤0.10
≤0.20
10
无机氮(增量,以N计),mg/L
≤0.50
--
11
活性磷酸盐(增量,以P计),mg/L
≤0.050
--
12
铜,mg/L
≤0.20
≤0.50
13
三唑磷,mg/L
≤0.00050
≤0.050
14
敌敌畏,mg/L
≤0.10
≤0.20
15
敌百虫,mg/L
≤0.10
≤0.20
16
总大肠菌群,个/L
≤10000
--
表1 排入淡水水域的要求
表2 排入海水水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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