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2014〕799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分局,农委、农业局、农办:
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127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设施农用地范围
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127号文件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其中: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农业部门要严格按照127号文件要求对设施农用地进行核实备案和监管执法,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下列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涉及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必须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二、积极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
(一)引导农业设施建设合理选址。各区县(自治县)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同时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鼓励通过使用预制构建、活动板房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降低土地复垦难度。
不得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修建农业设施。“四山”管制区内兴建农业设施,应严格按照《重庆市“四山”地区开发建设管制规定》(渝府令第2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基本农田保有量占耕地总量80%以上的区县(自治县)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可占用基本农田。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集体经济组织等相互联合,共同兴建农业设施,提高使用效率,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二)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方式。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土地复垦条例》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要求进行土地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
非农建设占用设施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业设施兴建之前为耕地的,非农建设单位还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三)设施农用地规模控制标准。设施农业项目达到附件1、2规定的最小规模,方可按规定比例使用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
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面积超过500亩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不超过10亩。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
为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根据127号文件有关要求,将设施农用地由现行审批制调整为备案制。农业设施用地具体按以下程序申请备案后使用。
(一)经营者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经营者根据设施农业拟建设情况、承包地流转情况以及与土地所有权人达成的意向性约定等,拟定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用地规模,拟建设施类型、用途、数量、标准以及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平面布置示意图、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的,在拟订农业设施建设方案之前,应先行按规定论证并补划基本农田。
(二)协商土地使用条件。经营者持农业设施建设方案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拟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用地协议草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对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进行初审。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征得承包农户同意。
(三)公告和签订用地协议。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将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和三方用地协议草案向社会予以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四)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经营者按照土地复垦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土地损毁及占地面积、复垦工程措施及工程量统计、工作计划及保障措施、投资估算等。
(五)土地复垦方案审查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经营者持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用地协议、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和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向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受理申请后,会同农业部门对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和用地协议进行一并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土地复垦方案报告表未通过审查,用地协议未备案的,经营者不得动工建设。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审查核实中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土地复垦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进行非农建设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纠正。纠正整改期间经营者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建设活动。
国有农场的农业设施建设与用地,参照上述程序和有关要求办理。用地协议由农场、经营者和农场上级主管部门三方签订,农场上级主管部门对农业设施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内容履行初审职责。市级国有农场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和用地协议由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农委审查、核实备案;区县级国有农场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和用地协议由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审查、核实备案。
四、严格设施农用地监督和管理
(一)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各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按照127号文件规定做好设施农用地建设和管理有关信息公开的同时,要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在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认真履行初审职责,在设施农用地备案后要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相关手续;区县(自治县)农业部门要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做好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实施跟踪和利用监管,监督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按时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并及时做好设施农用地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台帐管理工作;市国土房管局和市农委要加强对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执法行为的监管,对有案不查、执法不严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同时,做好区县对口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
(二)建立设施农用地信息报送制度。为全面掌握全市设施农用地和设施农业的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准确地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中设施农用地核实等工作,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在做好设施农用地协议备案台帐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按附件6填写半年设施农用地备案情况汇总表,连同设施农用地备案表(原件)每半年一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市国土房管局将根据报送情况开展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和年度卫片执法图斑核实,同时通过不定期组织开展抽查和检查的方式进行专项考核,有关情况纳入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
(三)严格设施农用地执法。从事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的,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设施农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加强设施农用地的巡查监管工作,做好记录,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对经营者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超面积使用设施农用地、未经备案使用设施农用地等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对擅自扩大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擅自改变农业生产设施性质用于其他经营的,应及时制止、责令限期纠正,凡是不听劝阻继续实施建设活动、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当事人土地违法责任;对在设施农用地备案中,存在弄虚作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用地规模等行为的,应撤销备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上述违法行为区县(自治县)未督促整改到位的,市里将取消所在区县(自治县)下一年度设施农业项目的资金扶持政策优惠。
本《通知》下发后,市国土房管局、市农委《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196号)和《关于印发设施农用地审批有关规范性文本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11〕201号)停止执行。本通知有效期为五年。
附件:1.规模化畜禽养殖最小规模标准;
2.规模化种植最小规模标准;
3.农业设施建设方案;
4.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示范文本);
5.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6.重庆市??区(县)??年上(下)半年设施农用
地备案情况汇总表。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12月18日
附件1:
规模化畜禽养殖最小规模标准
类别 |
种 类 |
最小规模 (头.匹.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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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化畜禽养殖 |
猪 |
种猪、母猪 |
常年存栏量≥100 |
商品猪(25kg以上) |
常年存栏量≥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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仔猪 |
常年存栏量≥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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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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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存栏量≥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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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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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存栏量≥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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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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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存栏量≥6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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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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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存栏量≥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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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 |
蛋鸡 |
常年存栏量≥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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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鸡 |
常年存栏量≥1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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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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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存栏量≥6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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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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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存栏量≥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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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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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存栏量≥6000 |
注:以上均为常见畜禽养殖分类,其他畜禽养殖规模按生猪当量换算后按“商品猪”的对应规模确定其最小规模标准。
附件2:
规模化种植最小规模标准
种类 |
最小种植规模(亩) |
粮食生产种植 |
≥100 |
工厂化作物栽培 |
≥20 |
附件3:
设施农业建设方案
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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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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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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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总用地规模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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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耕地面积 |
公顷(基本农田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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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用途 |
??作物栽培(??养殖、??粮食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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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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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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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类型及面积 |
生产设施用地 ( )公顷 |
工厂作物栽培温室用地 |
规模化养殖畜禽舍用地 |
畜禽有机物处置场用地 |
畜禽绿化隔离带用地 |
( )公顷 |
( )公顷 |
( )公顷 |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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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生产设施用地 |
育种育苗场所 用地 |
简易生产看护房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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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顷 |
( )公顷 |
( )公顷 |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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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设施用地 ( )公顷 |
检验检疫监测设施用地 |
疫病虫害防控设施用地 |
管理用房设施用地 |
环保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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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顷 |
( )公顷 |
( )公顷 |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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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肥料生产场用地 |
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 |
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道路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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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顷 |
( )公顷 |
( )公顷 |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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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用地 ( )公顷 |
晾晒场用地 |
粮食烘干 设施用地 |
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用地 |
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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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顷 |
( )公顷 |
( )公顷 |
( )公顷 |
填表人: 填表时间:
注:平面布置示意图、标注项目用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附后。
附件4:
农业设施用地协议(示范文本)
甲方:(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号
联系电话:
乙方:(村民小组、社)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村???( )村民小组(社)
联系电话:
丙方:(乡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区(县、自治县)???镇(乡、街道)???号
联系电话:
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重庆市设施农用地管理等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名称:????????。
二、农业设施用地位置、面积:甲方经营???????? 项目,经乙方同意,使用其经依法确定的土地所有权范围内位于??镇??村??社(组)的农村集体土地????公顷,其中:生产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附属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配套设施用地????公顷,占用耕地????公顷(基本农田????公顷)。具体位置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三、农业设施用地使用年限: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农业设施用地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作物栽培(????养殖、????粮食生产),具体用于修建????等生产设施;????等附属设施;????等配套设施(按其提供的设施建设方案逐项进行填写)。
五、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期间,若遇土地征收,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归承包农户 [或甲方,或乙方]所有。
六、土地复垦: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的土地,应在生产结束后一个月内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复垦、复耕情况进行验收。甲方不复垦、复耕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按照《土地复垦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区县国土资源部门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归甲方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
八、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挡甲方施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赔偿对方违约金 万元(大写:??)。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农业设施用地用途,一经查处,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甲方未进行复耕或未达到耕作条件的,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经济损失(??)万元(大写:??)。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三方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附:设施用地位置图。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表
〔20 〕第 号
经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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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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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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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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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及利用现状 |
农用地 |
建设用地 |
未利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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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
公顷 |
其中耕地: 公顷 |
公顷 |
公顷 |
|||
集体 |
公顷 |
其中耕地: 公顷 |
公顷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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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使用土地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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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 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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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用地 |
附属设施用地 |
配套设施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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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 |
公顷 |
公顷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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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
公顷 |
公顷 |
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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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 |
经初审,《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符合相关要求并公告无异议,经营者已与村民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未动工建设。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要求。同意上报备案。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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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县)农业部门备案意见 |
经核实,该项目符合农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建设内容符合有关要求,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备案。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区(县) 国土资源部门备案意见 |
经核实,该设施农业项目选址符合规定,已落实土地复垦责任,用地未超过规定控制规模和比例。同意备案。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一式五份,社集体、乡镇政府、区县国土、农业部门和市国土房管局各一份。
附件6:
重庆市??区(县)??年上(下)半年设施农用地备案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单位:公顷
序号 |
经营者名称 |
项目所在乡镇 |
备案日期 |
备案编号 |
用地总面积 |
用地类型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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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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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施 用地 |
附属设施 用地 |
配套设施 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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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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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科室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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