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永川区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2016-2020年)的通知
永川府发〔2016〕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永川区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5日
重庆市永川区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2016-2020年)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6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目标
2020年,永川城区3个水厂的水源水质达标率100%,已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的50个集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90%以上。
(二)重点支流、区域水污染治理改善目标
2016年,小安溪流域达到水域功能要求,双河口断面持续保持或优于III类;临江河茨坝断面超标污染物浓度比2015年下降20%以上;九龙河矮墩桥断面超标污染物浓度比2015年下降30%以上。2017年,临江河流域城区段完成截污、清淤、补水,消除城区黑臭水体。2018年,九龙河流域达到水域功能要求,矮墩桥断面提升至III类。2019年,临江河流域达到水域功能要求,茨坝断面提升至III类。
(三)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
1. 工业污染排放控制目标。按照重庆市要求, 2016年,取缔2家“十一小”企业,完成凤凰湖、三教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并保障稳定运行。2017年,完成港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并保障稳定运行。2020年,完成16家重点行业企业清洁化改造任务,完成13家“十一大”企业专项整治。
2. 生活污染排放控制目标。2016年,乡镇污水收集率达65%以上,2017年达80%以上,2020年达85%以上。2017年,全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完成达标改造,2020年全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90%以上。2017年,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90%以上,2020年达95%以上。2016年起,每年完成机动车清洗业、机动车维修厂(含4S店)、餐饮、宾馆、学校、医院、高速公路服务区、5000平方米以上商场、综合大楼及住宅小区等单位(场所)10%的整治任务。
3. 农业污染排放控制目标。2016年,完成3.1万头生猪当量畜禽养殖整治工作,完成40家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2017年,完成65家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关闭或搬迁,完善非禁养区200家现有畜禽养殖场雨污分流、粪便污水处理或利用设施建设。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40%以上。
二、实施范围
小安溪河水系、九龙河水系、临江河水系和大陆溪河水系等4大重点水系,已划定保护区的5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三、工作原则
(一)质量主线、清单落地
以质量改善为主线,实施精准治理,确定饮用水水源、河流、城市水体、地下水等水体质量改善目标及进程。各类水体环境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
(二)问题导向、系统治理
以解决水环境质量实际问题为导向,查找分析原因,突出针对性、差异性、可操作性任务要求,明确“十三五”期间必须解决的重点问题。
(三)任务落实、细化量化
因地制宜,细化各项任务措施的目标要求、建设内容、任务量和实施计划,将水污染防治目标逐级分解,将任务落实到责任主体。
(四)上下结合、部门联动
发挥各级、各部门的积极性,实现区级与市级联动、区级与镇级联动、部门之间联动。明确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牵头部门统筹集成。
(五)信息公开、公众参与
收集、梳理公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公布治理(保护)清单、目标、优先顺序等信息,充分听取公众和社会意见,发挥公众参与和监督作用。
四、主要任务及措施
(一)优化区域水环境保护格局
1.完善水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切实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区公安局、区检察院、相关镇街参与)
2. 完善水环境监测机制。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区发改委参与)
3.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对水体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蓝线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区规划局牵头,区国房局、区建委、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相关镇街参与)
4. 严格生态红线管制。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无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无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无工业和生活排污口;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无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红江闸坝取水口至关门山水库50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延伸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铬、镉、汞、砷、铅等五类重金属)、剧毒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场。对上述范围内的现有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场,制定并实施退出或搬迁方案。(区水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农委、相关镇街参与)
(二)深化水资源管理
1. 严格控制用水总量。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达到重庆用水总量考核要求,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29%、30%以上。加强城镇节水,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7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2020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区水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建委、区农委、区经信委、区规划局、区市政园林局、区环保局、区国房局、相关镇街)
2. 加强水资源保护。全区所有饮用水源,严禁商业化经营管理。建立全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体系,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制定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计划。建立水资源费与水价调整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应收尽收。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水行业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标不达标的项目不予审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严禁在城镇管网覆盖范围内开采地下水。(区水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建委、区农委、区经信委、区规划局、区市政园林局、区环保局、区国房局、相关镇街等参与)
3. 加强水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建设一批水源工程、河湖连通工程及提引水工程,解决未来一段时间永川城区缺水问题,保障城市发展生活生产用水。2016年,确定闸坝联合调度河流清单,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2017年,制定枯水期水质达标的水量调度管理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实施。(区水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建委、区农委、区规划局、区市政园林局、区环保局、区国房局、相关镇街等参与)
4.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路面的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区建委牵头,区市政园林局、区规划局、区水利局、新城建管委等参与)
5. 大力推广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市级考核要求。(区农委牵头,区水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参与)
(三)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1.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
(1)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示标牌设置、隔离防护措施及应急池等设施设置。按照《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饮用水源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56号)开展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游泳、垂钓、网箱养殖等违法行为。(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区交委、区公安局、相关镇街参与)
(2)编制《永川区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不达标饮用水源整治方案》,对不达标的饮用水源进行整治,并保障达标。编制《达标饮用水源保护方案》,对达标的饮用水源实施保护,保持长效达标。编制《永川区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和《饮用水源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建成城市备用饮用水源金鼎寺水库。(区水务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卫计委、区疾控中心、区国房局、相关镇街参与)
(3)实施饮用水源清淤清漂工作。(区市政园林局牵头,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相关镇街参与)
2.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定期监测、检测、评估区域内饮用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2016年,永川河南大街街道红江闸坝侨立水务有限公司一水厂水源地、孙家口水库侨立水务公司二水厂水源地和上游水库侨立水务公司三水厂水源地水质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区水务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卫计委、区疾控中心、区国房局、相关镇街参与)
3.建立属地管理制度。加强饮用水源地日常监督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扩、改建排污口,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口的取缔。(相关镇街)
4.防治地下水污染。页岩气开采、煤矿开采废水需得到合理的治理,防治污染地下水。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防止自然形成的积水进入饮用水源水体内。(区国房局牵头,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相关镇街参与)
(四)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 严格环境准入。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并满足受纳水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符合工业企业环境准入规定,取得排污权指标。(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规划局、区水务局、区工业园区、相关镇街等参与)
2. 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2016年,进一步完善凤凰湖工业园区在线监测设施,确保稳定运行;建成三教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施,确保正常运行。2017年,建成港桥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完成板桥食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或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区工业园区牵头,区经信委、区板桥镇、区环保局参与)
3.专项整治“十一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有色金属、印染、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十一大”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全面开展重点工业企业标准化达标工作,实施清洁化生产,督促企业配套建设与污染物排放量相匹配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完成13家“十一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完成16家企业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对上述行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行污染物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区环保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工业园区、相关镇街等参与)
4.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2016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以及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分年度制定并实施落后和过剩产能淘汰方案,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取缔“十一小”企业。(区经信委牵头,区发改委、区环保局、相关镇街参与)
5.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工业企业(或园区)实施中水回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造纸、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对火电、化工、制浆造纸等行业中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企业,暂停其新增取水许可审批。(区经信委牵头,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工业园区、相关镇街参与)
6.加强含磷洗涤制品的专项监管。加强流通领域的监管,从源头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制品。(区工商局牵头,区质监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参与)
(五)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 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的截流、收集,破损管网的修复,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加强已建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规范接沟管理,加强污水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和监管。(区水务局牵头,区建委、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规划局、凤凰湖工业园区、区新城建管委、相关镇街参与)
2. 完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7年,完成新建城西污水处理厂和永川区凤凰湖城南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2020年,城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区水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建委、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规划局、凤凰湖工业园区、相关镇街参与)
3.加快推进污泥处置项目。2017年,完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90%以上。(区水务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规划局、凤凰湖工业园区、相关镇街参与)
4.推进机动车清洗业等单位(场所)建设水污染治理设施。推进机动车清洗业、机动车维修厂(含4S店)、餐饮、宾馆、学校、医院、高速公路服务区、5000平方米以上商场、综合大楼及住宅小区等单位(场所)的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有效控制污水无序排放,从源头上减少污水产生量,鼓励中水回用。新建上述单位(场所)必须同步建设污水治理设施,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6年起,每年推进完成10%的整治任务。(区水务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凤凰湖工业园区、相关镇街参与)
5. 完成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建成宝峰镇等13个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并稳定运行。2016年,确保乡镇污水收集率达65%,2017年达80%以上,2020年达85%以上。(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相关镇街参与)
6. 促进再生水利用。有序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再生利用。2018年,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进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区水务局牵头,区市政园林局、区环保局、区建委、区规划局、相关镇街参与)
7. 开展集中式菜市场专项整治。保障污水全部收集、处理,进入污水管网。(区商务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区建委、区规划局、相关镇街参与)
8. 建筑工地建筑废水有效治理。保障污水全部收集、处理,进入污水管网。新建房屋雨污分流排放,2016年改造完成老旧小区雨污管网分流。(区建委牵头,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区规划局、相关镇街参与)
(六)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要与周边可供消纳的土地量相匹配,并完善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对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要通过养殖粪污深度处理降低还田利用的负荷压力;养殖粪污深度处理后仍然超过土地消纳能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施减产缩能或关停。2017年,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在限养区、适养区内未达到治污标准的养殖场,要求其限期整改,推进畜禽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区农委牵头,区环保局、相关镇街参与)
2.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制定全区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严禁肥水养殖。实施水产养殖改造,养殖废水必须处理后达标排放。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使用农药和不符合规定的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及其他用有毒物毒杀、捕捞水生生物、肥水养殖等违法水产养殖行为。(区农委牵头,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相关镇街参与)
3.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模式,普及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努力减少化肥用量。推动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推进高效环保农药替代,进一步完善病虫害科学防控体系建设。在全区推广农田应用病虫害综合防治集成技术。调整种植结构与布局,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区农委牵头,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相关镇街参与)
4.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年度村庄连片整治任务,实现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全覆盖、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集中饮水安全等目标。(区环保局牵头,区农委、区水务局、相关镇街参与)
(七)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
1. 加强船舶监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扩改建船舶码头,规范渔业船舶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区水务局牵头,区环保局、区交委、相关镇街参与)
2. 建立联动机制。建立港行、环保、交通、水务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编制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成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开展船舶及码头污水、垃圾治理,2017年实现所有船舶垃圾收集上岸集中处理,2020年船舶及码头污水排放全面达到环保要求。(区交委牵头,重庆永川海事处、区环保局、相关镇街参与)
(八)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1. 开展重点河流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特征因子防治,以临江河、小安溪、九龙河3条河流为重点,继续实施流域综合整治。2016年,临江河茨坝断面超标污染物浓度比2015年下降20%以上,九龙河矮墩桥断面超标污染物浓度比2015年下降30%以上。小安溪流域达到水域功能要求,双河口断面持续保持或优于III类。2019年,临江河流域达到水域功能要求,茨坝断面提升至III类。2018年,九龙河流域达到水域功能要求,矮墩桥断面提升至III类。(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农委、区水务局、相关镇街参与)
2. 加强河流湖泊水生态保护。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建设,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的就地和迁地保护,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区水务局牵头,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林业局、相关镇街等参与)
3.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开展跳蹬河、萱花河、红旗河、玉屏河、胜利河5条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区水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建委、区环保局、相关镇街参与)
4. 加强加油站的污染防治。2017年,完成地下油罐防渗池设置。(区商务局牵头,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国房局、相关镇街参与)
(九)加强水环境风险防范
1. 严格环境风险控制。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督促责任主体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区环保局牵头,区安监局、区政府应急办等参与)
2. 提高环境应急反应能力。加强环境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构建全网络、全覆盖的预防预警、信息报送、风险管理、应急处置和应急联动体系,严格落实环境应急“五个第一”(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监测、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公开信息)要求,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实现流域上下游应急机制的统一协调。加强风险源单位监管,组织风险源单位进行环境突发事件风险识别登记和风险评估,落实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等工作,定期组织风险源单位进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区卫计委、区国资局、区安监局、区政府应急办等参与)
(十)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1. 实行企业“红牌”“黄牌”管理制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加强企业排污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2016年起,对排放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区环保局牵头,区检察院、区公安局、相关镇街等参与)
2.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环保、公安等部门要积极与法院、检察院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实现案件移送、联合处置、信息共享、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的无缝衔接。(区环保局牵头,区检察院、区公安局、相关镇街等参与)
3. 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提高环评等行政审批效率,严肃查处相关领域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区环保局牵头,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工业园区、相关镇街等参与)
4. 提升环境监测水平。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开展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升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实现监测与监管协调联动。(区环保局牵头,区水务局、相关镇街等参与)
5.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开展乡镇环保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环境执法能力,落实环境监管人员统一制式服装,配备调查取证装备,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用车2016年,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2017年,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配备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区环保局牵头,区编办、相关镇街等参与)
6.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完成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全覆盖,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区环保局牵头,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工业园区、相关镇街等参与)
(十一)组织保障
1. 2016年8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流域、区域、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镇街和有关部门。(区环保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参与)
2. 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是落实永川区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送区环保局备案,保障永川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将水污染防治任务纳入区年度目标考核,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制度。(区环保局牵头,区政府法制办参与)
3. 各类排污单位是水环境保护及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督促企业建立环保自律机制,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重点企业应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区环保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经信委、区工业园区、相关镇街参与)
(十二)制度保障
1. 完善水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区级各部门协调联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实施“河段长”制度,进行流域分段管理。健全跨区域、跨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与上下游的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2016年底前,完善与跨省接壤沿线区县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区环保局牵头,区政府办公室、区交委、区农委、区规划局、区经信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商务局、区教委、区水务局、工业园区、相关镇街参与)
2. 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区政府与各镇街、区级各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并纳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区环保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参与)
3. 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镇街,实施相应的处理;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级牵头部门,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相应组织处理。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区监察局牵头,区委组织部参与)
(十三)科技保障
1. 推广示范适用技术。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河流湖库治理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区科委牵头,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城乡建委、区农委、区规划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参与)
2. 开展研究、交流和合作。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区科委牵头,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城乡建委、区农委、区卫计委、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参与)
3.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培育一批环保装备制造、水污染治理、设备运行管理环保骨干企业,分年度分区域统计全区环保产业年销售现状及目标值以及年销售收入现状及目标值,同时按要求完善环保企业管理办法,并对产业化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统计全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2017年,全区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运维。(区发改委牵头,区经信委、区科委、区环保局、区财政局参与)
(十四)资金保障
1. 落实水价改革。按照重庆市物价局统一部署,落实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电价改革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区发改委牵头,区国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参与)
2.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推进资源税、消费税、环境保护税等改革。(区财政局牵头,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参与)
3.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污水、垃圾处理、污泥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对水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保障。(区财政局牵头,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农委参与)
4. 建立激励机制。逐步建立生态补偿奖励机制。鼓励“河段长”治水、保水,对辖区稳定达到水域功能要求的镇街进行奖励。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区经信委牵头,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相关镇街参与)
5. 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全区工业企业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区环保局牵头,区财政局参与)
6.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水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支持的重要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环保设备研发制造等领域,开展绿色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分级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奖优罚劣,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区环保局牵头,区经信委、区安监局、区银监局、区证监会参与)
(十五)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国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区环保局负责)
(十六)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畅通公众、社会组织法规培训和咨询渠道,适时邀请其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强化公众环保意识教育,积极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代表参与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充分发挥“12345”“12369”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公益组织、志愿者依法开展环保公益活动。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区环保局牵头,区新闻社、相关镇街参与)
(十七)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倡导“绿色、低碳”生活理念,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实现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向转变,力戒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节俭养德全民节约行动、环保“十进”和中小学生态文明教育课(环境教育课)教学内容。(区环保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教委、区水务局、相关镇街参与)
附件:1.永川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6-2020年)工作目标
2. 永川区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任务分解表
附件1
永川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2016-2020年)工作目标
类别 |
序号 |
指标名称 |
目标 |
备注 |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 |
1 |
城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2017年:≥90% |
-- |
2020年:≥95% |
-- |
|||
2 |
乡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 |
2017年:≥80% |
-- |
|
2020年:≥85% |
-- |
|||
3 |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 |
2020年:≥90% |
-- |
|
4 |
化肥利用率 |
2020年:≥40% |
-- |
|
5 |
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 |
2020年:≥40% |
-- |
|
水资源管理指标 |
6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2020年:100% |
-- |
7 |
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
2020年:≥90% |
-- |
|
8 |
全区用水总量 |
2020年:≦3.97亿m3 |
-- |
|
9 |
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 |
下降百分比:≥ 29% |
2020年相比2013年 |
|
2020年:≤44m3 |
-- |
|||
10 |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 |
下降百分比:≥30% |
2020年相比2013年 |
|
2020年:≤21.7m3 |
-- |
|||
11 |
全区农田灌溉有效利用系数目标值 |
2020年:≧0.5 |
-- |
|
12 |
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 |
2017年:≤ 12% |
-- |
|
2020年:≤10% |
-- |
附件2
永川区水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任务分解表
序号 |
类别 |
主要任务 |
牵头单位 |
参与单位 |
1 |
优化流域水环境保护格局 |
完善水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切实推进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设。 |
区环保局 |
区水务局、区公安局、区检察院、相关镇街 |
2 |
完善水环境监测机制。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 |
区环保局 |
区水务局、区发改委参与 |
|
3 |
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在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进行对水体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符合城市蓝线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
区规划局 |
区国房局、区建委、区水务局、区环保局、相关镇街 |
|
4 |
严格生态红线管制。一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无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排污口;无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无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二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无新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无工业和生活排污口;无易溶性、有毒有害废弃物暂存或转运站;无化工原料、危险化学品、矿物油类及有毒有害矿产品的堆放场所;无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红江闸坝取水口至关门山水库50年一遇洪水位向陆域延伸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排放重金属(铬、镉、汞、砷、铅等五类重金属)、剧毒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场。对上述范围内的现有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及水产养殖场,制定并实施退出或搬迁方案。 |
区水务局 |
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农委、相关镇街 |
|
5 |
深化水资源管理 |
严格控制用水总量。2020年,全区用水总量达到重庆用水总量考核要求。2020年,全区万元国内生产总值及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29%、30%以上。加强城镇节水,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2017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2020年,全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 |
区水务局 |
区发改委、区建委、区农委、区经信委、区规划局、区市政园林局、区环保局、区国房局、相关镇街 |
6 |
深化水资源管理 |
加强水资源保护。全区所有饮用水源,严禁商业化经营管理。建立全区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体系和考核体系,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制定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计划。建立水资源费与水价调整机制,稳步推进水价改革。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应收尽收。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水行业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产品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指标不达标的项目不予审批。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严禁在城镇管网覆盖范围内开采地下水。 |
区水务局 |
区发改委、区建委、区农委、区经信委、区规划局、区市政园林局、区环保局、区国房局、相关镇街 |
7 |
加强水资源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建设一批水源工程、河湖连通工程及提引水工程,解决未来一段时间永川城区缺水问题,保障城市发展生活生产用水。2016年,确定闸坝联合调度河流清单,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2017年,制定枯水期水质达标的水量调度管理方案并报区政府批准实施。 |
区水务局 |
区发改委、区建委、区农委、区经信委、区规划局、区市政园林局、区环保局、区国房局、相关镇街 |
|
8 |
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路面的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
区建委 |
区市政园林局、区规划局、区水利局、新城建管委 |
|
9 |
大力推广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2020年,基本完成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市级考核要求。 |
区农委 |
区水务局、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
|
10 |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示标牌设置、隔离防护措施及应急池等设施设置。按照《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川区饮用水源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永川府办发〔2016〕5号)开展饮用水源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游泳、垂钓、网箱养殖等违法行为。 |
区环保局 |
区水务局、区交委、区公安局、相关镇街 |
11 |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
编制《永川区饮用水源保护规划》、《不达标饮用水源整治方案》,对不达标的饮用水源进行整治,并保障达标。编制《达标饮用水源保护方案》,对达标的饮用水源实施保护,保持长效达标。编制《永川区饮用水源保护应急预案》和《饮用水源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建成城市备用饮用水源金鼎寺水库。 |
区水务局 |
区环保局、区卫计委、区疾控中心、区国房局、相关镇街 |
12 |
实施饮用水源清淤清漂工作。 |
区市政园林局 |
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相关镇街 |
|
13 |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区域内饮用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永川河南大街街道红江闸坝侨立水务有限公司一水厂水源地、孙家口水库侨立水务公司二水厂水源地和上游水库侨立水务公司三水厂、五间圣水自来水厂水源地水质安全状况信息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
区水务局 |
区环保局、区卫计委、区疾控中心、区国房局、相关镇街 |
|
14 |
建立属地管理制度。加强饮用水源地日常监督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新、扩、改建排污口,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现有排污口的取缔。 |
相关镇街 |
|
|
15 |
防治地下水污染。页岩气开采、煤矿开采废水需得到合理的治理,防治污染地下水。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防止自然形成的积水进入饮用水源水体内。 |
区国房局 |
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相关镇街 |
|
16 |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
严格环境准入。新建、改建、扩建涉及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及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应进入工业园区,并满足受纳水环境质量以及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符合工业企业环境准入规定,取得排污权指标。 |
区环保局 |
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规划局、区水务局、区工业园区、相关镇街 |
17 |
集中治理工业园区水污染。2016年,进一步完善凤凰湖工业园区在线监测设施,确保稳定运行;建成三教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施,确保正常运行。2017年,建成港桥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和在线监测设施确保正常运行;完成板桥食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的建设。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或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 |
各工业园区 |
区经信委、区板桥镇、区环保局 |
|
18 |
专项整治“十一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有色金属、印染、农副产品及食品加工、农药、电镀等“十一大”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全面开展重点工业企业标准化达标工作,实施清洁化生产,督促企业配套建设与污染物排放量相匹配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完成13家“十一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完成16家企业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对上述行业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实行污染物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 |
区环保局 |
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工业园区、相关镇街 |
|
19 |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2016年,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号)以及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分年度制定并实施落后和过剩产能淘汰方案,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取缔“十一小”企业。 |
区经信委 |
区发改委、区环保局、相关镇街 |
20 |
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工业企业(或园区)实施中水回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造纸、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对火电、化工、制浆造纸等行业中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企业,暂停其新增取水许可审批。 |
区经信委 |
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工业园区、相关镇街 |
|
21 |
加强含磷洗涤制品的专项监管。加强流通领域的监管,从源头禁止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制品。 |
区工商局 |
区质监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区旅游局 |
|
22 |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
加强污水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的截流、收集,破损管网的修复,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加强已建污水管网运行维护。规范接沟管理,加强污水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建设和监管。 |
区水务局 |
区建委、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规划局、凤凰湖工业园区、区新城建管委、相关镇街 |
23 |
完成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7年,完成新建城西污水处理厂和永川区凤凰湖城南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建设。2020年,城市建成区污水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
区水务局 |
区发改委、区建委、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规划局、凤凰湖工业园区、相关镇街 |
|
24 |
加快推进污泥处置项目。2017年,完成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达标改造。2020年,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达到90%以上。 |
区水务局 |
区发改委、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规划局、凤凰湖工业园区、相关镇街 |
|
25 |
推进机动车清洗业、机动车维修厂(含4S店)、餐饮、宾馆、学校、医院、高速公路服务区、5000平方米以上商场、综合大楼及住宅小区等单位(场所)的水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有效控制污水无序排放,从源头上减少污水产生量,鼓励中水回用。新建上述单位(场所)必须同步建设污水治理设施,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2016年起,每年推进完成10%的整治任务。 |
区水务局 |
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凤凰湖工业园区、相关镇街 |
|
26 |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
完成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建成宝峰镇等13个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并稳定运行。2016年,确保乡镇污水收集率达65%,2017年达80%以上,2020年达85%以上。 |
区环保局 |
区水务局、相关镇街 |
27 |
促进再生水利用。有序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再生利用。2018年,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进其他新建住房安装建筑中水设施。 |
区水务局 |
区市政园林局、区环保局、区建委、区规划局、相关镇街 |
|
28 |
开展集中式菜市场专项整治。保障污水全部收集、处理、进入污水管网。 |
区商务局 |
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区建委、区规划局、相关镇街 |
|
29 |
建筑工地建筑废水有效治理。保障污水全部收集、处理、达标排放。新建房屋雨污分流排放,2016年改造完成老旧小区雨污管网分流。 |
区建委 |
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区规划局、相关镇街 |
|
30 |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畜禽养殖场的养殖规模要与周边可供消纳的土地量相匹配,并完善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对周边消纳土地不足的,要通过养殖粪污深度处理降低还田利用的负荷压力;养殖粪污深度处理后仍然超过土地消纳能力的畜禽养殖场,要实施减产缩能或关停。2017年,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在限养区、适养区内未达到治污标准的养殖场,要求其限期整改,推进畜禽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
区农委 |
区环保局、相关镇街 |
31 |
防治水产养殖污染。制定全区水产养殖发展规划和管理规范,严禁肥水养殖。实施水产养殖改造,养殖废水必须处理后达标排放。开展专项整治,查处使用农药和不符合规定的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及其他用有毒物毒杀、捕捞水生生物,肥水养殖等违法水产养殖行为。 |
区农委 |
区环保局、区水务局、相关镇街 |
|
32 |
加强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模式,普及深化测土配方施肥,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努力减少化肥用量。推动病虫害绿色防控与统防统治融合,推进高效环保农药替代,进一步完善病虫害科学防控体系建设。在全区推广农田应用病虫害综合防治集成技术。调整种植结构与布局,大力推进农业现代化。 |
区农委 |
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林业局、相关镇街 |
33 |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完成年度村庄连片整治任务,实现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全覆盖、非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集中饮水安全等目标。 |
区环保局 |
区农委、区水务局、相关镇街 |
|
34 |
加强船舶码头污染控制 |
加强船舶监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扩改建船舶码头,规范渔业船舶管理,建立动态管理台账。 |
区水务局 |
区环保局、区交委、相关镇街 |
35 |
建立联动机制。建立港行、环保、交通、水务等部门的联合监管制度,开展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联合专项整治。编制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完成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和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开展船舶及码头污水、垃圾治理,2017年实现所有船舶垃圾收集上岸集中处理,2020年船舶及码头污水排放全面达到环保要求。 |
区交委 |
重庆永川海事处、区环保局、相关镇街 |
|
36 |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
开展重点河流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特征因子防治,以临江河、小安溪、九龙河3条河流为重点,继续实施流域综合整治。2016年,临江河茨坝断面超标污染物浓度比2015年下降20%以上,九龙河矮墩桥断面超标污染物浓度比2015年下降30%以上。小安溪流域达到水域功能要求,双河口断面持续保持或优于III类。2019年,临江河流域达到水域功能要求,茨坝断面提升至III类。2018年,九龙河流域达到水域功能要求,矮墩桥断面提升至III类。 |
区环保局 |
区财政局、区农委、区水务局、相关镇街 |
37 |
加强河流湖泊水生态保护。加强湿地保护,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 |
区水务局 |
环保局、区财政局、区农委、区林业局、相关镇街 |
|
38 |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开展跳蹬河、萱花河、红旗河、玉屏河、胜利河5条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 |
区水务局 |
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建委、区环保局、相关镇街 |
|
39 |
加强加油站的污染防治。2017年,完成地下油罐防渗池设置。 |
区商务局 |
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安监局、区国房局、相关镇街 |
|
40 |
加强水环境风险防范 |
严格环境风险控制。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 |
区环保局 |
区安监局、区政府应急办 |
41 |
提高环境应急反应能力。加强环境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构建全网络、全覆盖的预防预警、信息报送、风险管理、应急处置和应急联动体系,严格落实环境应急“五个第一”(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处置、第一时间监测、第一时间调查、第一时间公开信息)要求,依法科学妥善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实现流域上下游应急机制的统一协调。加强风险源单位监管,组织风险源单位进行环境突发事件风险识别登记和风险评估,落实应急预案编制、评估、修订、备案等工作,定期组织风险源单位进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演练。完善应急物资储备。 |
区环保局 |
区水务局、区卫计委、区国资局、区安监局、区政府应急办 |
|
42 |
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
实行企业“红牌”“黄牌”管理制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加强企业排污抽查并向社会公布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2016年起,对排放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定期向社会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 |
区环保局 |
区检察院、区公安局、相关镇街 |
43 |
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环保、公安等部门要积极与法院、检察院建立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实现案件移送、联合处置、信息共享、紧急案件联合处置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的无缝衔接。 |
区环保局 |
区检察院、区公安局、相关镇街 |
|
44 |
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提高环评等行政审批效率,严肃查处相关领域的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违规行为。 |
区环保局 |
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工业园区、相关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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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强化环境执法监管 |
提升环境监测水平。贯彻落实《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进一步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和水质自动监测站点,开展环境监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升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化能力,实现监测与监管协调联动。 |
区环保局 |
区水务局、相关镇街 |
46 |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开展乡镇环保机构规范化、专业化和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环境执法能力,落实环境监管人员统一制式服装,配备调查取证装备,保障一线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境应急用车2016年,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2017年,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配备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 |
区环保局 |
区编办、相关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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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完成全区重点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 |
区环保局 |
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工业园区、相关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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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组织保障 |
2016年8月底前,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流域、区域、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并分解落实到各镇街和有关部门。 |
区环保局 |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督查室 |
49 |
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是落实永川区水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责任主体。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送区环保局备案,保障永川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顺利实施。将水污染防治任务纳入区年度目标考核,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制度。 |
区环保局 |
区政府法制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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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各类排污单位是水环境保护及风险防范的责任主体。应督促企业建立环保自律机制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重点企业应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
区环保局 |
区政府办公室、区经信委、区工业园区、相关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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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制度保障 |
完善水污染防治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全区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区级各部门协调联动,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实施“河段长”制度,进行流域分段管理。健全跨区域、跨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与上下游的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2016年底前,完善与跨省接壤沿线区县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 |
区环保局 |
区政府办公室、区交委、区农委、区规划局、区经信委、区市政园林局、区商务局、区教委、区水务局、区工业园区、相关镇街 |
52 |
制度保障 |
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区政府与各镇街、区级各部门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并纳入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
区环保局 |
区委组织部、区政府法制办、区监察局 |
53 |
严格责任追究。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镇街,实施相应的处理;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区级牵头部门,约谈部门主要负责人。连续两年未通过考核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关负责人诫勉谈话、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相应组织处理。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 |
区监察局 |
区委组织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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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科技保障 |
推广示范适用技术。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河流湖库治理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 |
区科委 |
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环保局、区城乡建委、区农委、区规划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 |
55 |
开展研究、交流和合作。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新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交流合作。 |
区科委 |
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城乡建委、区农委、区卫计委、区国土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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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推广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培育一批环保装备制造、水污染治理、设备运行管理环保骨干企业,分年度分区域统计全区环保产业年销售现状及目标值以及年销售收入现状及目标值,同时按要求完善环保企业管理办法,并对产业化发展情况进行统计。统计全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现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2017年,全区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运维。 |
区发改委 |
区经信委、区科委、区环保局、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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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资金保障 |
落实水价改革。按照重庆市物价局统一部署,落实推进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电价改革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 |
区发改委 |
区国房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 |
58 |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国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推进资源税、消费税、环境保护税等改革。 |
区财政局 |
区发改委、区经信委、区商务局、区环保局、区水务局、区国税局、区地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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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重点支持污水、垃圾处理、污泥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对水环境监测、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予以保障。 |
区财政局 |
区水务局、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农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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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建立激励机制。逐步建立生态补偿奖励机制。鼓励“河段长”治水、保水,对辖区稳定达到水域功能要求的镇街进行奖励。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
区经信委 |
区发改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环保局、区市政园林局、区水务局、相关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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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在全区工业企业开展化学需氧量、氨氮、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
区环保局 |
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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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水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支持的重要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环保设备研发制造等领域,开展绿色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定期将环境违法等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2017年,分级建立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体系,实行奖优罚劣,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
区环保局 |
区经信委、区安监局、区银监局、区证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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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
国控、市控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
区环保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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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健全公众参与机制 |
畅通公众、社会组织法规培训和咨询渠道,适时邀请其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强化公众环保意识教育,积极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代表参与环境保护监督工作,充分发挥“12345”“12369”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环境问题。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公益组织、志愿者依法开展环保公益活动。引导环保社会组织有序参与环境保护,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
区环保局 |
区新闻社、相关镇街 |
65 |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
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倡导“绿色、低碳”生活理念,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实现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向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向转变,力戒奢侈浪费和不合理消费。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节俭养德全民节约行动、环保“十进”和中小学生态文明教育课(环境教育课)教学内容。 |
区环保局 |
区委宣传部、区教委、区水务局、相关镇街 |
(永规文〔2016〕048—区政府014)
抄送:区委,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纪委,人武部,法院,检察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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