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家5口被害,只因鱼塘被征收?补偿款未到账,被征收人咋办?
10月24日晚,武汉市蔡甸区某村发生灭门惨案,担任代理支书的张某红一家五口遇害,一人受伤。
据相关媒体报道,嫌疑人为本村村民,曾坐过牢,该村民因此前承包的鱼塘被征收,但一直没有收到征收补偿,才去找张某红讨要说法,随后便发生了命案。
言及征收,征收方拖延不给被征收人补偿款,或者少给补偿款的事情屡次发生。究其根本原因在于,征收方想要通过压缩补偿款的方式,获取某些利益。
然而,“房子拆了,钱没到账......”,征收方的此类行为会给被征收人带来严重的影响。
现实中,常见的征收方不给或者少给补偿款的情形主要有:
一、一点补偿都不给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在征收实践中,征收方为了不给被征收人征收补偿,会以无证或证件不齐等由头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
但从以往的案件来看,无证或证件不齐房屋并不一定都是违法建筑。(可以查阅此前发的相关文章,了解具体内容)
因此,对于一点补偿都不给的情形,被征收人一定要确认自家房屋是否真正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违法建筑。如果不是,一定要及时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维护自身利益。
二、拖延不给补偿
实务中,如果房屋属于合法,双方也已经签署了补偿协议,但征收方仍旧通过各种理由拖延不给被征收人征收补偿。
若遇此类情形,被征收人需要明白,征收方与被征收人签署的合同不是普通的民事关系合同,而是行政合同。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若拆迁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知,如果征收方不给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被征收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当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起诉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在行政机关明示或者默示表示不履行行政协议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向相关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遇到类似问题,被征收人一定要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利益。
此外,无论征收方出于何种目的拖延补偿款,对于被征收人而言都不是什么好事。根据“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被征收人一定要等到拆迁补偿款到位后,再交房搬迁。
值得一提的是,在征收过程中,有时还会出现一种奇怪的现象——就是双方还未就补偿事宜达成一致,征收方就将补偿直接达到了被征收人的账户上。
对此,有人认为,征收方真大方;有人则觉得这是征收方的陷阱;亦有人对此持怀疑态度——是不是意味着被征收人同意拆迁了?
其实不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因此,在未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直接打款,并不代表被征收人同意拆迁,所以被征收人可以拒绝搬迁。
回归本案,一般来讲,无论是鱼塘征收还是耕地征收亦或是房屋征收,在征收过程中,征收的价格、征收款的支付方式等与村委会或者干部之间无必然的联系。
如果被征收人一直未收到征收补偿,可尝试找征收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进行起诉。反之,若简单地以暴力手段阻拦征收,或者像嫌疑人一样用蛮力发泄,对解决问题起不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甚至会引发更严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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