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拍卖阿根廷红虾
11月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执部门联动,对一批经司法拍卖的案涉阿根廷红虾正式交付,这是该院首次对鲜活易腐物品采取诉中拍卖变现提存的保全措施。
某水产公司向南美籍某大宗贸易商采购了一批总价值逾千万美元的高质量阿根廷红虾。合同签订后,大批量红虾货物分批次陆续到港。后双方就采购合同发生争议,水产公司向上海二中院提起诉讼。到本案起诉时,6条货柜的红虾货物积压在洋山深水港的集装箱堆场,交易双方就货物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水产公司作为进口方因此难以获取有效提货凭证,而被告系外籍公司,相关送达程序较为繁琐,至今仍未应诉。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3条,人民法院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予以变卖,保存价款。考虑到案涉红虾具有易腐变质、不宜长期保存的特点,同时每多存放一天,就会产生滞箱费、仓储费、冷冻费等费用,应水产公司申请,上海二中院商事庭与执行局迅速联动,决定对案涉货物进行诉中拍卖,并针对货物现状确立了“核对查封-检验报关-评估拍卖-货款提存-货物交付”的审执方案。
今年5月至10月间,审执两部门的承办法官和法官助理,先后多次分别前往洋山深水港及苏州等地执行上述方案,与相关洋山海关部门、位于苏州的案涉国际货运公司,以及洋山深水港处的集装箱堆场及上港国际物流公司等多方沟通协调,送达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妥善、迅速地实施了上述方案,并最终促成了此次案涉红虾货物的顺利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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