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碰瓷":“潼关肉夹馍”、“逍遥镇”、“库尔勒香梨”、“青花椒” ,是恶意诉讼还是正当维权?

发表时间:2021/12/25 00:53:01  来源:西南渔业网  作者:刘文俊  浏览次数: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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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碰瓷":潼关肉夹馍、逍遥镇、库尔勒香梨、青花椒引发热议

近日,“潼关肉夹馍”、“逍遥镇”、“库尔勒香梨”、“青花椒”等商标纠纷引起广泛关注。全国数百家商户被潼关肉夹馍协会起诉,要想继续使用“潼关肉夹馍”这个商标,就要加入协会并缴纳一定的费用。全国各地上百家经营逍遥镇胡辣汤的商户收到传票,因其使用的“逍遥镇”字样涉嫌侵权,被河南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起诉。有不少水果商户因为卖香梨用“库尔勒”,被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侵权。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四川多家涉及用花椒做川菜佐料的餐馆被起诉商标侵权……一时间,这些“带地名的商标”、“带普通食材的商标”引发舆论热议。

“潼关肉夹馍”

先看“潼关肉夹馍”。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依据是《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注册本身是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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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但是,“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可以看出,地理标志这一概念,本身就有严格的原产地限制

按照地理标志的有关规定,原产地范围内的商家在入会后,才能使用该商标。那么,当地没有加入协会的商家怎么办?答案很简单,这个集体商标不是强迫性质的,潼关地区其他的肉夹馍商家可以选择不入会,但仍然可以把潼关当做地名来使用,比如“潼关特色肉夹馍”、“潼关张记肉夹馍”,这个同样是没有问题的。

“逍遥镇”

作为传统汤类名吃,胡辣汤在河南、陕西等地早餐中常见,受欢迎度也很高,其中逍遥镇是最出名的胡辣汤派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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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效注册“逍遥镇”商标3件,分别于2004年6月、2008年2月、2009年4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胡辣汤”商品或第43类“餐饮服务”上,均为普通商标。因此,从法律上讲,“逍遥镇”不是集体商标,作为普通商标,可以收取使用商标的许可费,但是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

“库尔勒香梨”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信息显示,“库尔勒香梨”商标由库尔勒香梨协会在1995年6月申请的,商标类型为证明商标,专用权期限目前至202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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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简单来说,“库尔勒香梨”商标是用来证明产地、质量和品质的。

如果不是出自库尔勒的话,就不能乱标“库尔勒香梨”,否则会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近似的也不行。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如果商家以“库尔勒香梨”之名售卖来自其他产地的香梨,这种做法既侵犯了商标专用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情况下,库尔勒香梨协会进行维权,更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打假”,这个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青花椒”

青花椒是在川菜里极为常用和普通的食材、调味品,也有很多带有“青花椒”三字的川菜。但因为店招、菜名甚至只是菜牌使用了“青花椒”三个字,已经有数十家四川餐馆被一家抢注了“青花椒”商标的公司起诉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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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因为招牌有“青花椒”几个字,四川多家餐馆被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起诉。经过"天眼查"得知,在11月、12月起诉了数十家四川省的餐饮店。在该公司看来,四川的一些餐饮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含有“青花椒”三个字的商标用于经营店铺的门头、牌匾、广告牌、点菜单、店内背景墙等处,侵犯其商标。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取得了“青花椒”商标。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官网显示,截至到2021年7月21日,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注册了97个商标,其中不少含有“青花椒”等字样。资料显示,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青花椒商标有多组:“青花椒”图案商标;青花椒砂锅鱼以及其英文标注等。

热议众生相

人们在震惊之余,更多的是担忧,不少人认为这些事例纯属“恶意诉讼”,此风一涨,不良社会风气将不堪设想,迅即引发网民热评,摘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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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四川餐饮业人士说,青花椒作为一种植物和调味品在四川及重庆地区家喻户晓。突然有上海的企业去法院起诉,说四川商家用“青花椒”店名侵权,自己是完全没有想到。更没有想到的是,“青花椒”居然还能被注册成商标。

我是不是可以注册“青椒”、“土豆”、“藕”、“花生”、“大米”、“米饭”之类的商标,以后凡是菜单有这些的,我是不是都能去起诉?躺着发财?什么青椒肉丝、土豆丝、大米饭全部侵权!

搜了一下这个瓜皮的官司,以前在上海就告过一家卖青花椒鱼的,索赔200万,最后判赔20万,那家叫好日风的倒霉餐馆,被赔得倒闭了。商标本来是保护企业的,现在竟然变成了加害企业、被坏人利用的武器。

发财途径来了。看得我热血沸腾,准备辞职创业,注册豆腐、牛肉、土豆、番茄……我给自己先定个小目标:一年一个亿!

马上申请注册“青椒”、“藤椒”、“猕猴桃”等等,坐等收钱发财!

这个就是想钱想疯了,如果谁注册个米饭,那全部卖米饭的都要成被告了!

个人觉得这是以法律的名义用所谓合法的手段进行无耻的敛财

感觉这家公司把这个当成了致富的唯一法宝,这几十家四川餐馆可能只是第一波,川渝两地餐馆中招的肯定数以万计,因为青花椒是川菜里太平常普通的调味品。在疫情下本来就生意难做的现在,很多餐馆本来就难以为继,这一下是要整垮好多店,涉及到的是多少家庭的生计。

......

最高法院回应:含地名商标注册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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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最高人民法院 12月12日消息,“潼关肉夹馍”等地理标志维权问题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负责人就地理标志司法保护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取得注册商标后能否禁止他人使用商标中包含的地名?

答:有些商标包含地名,这些地名往往具有独特商业价值。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即便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亦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他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中包含的地名,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请问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能否任意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商标?

答:在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内并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的,即便不申请加入集体、协会或其他组织,亦可依法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不符合地理标志使用条件或超出地理标志标示的地区范围者则不能通过商标许可、加盟、入会等方式获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使用资格。相关组织作为商标注册人通过诉讼收取所谓“会员费”以及类似费用的,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行业协会或有关组织是否可依据其注册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诉讼请求他人支付加盟费?

答: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应当是当地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应做到合法、合规、自律,维权时应依法合理行使诉讼权利。个别协会和组织利用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获取加盟费等,在商标法上没有依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收取加盟费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问:当前还存在一些明知不具备正当权利基础、谋取非法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损害他人正当经营利益等“碰瓷”诉讼现象,人民法院对此有何举措?

答:诚信诉讼是诚信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与此同时,以鲜明的态度和有力举措,坚决遏制恶意诉讼,陆续出台了防范虚假诉讼及恶意诉讼的多个司法解释,对于恶意提起诉讼的原告,被告依法请求该原告赔偿其因该诉讼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开支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对于提起恶意诉讼的当事人,人民法院还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总之,要织密制度的笼子,让恶意诉讼的当事人“偷鸡不成蚀把米”。

法律专家:“青花椒”事例涉嫌恶意起诉,商家可采用联合申请撤销“青花椒”商标权和维护自己在先权等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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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自封面新闻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建平介绍,上海这家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嫌恶意起诉。该商家可能是利用了申请商标时消极审查的漏洞。所谓消极审查,是指商家提出商标申请以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会通过网站和纸质版杂志公布出来。如果没有人提出异议,那就是意味着申请通过。但是,由于一般商家不会刻意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的相关通报和信息,所以很少有人提出异议。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花椒、麻婆豆腐这些都是通用名称,是不能注册为商标的。但是,像“青花椒”这样的名称,在“花椒”前面加了一个“青”,可能具有一定特色,以因此获得了商标的授权。

北京通商(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军认为,“青花椒”作为一种原材料,一般不得作为商标注册,除非申请人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为了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商标前已经使用的餐饮店可以在原有范围内合法使用。同时,由于‘青花椒’属于原材料,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此外,如果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青花椒”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是恶意注册商标的,则任何个人或单位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王建平建议可以用两种方式进行维权。首先,四川全省商标中含有“青花椒”字样的商家可以联合起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撤销“青花椒”字样的商标。其次,商家们还可以联合起来选择司法诉讼的途径,起诉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犯了四川商家的在先权。所谓在先权,是指不管是品牌还是商标,只要我在先使用,就取得了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叫在先权。

以上说法,得到了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夏良田的认同:青花椒作为一种普遍种植、大量使用的食品调味主要原料,本身就不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

同济大学国际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单晓光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善意使用人、社会公众的利益,虽然我国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采用“强保护”的保护态度,但并不意味着权利可以滥用。对于含有地理标志或特定含义的商标,其维权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能擅自“扩权”或搞“普遍撒网”,否则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形成不利影响。法律支持知识产权权利人正当维权,但是如果以诉讼为手段,其目标是获取不当利益,则存在权利滥用的嫌疑,有悖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路径方向。

总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答记者问时明确“潼关肉夹馍”“逍遥镇”无权收取加盟费。但是我们需要清楚的是:潼关肉夹馍和逍遥镇胡辣汤两起纠纷,虽然表面上很像但本质是不一样的。潼关肉夹馍协会的问题在于,是想把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变成普通集体商标来维权和使用。逍遥镇胡辣汤协会则恰恰相反,是想把普通商标当成集体商标来维权和使用。这两者都是不合理的。另据了解,就“青花椒”事例,目前四川已有10余家餐馆已建起了微信群,准备联合维权。

(西南渔业网综合:人民网,群众呼声-四川网络问政平台麻辣视点,川观新闻,水产前线网等媒体)

商标"碰瓷":潼关肉夹馍、逍遥镇、库尔勒香梨、青花椒引发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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