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用“捕鱼神器捕鱼”可视性锚鱼设备,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了解一下

发表时间:2022/04/06 00:11:09  来源:郁律说法  浏览次数:3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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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常德桃源县城的艾某、阙某从朋友手里高价买来一个可视性锚鱼设备,打开视频,水下鱼儿活动情况一目了然,他们心想,有了这个捕鱼神器,不愁钓不到鱼。于是,他们经常在夜里神不知鬼不觉得到沅江边摆弄一下,没有想到的是,他们的行动和水上派出所民警的夜巡行动同步了,3月30日凌晨,正在河边锚鱼的两人被民警抓了个正着。

3月30日凌晨4时许,所长胡少勇带领本所民、辅警在夜色的掩护下,沿着县城沅江河岸向下游开展巡查, 6时许,他们在下游某沙场附近看到两名垂钓者,通过进一步观察,垂钓人使用的是可视性锚鱼设备,系明令禁止的渔具,艾某、阙某就这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被民警带回。两人对其涉嫌非法捕捞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看完这个短新闻,首先大家会觉得这就犯罪了吗?也没怎么地啊,那接下来让郁律带大家了解一下,什么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说起这个罪名,大家可能会比较陌生,但是随着现在违法捕鱼的越来越多,会发现,很多捕鱼的罪名都是这个,那么首先我们需要看一下,这个罪到底是怎么构成的,又是怎么量刑的呢?

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首先有几种可能呢,一种是在禁止捕鱼的区域捕鱼,然后还有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捕鱼,还有就是在禁止捕鱼的期间内捕鱼,但是这样还不够,还需要是情节严重才可以,那么什么样才是情节严重?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大家可以仔细阅读一下前两条,然后会发现现实案例中很多都没有捕到这么多鱼就被判刑了,其次,一般人要是想捕到这么多鱼好像也不是很容易(个体非团体作案)。那么绝大多数就是第三条和第四条了,简称双禁,不仅仅是在禁渔期和禁渔区,还得使用禁用的工具和方法,新闻里的这两人也算是栽了,拿着别人给的钓鱼神器,又是在禁渔期,构成了双禁,如果只是正常老老实实的钓鱼,应该不会出现这么大的问题。那有人会问了,我在禁渔期去禁渔区钓鱼行吗,这位读者请你看第六条,还有兜底条款在,及时防止你这样奇怪的操作的!

在此奉劝各位爱钓鱼人士,一定不要走歪门邪路,也不要在禁渔期去在违法的边缘试探,这样做是不正确的,有可能是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很可能制裁一次后就会打击你对钓鱼的爱好了,让你钓鱼产生阴影就非常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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