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赔:渔塘停电死鱼抢救措施并无不当,断电原因在于供电方,应赔!

发表时间:2022/04/16 11:31:03  浏览次数: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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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日凌晨,养殖户张某意外发现承包鱼塘里大片鲈鱼浮在水面上,紧急查找后发现鱼塘增氧泵全部停止工作,随即立即采取了投放增氧药等应急措施,同时立即报警及通知电力公司派人前来维修。后经供电公司检查,发现是事发鱼塘的电线接头脱落导致增氧泵停止工作。本次事故共计造成鲈鱼死亡2万余斤,直接经济损失30多万。法院判定供电公司应当赔偿张某损失

(来自:裁判文书网)


“现在死了这么多鱼,损失三十多万,你们电网公司必须赔钱!”事发苏州市吴江区。据张某讲,他本人从村里承包了一片鱼塘,主要养殖本地人日常吃的鲈鱼,死的这批鲈鱼是在2019年5月份购买的鱼苗,现在基本成型即将出售。因为事发时间为深夜,所以在发现情况异常的时候,已经有鱼死亡,并持续大量增加。

眼见即将收获的鲈鱼大量死亡,张某心急如焚,赶紧查找原因。因为是深夜,查找并不容易。最后终于查明是增氧泵停止工作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投放增氧药,但仍然没有避免大量鲈鱼死亡的结果。事后统计鲈鱼死亡2万余斤,直接经济损失30多万。

事后,张某找供电公司协商赔偿,但被供电公司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最后不得已,张某一纸诉状将供电公司起诉到法院。下面来分析下这个案件:

第一,张某与供电公司之间存在事实用电合同关系

庭审中,供电公司答辩称案涉电表、合同均是第三人名义签订,张某和供电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供用电合同,但被告供电公司向张某承包的鱼塘供电,并已实际收取张某支付的电费,故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应当承担合同责任。

第二,供电公司未能合法有效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停电是因为电线断路导致,而庭审中被告认可该部分电线产权归被告所有,只是答辩电线断路原因可能是电线设备长期老化导致内部线头接触熔断,也就是断电原因在于被告方。被告供电公司未能依法安全供电,应当赔偿张某因此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三,张某应当举证遭受的具体损失金额

本案中,张某提供了现场捕捞的死鱼数量称重单、死鱼转卖(用于生产肥料)交易凭证和微信账单流水、正常市场价格说明、村委会《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具体死鱼数量,价格由法院参照市场价值认定。最终确认张某实际损失31万元。

第四,鲈鱼死亡与供电公司中断供电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鲈鱼死亡事件发生后,张某立即通知了村委会并报警,并联系了渔政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勘验,确认了增氧机停止运作事实,且并无证据证明鲈鱼死亡存在病虫害等其他因素,故认定鲈鱼死亡系因缺氧直接导致。供电公司认为张某未能及时发现、通知,存在处理不当导致损失扩大的答辩意见,因断电时已至深夜,张某未第一时间发现停电,发现停电后,张伟某采用增氧粉的方式进行急救,并于恢复供电后开启了增氧机、回水泵,另加高了水位,抢救措施并无不当,故张某对于鲈鱼的死亡不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判定供电公司应当赔偿张某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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