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鱼塘戏水溺亡 鱼塘承包人施救反遭索赔
两岁女童鱼塘戏水不幸溺亡,鱼塘承包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驳回了女童父母的赔偿请求。同时,该院也发出提醒,炎热天气来临,又正值学生放暑假,家长们一定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以免悲剧发生。
李某、杜某系潼南的一对夫妻,二人生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兰兰(化名)五岁半,小女儿花花(化名)刚满两周岁。李某、杜某在外务工,两个孩子随年逾七旬的爷爷奶奶在农村老家生活。
今年5月初,两位老人在地里收割油菜,两个孩子在一旁玩耍。下午6点左右,两孩子表示想要先回家,爷爷、奶奶没有阻拦。途中,两姐妹经过一鱼塘,花花用木棍戏水,突然不慎落水。
鱼塘承包人刘某前来鱼塘准备喂鱼,发现兰兰坐在鱼塘边上哭泣,花花已经仰面浮在鱼塘中。刘某将花花从水里捞起急救,并大声呼喊,两位老人闻讯赶来时,花花已经没有了呼吸。
事后,李某、杜某认为鱼塘保护措施简陋、管理不当,刘某应当为花花的溺亡承担赔偿。经当地村社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
随后,李某、杜某向潼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鱼塘设置了有竹竿、铁管、钢丝等材料做成的简易围栏,并且悬挂有“水深危险、请勿靠近”的警示标牌。在发现花花溺水后,刘某积极施救,应认定刘某已经尽到了鱼塘管理义务。
最后,法院认定该案侵权责任不成立,驳回了李某、杜某的赔偿请求。
法官说法>
为啥女孩父母的赔偿请求不获支持
在这起溺亡事故案中,花花的父母向鱼塘索赔,为啥没获支持?案件中涉及到的法律条款该如何理解?一起来听听法官的说法吧!
损害赔偿是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之一,需以侵权责任成立为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该规定,一般侵权责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过错等四个构成要件。刘某不存在鱼塘管理上的过错,花花落水也系其戏水所致,本案欠缺责任构成要件,侵权责任依法不能成立。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本案中,祖父母任由不满六周岁的姐姐带着两岁的妹妹回家,未尽临时监护职责,以致发生的悲剧,不可因此归咎他人。
提醒>>
加强对家中儿童的看管 以免悲剧发生
夏季来临,气温升高,大家都喜欢水的清凉。办案法官提醒,当前正值学生暑假,进入了溺水事故高发期,家长们万不可掉以轻心,必须增强防范未成年人溺水的安全意识和监护意识,加强对家中儿童的看管。尤其是未满八周岁的儿童,不得使其处于无成年人照护的状态!
(上游新闻)
声明:本站未注明出处的转载文章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未注明出处或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欢迎关注本站(可搜索)"养鱼第一线"微信公众帐号和微信视频号"养鱼第一线刘文俊视频号"以及头条号"水花鱼@渔人刘文俊",将会定期向你推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