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重庆某交警队违法扣留货车黄色通行证被确认违法一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8日18时50分,唐某高驾驶渝A213**轻型仓栅式货车途经渝中区华村立交桥路段时,被告执法民警发现其属于在禁行时间及禁行路段行驶,遂将其拦下。民警在核查原告证件时,因原告极不配合,遂呼叫其他执勤民警增援并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随后,民警对原告的机动车驾驶证、车牌号渝A213**的货车通行证予以扣留,并出具了编号为5003003000387XXX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但该凭证仅记载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
二、唐某告诉求及理由
唐某高称, 2015年5月28日18:50分,驾驶渝A213**轻仓小货车在嘉华大桥头被交巡警李某所查,后移至交巡警平台处理。民警查了驾驶证、行驶证、通行证后返还了行驶证,扣了驾驶证,并出具了行政处罚单,并未对通行证做记载,事后也未返还。唐某高认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对通行证仅有查验之权限,要收得出示收的凭证,不能仅凭民警的一句话就收,也未开具手续,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现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扣留原告货车通行证的行为违法。原告唐某高向法院提供询问笔录一份,拟证明被告在事发当天扣留其货车通行证并未予归还的事实。
三、被诉交警队理由
被告辩称,2015年5月28日18时50分,原告唐某高驾驶渝A213**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华村立交处,因违反交通信号行驶被现场查处,其违法路段系渝中区主干道路,其所驾驶货车办理的是黄色通行证,根据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对主城区载货汽车实施通行证管理的通告》之规定,办理黄色通行证的载货汽车自2014年4月1日起,每天7:00-9:30,16:30-19:00禁止在渝中区所有道路通行。根据上述通告第二条的规定,民警对通行证有查验的资格和义务,民警在现场查处时发现原告的通行证是过期证件就收了该通行证,在处理的当晚准备归还,但由于发生争吵就没有及时归还。被告在此期间也曾电话通知原告来队领回通行证,原告拒绝领回。
综上所述,货车通行证是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临时的便于民警检查的证件,民警发现过期、偷盗的通行证或者违规使用通行证,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收缴,且扣留过期作废的通行证是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固定证据而履行的程序需要,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向法院提交了货车通行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对其处罚是因为原告没有在法定允许的时间内通行,因该证是过期的,被告就将其滞留的事实。
四、法院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扣押物品时应当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本案中,原告唐某高因交通违章行为受到处罚与过期作废的通行证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性,被告辩称扣留通行证是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先行登记保存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扣押原告货车通行证后未依法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该行为应当被确认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重庆某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于2015年5月28日扣留原告唐某高车牌号渝A213**货车通行证的行为违法。
五、案件简析
本案还是有一定典型意义的,特别是在重庆内环限货管理措施出台后的管理应该也是一种探索。这个案件至少说明了几个问题,和大家一起探讨:
(一)货车通行证是交通管理部门发放的临时证明性凭证,同样属于驾驶人或者车主的物品,执法部门扣留必须遵守《行政强制法》的程序规定,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本案中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由于出具了相应法律文书,当事人是服从和认同管理的。
(二)过期作废的证件需要扣留的,仍然需要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不能扣留物品不留凭证。其实也便于理解法律的规定,扣留哪怕是过期的证件不出“收据”(规范名称: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扣留的当事人以后凭据什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三)由于被处罚的原因是违反限时通行的规定,通行证不管是否有效,并不影响行政处罚行为的成立,因此法院认定原告唐某高因交通违章行为受到处罚与过期作废的通行证之间并无直接的关联性,扣留通行证作为行政处罚案件先行登记保存的理由没有被采纳。
(四)各自做好自己本分,方能避免类似不必要的纠纷。如果货车驾驶员能够多等10分钟,不在18时50分进入限行路段,而在19时后进入就不会被处罚。不过货车通行证过期了,应该也是违反管理措施的。如果民警能够严格按程序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那么也就不存在违反程序了。
这个案件最大的意义在于确认了临时通行证的法律地位。重庆内环限货对于缓解主城区高峰拥堵,规范行车秩序,减少事故,对于私家车的上班族们是有感受的,效果是有目共睹的。一项便民、利民的管理措施中难免有考虑不周的地方,以及认识上的偏差和过程。其承认扣留过该通行证就证明其是有诚信的,非恶意的,试想当事人手里没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如果警方不承认扣留过证件,案件结果又将怎样?当然,如果存在这种行为那肯定是恶意的,更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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