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出2万多元河豚鱼干,被判赔23万!买家身份引质疑...

发表时间:2023/01/04 21:20:55  来源:齐鲁晚报  浏览次数: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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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网店店主孙女士的父亲被法院强制执行,银行卡被冻结,卡内被转走23万余元。

2018年,孙女士用父亲的营业执照开了一家网店,售卖河豚鱼干等河鲜、海鲜产品。之后买家郑先生以孙女士网店所售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隐患且包装上无保质期为由,将孙女士的父亲告上法庭并胜诉。孙女士表示,她的网店所售河豚鱼干为养殖河豚,不是野生,不存在安全隐患,且该鱼干为食用农产品,无需注明保质期。

此外孙女士及其代理人查询到,郑先生起诉了多起类似案件,实为职业打假人。孙女士认为,郑先生大量购买是为盈利。对于二审的败诉,孙女士表示将申请再审。

网售河豚鱼干

被买家起诉要求十倍赔偿

孙女士是江苏启东人,家乡靠近长江入海口。2018年,还在上大学的孙女士用父亲的营业执照开了一家网店,主要售卖家乡的海鲜产品,其中一款产品为河豚鱼干礼盒。

2019年年初,买家郑先生下单50袋河豚鱼干,两天后郑先生又下单200袋。两次花费的总价为23750元,收货地址均为上海。

孙女士告诉记者,她的网店生意不多,这是当时为止最大的两笔订单。

“下第二单时我还给对方打去电话确认过,对方说订单数量没错,送人用。” 孙女士以为她的网店能就此起色,没想到却因此惹上了官司。

一个月后,一位北京的买家下单300袋。事后孙女士得知,北京买家是郑先生的岳母。

2019年底,孙女士突然收到了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传票,郑先生将她起诉到法庭,理由是从孙女士网店购买的野生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隐患,可能致人中毒,是食药总局禁止销售的食品。河豚鱼干包装上没有保质期,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郑先生要求孙女士十倍赔偿23万余元。

孙女士说,当时自己懵了。她先上网查询,发现郑先生及其家人涉及到多起类似案件,“我联系到一个被他起诉的店家,说他是个职业打假人。”孙女士说,既然如此,她曾给对方打去电话想私下和解,但被拒绝。于是孙女士请了律师,递交了答辩状。

2020年3月,郑先生撤诉。2021年2月28日,孙女士再次收到法院传票。去年年底法院一审判决孙女士败诉,需十倍赔偿郑先生23万余元。孙女士不服上诉,二审依旧败诉。

孙女士没有执行法院的判决,“前几天强制执行了,把我父亲的银行卡冻结,把钱转走了。”

买家岳母又以相同理由起诉

卖家认为买家及家人均为职业打假人

孙女士提供的判决书显示,郑先生主要控诉的是野生河豚存在安全隐患,属于食药总局禁止销售的食品,以及包装上无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孙女士方辩称,郑先生控诉的野生河豚鱼干实际上是食用历史悠久的河豚鱼肉干,是经过去毒、清洗、晾晒等程序加工而成的。“网店卖的河豚鱼干都是养殖的河豚,是从我们当地摊贩处买的。”孙女士告诉记者,自己从摊贩处购买河豚鱼干之后,并未对鱼干进行加工,只在外加了包装,直接售卖。

“摊贩是从养殖场进的货,根本不是野生河豚。我们这里的人都吃,我们家人自己也吃,没有毒。”孙女士表示,网店的宣传标语中确实写有“野生”字样,“我当时刚开始弄网店,不太懂,网店宣传是找人设计的。”孙女士说,出现“野生”字样不应该,但实际产品并非野生,而是养殖,所以不存在能够致人中毒的安全隐患。

关于包装无保质期问题,孙女士解释说,外包装上确实没有保质期,但是网店宣传页面上有“保质期180天”字样。此外,孙女士认为,自己所售河豚鱼干不属于预包装食品,而是食用农产品,无需注明保质期。

孙女士告诉记者,郑先生及其家人涉及到多次类似案件,均为职业打假人。

孙女士及其代理人查询发现,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判决有差别,郑先生及其家人在安徽、山东等地起诉类似案件时败诉过,但在上海起诉时胜诉过。孙女士据此认为,郑先生将收货地址设为上海并在上海起诉,是判断上海的法院会判他胜诉。

11月12日下午,记者拨通郑先生电话,对方未对此事作出回应。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孙女士父亲在一审中曾辩称河豚鱼干为肥料而非食品,二审中又称其为非定量的食用农产品,表述前后不一,难以采信。

原告郑先生认为涉案产品属于未清晰标明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法院支持郑先生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被告孙女士父亲提出的郑先生恶意大量购买涉案产品索赔,非真实消费者为由主张不应支付赔偿金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维持一审原判。

孙女士方的代理人认为,孙女士的网店确实存在问题,一是食品包装上未注明保质期等信息,但出现这个问题不会被处以十倍赔偿的处罚。二是网店宣传中使用了“野生”字样,而实际产品是养殖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可以要求三倍赔偿而不是十倍。此外上述代理人认为,郑先生属于知假买假,他购买河豚鱼干并不是为了消费,因此不能被认为是普通消费者。

孙女士方代理人表示,他们会申请重审。

此外,郑先生岳母从孙女士网店购买了300袋河豚鱼干,她也以河豚鱼干存在安全风险等为由,将孙女士父亲告上了法庭,要求退还货款。案件即将在杭州互联网法庭开庭。

知名打假人王海:

打假河豚“正当性不足”

但此案卖家违反食品安全标准

知名打假人王海表示,就单纯打假河豚这个事来说,他认为“正当性不足”,因为现在市面上卖的河豚基本都是养殖的,国家是允许售卖的。养殖的河豚经过处理,一般不会有毒。

就孙女士这个案子来说,“她是在冒充野生河豚,网店宣传上不应该有‘野生’俩字。”因此王海认为,孙女士所售河豚的有毒有害的可能性不大,但其行为是在欺骗消费者。

另外,关于孙女士所售河豚鱼干的来源,据孙女士被起诉后自己介绍,是从摊贩处购买,自己包装售卖。王海认为,这就相当于是自己生产,是有潜在危害的,“从摊贩处买来,没有进货验收的程序,没有食品加工经营的资格,这是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因此王海认为,孙女士应该受到处罚,三倍或者十倍“都不冤”。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钟兰安认为,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形势比较严峻,网络平台上不少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在大肆销售,监管执法方面也存在一些漏洞,这会给人们的健康造成威胁和隐患。就孙女士被起诉这个案件,钟兰安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依据《食品安全法》作出的,是本着保护人民健康的角度出发的。

关于职业打假人,钟兰安认为,他们的存在是因为有让他们生存的土壤,因为我国的假冒伪劣产品食品较多,在威胁着人民的健康甚至生命安全,行政机关查处的可能只是一小部分,还存在执法监管盲区。在这种情况下,职业打假人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矫正这种违法行为,打假行为会让违法现象有所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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