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放标鱼开展“竞技钓” 鱼塘变成赌场被判刑
发表时间:2023/01/10 00:29:04 来源: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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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鱼塘设立“竞技钓”,在鱼塘投放高价标鱼,钓中标鱼可以获取相应价码的奖金,向赌客收取1188至3564元的高价钓鱼入场费,并设置会员标、幸运标、济民标等多种玩法,利用钓到标鱼高额返还现金的方式,招揽赌客以小搏大进行赌博活动,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1108504元。
9月22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霍某彬、吴某、孟某青、陈甲、陈乙、陈某立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被告人霍某彬租赁被告人陈某立承包的鱼塘经营垂钓。2020年6月开始,霍某彬、吴某等人经预谋,在霍某彬租赁的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高速收费站向北800米的鱼塘开设宝马竞技塘,各占股50%,由霍某彬负责租赁鱼塘、提供账户收款和赔付中标费,发放员工工资,与陈甲参与鱼塘日常管理;吴某提供大部分资金,并负责制定鱼塘规则和收费标准、采购鱼饵、在竞技鱼塘内投放标鱼等。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10日期间,霍某彬邀约孟某青加入“竞技钓”赌场经营,孟某青参与鱼塘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天在股东微信群里参与收支情况的核对等,由霍某彬、吴某、孟某青分别占股35%、35%、30%。霍某彬、吴某等人在宝马竞技塘投放200元至218000元不等的标鱼,钓中标鱼可以获取相应价码的奖金,向赌客收取1188元/5小时、1782元/7.5小时、3564元/包天的高价钓鱼入场费,并设置缴纳11880元参与会员标、缴纳200元参与幸运标、济民标等多种玩法,利用钓到标鱼高额返还现金的方式,招揽赌客通过“竞技钓”以小搏大进行赌博活动。期间,陈甲邀约陈乙参与“竞技钓”赌场管理,陈乙每月获取报酬6000元。由陈甲负责现场管理,收取钓费或入场费、赔付中标费,陈乙在现场负责摘鱼、统计中鱼、协助陈甲收取会费等事宜。陈某立明知霍某彬等人通过“竞技钓”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仍将鱼塘租给霍某彬等人作为赌场使用,并多次为“竞技钓”进行宣传,从中收取租金。
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11月30日,霍某彬、吴某等人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1108504元,其中孟某青占股期间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638428元。霍某彬、吴某、孟某青将收取的赌资用于赔付赌客中标费等,剩余作为违法所得支付鱼塘租金、支付员工工资等费用,并付给陈乙工资34000元,支付陈某立租金5万多元。霍某彬、吴某、孟某青按参股份额分配剩余违法所得,各分得25万元左右、25万元左右、6万元左右,所得赃款被各被告人用于赌场经营及个人使用等挥霍殆尽。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霍某彬、吴某、孟某青、陈甲、陈乙、陈某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鱼塘开设“竞技钓”赌场,假借钓鱼的形式,收取高价入场费、押注费等,设置高价的标鱼和相应的“博彩”规则,钓到标鱼即高额返还现金,招揽赌客通过“竞技钓”以小博大进行赌博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10850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霍某彬、吴某、孟某青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甲、陈乙、陈某立参与开设赌场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被告人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9月22日,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霍某彬、吴某、孟某青、陈甲、陈乙、陈某立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被告人霍某彬租赁被告人陈某立承包的鱼塘经营垂钓。2020年6月开始,霍某彬、吴某等人经预谋,在霍某彬租赁的合肥市瑶海区新蚌埠路高速收费站向北800米的鱼塘开设宝马竞技塘,各占股50%,由霍某彬负责租赁鱼塘、提供账户收款和赔付中标费,发放员工工资,与陈甲参与鱼塘日常管理;吴某提供大部分资金,并负责制定鱼塘规则和收费标准、采购鱼饵、在竞技鱼塘内投放标鱼等。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10日期间,霍某彬邀约孟某青加入“竞技钓”赌场经营,孟某青参与鱼塘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天在股东微信群里参与收支情况的核对等,由霍某彬、吴某、孟某青分别占股35%、35%、30%。霍某彬、吴某等人在宝马竞技塘投放200元至218000元不等的标鱼,钓中标鱼可以获取相应价码的奖金,向赌客收取1188元/5小时、1782元/7.5小时、3564元/包天的高价钓鱼入场费,并设置缴纳11880元参与会员标、缴纳200元参与幸运标、济民标等多种玩法,利用钓到标鱼高额返还现金的方式,招揽赌客通过“竞技钓”以小搏大进行赌博活动。期间,陈甲邀约陈乙参与“竞技钓”赌场管理,陈乙每月获取报酬6000元。由陈甲负责现场管理,收取钓费或入场费、赔付中标费,陈乙在现场负责摘鱼、统计中鱼、协助陈甲收取会费等事宜。陈某立明知霍某彬等人通过“竞技钓”开设赌场进行赌博活动,仍将鱼塘租给霍某彬等人作为赌场使用,并多次为“竞技钓”进行宣传,从中收取租金。
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11月30日,霍某彬、吴某等人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1108504元,其中孟某青占股期间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638428元。霍某彬、吴某、孟某青将收取的赌资用于赔付赌客中标费等,剩余作为违法所得支付鱼塘租金、支付员工工资等费用,并付给陈乙工资34000元,支付陈某立租金5万多元。霍某彬、吴某、孟某青按参股份额分配剩余违法所得,各分得25万元左右、25万元左右、6万元左右,所得赃款被各被告人用于赌场经营及个人使用等挥霍殆尽。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霍某彬、吴某、孟某青、陈甲、陈乙、陈某立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鱼塘开设“竞技钓”赌场,假借钓鱼的形式,收取高价入场费、押注费等,设置高价的标鱼和相应的“博彩”规则,钓到标鱼即高额返还现金,招揽赌客通过“竞技钓”以小博大进行赌博活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110850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霍某彬、吴某、孟某青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甲、陈乙、陈某立参与开设赌场犯罪,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被告人系坦白,均可从轻处罚。法院综合以上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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