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击致鱼死亡养鱼户状告供电局获支持
发表时间:2018/02/15 00:00:00 浏览次数:2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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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的陈先生承包的鱼塘边有一电塔,2014年的两次雷击后,他的近2 .5万尾活鱼相继死亡,“尸检”报告称是雷击所致。于是,陈先生将供电局告上法庭。尽管供电局称事故是陈先生盲目扩大鱼塘导致,但法官仍支持了陈先生的索赔要求。
两次雷击,近2.5万尾活鱼死亡
2010年初,42岁的陈某与顺德区杏坛镇南朗股份社签了合同,承包村内的58号鱼塘,承包期为5年。
2014年7月8日下午,有雷雨暴风,58号鱼塘及高压电塔附近打雷后,鱼塘里的活鱼相继死亡。从当日起的一周内,共造成1.8万-1.9万尾活鱼死亡,平均每尾活鱼的重量约为150克。2个月后的2014年9月5日上午,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一周内共造成该鱼塘5000尾活鱼死亡,这批死亡的鱼重量更大,平均了达到500克。
据此,鱼塘主陈某向顺德供电局提出了索赔。经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在今年初出具的报告,涉案活鱼损失市场价值约为13 .27万元。
陈某及供电局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官司打到了顺德法院。
供电局辩称,根据佛山市电力行业协会对死鱼事件做出了《关于雷击输电线路情况说明》,事故发生时并无跳闸记录,该电塔并未遭受雷击。供电局还出示照片称,电塔在修建竣工时与鱼塘有较大距离,是鱼塘主为了利益最大化,将鱼塘不断向塔基延伸,鱼塘的水流长年累月不断冲击和侵蚀高压电塔的地基,而鱼塘主却一直放任不理。
法官认为,事件的焦点在于:鱼的死亡是否与高压电塔被雷击有关?
法官:高压电塔日久失修导致鱼死
法官分析认为,杏坛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出具的两份《事故现场调查记录》显示,两次事故发生时,涉案鱼塘及高压电塔附近曾打雷。此外,两次发生雷击的次日,鱼塘主陈某分别将5尾、3尾活鱼样本送至顺德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该站的检验结论均为:活鱼脊椎骨断裂是电击所致。
此外,法官亲自到现场进行勘查发现,早在此前的2004年,在该鱼塘边建起了属于顺德供电局的高压电塔,由于长时间的水土流失,高压电塔的引雷地下铁网已有部分与鱼塘的水体接触,且两次打雷后在高压电塔的引雷地下铁网附近水面出现大量遭电击死亡的鱼。
法官认为,这些证据已经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涉案活鱼的死亡是由于高压电塔被雷击后,高压电塔的引雷设施将电流引导到鱼塘里而造成的。
至于双方对事件的过错问题,法官认为,根据供电局提供的照片,涉案高压电塔在2004年简称时与涉案鱼塘有一定距离,但由于水土流失等原因,现两者之间的泥土已不复存在,高压电塔的引雷地下铁网与鱼塘水体直接接触。“由于原告从2010年才开始承包涉案鱼塘,供电局虽认为泥土流失是鱼塘主为了利益最大化,将鱼塘不断向高压电塔延伸,但供电局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一说法,因此不能证明鱼塘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而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的建造者及管理者,对于电力设施的维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对涉案高压电塔日久失修的现状存在过错。”
在获悉的判决中,法官支持了鱼塘主的诉求,判决供电局照价赔偿。
两次雷击,近2.5万尾活鱼死亡
2010年初,42岁的陈某与顺德区杏坛镇南朗股份社签了合同,承包村内的58号鱼塘,承包期为5年。
2014年7月8日下午,有雷雨暴风,58号鱼塘及高压电塔附近打雷后,鱼塘里的活鱼相继死亡。从当日起的一周内,共造成1.8万-1.9万尾活鱼死亡,平均每尾活鱼的重量约为150克。2个月后的2014年9月5日上午,同样的事情再次发生,一周内共造成该鱼塘5000尾活鱼死亡,这批死亡的鱼重量更大,平均了达到500克。
据此,鱼塘主陈某向顺德供电局提出了索赔。经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在今年初出具的报告,涉案活鱼损失市场价值约为13 .27万元。
陈某及供电局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官司打到了顺德法院。
供电局辩称,根据佛山市电力行业协会对死鱼事件做出了《关于雷击输电线路情况说明》,事故发生时并无跳闸记录,该电塔并未遭受雷击。供电局还出示照片称,电塔在修建竣工时与鱼塘有较大距离,是鱼塘主为了利益最大化,将鱼塘不断向塔基延伸,鱼塘的水流长年累月不断冲击和侵蚀高压电塔的地基,而鱼塘主却一直放任不理。
法官认为,事件的焦点在于:鱼的死亡是否与高压电塔被雷击有关?
法官:高压电塔日久失修导致鱼死
法官分析认为,杏坛镇农业和社会工作局出具的两份《事故现场调查记录》显示,两次事故发生时,涉案鱼塘及高压电塔附近曾打雷。此外,两次发生雷击的次日,鱼塘主陈某分别将5尾、3尾活鱼样本送至顺德区水生动物防疫检疫站,该站的检验结论均为:活鱼脊椎骨断裂是电击所致。
此外,法官亲自到现场进行勘查发现,早在此前的2004年,在该鱼塘边建起了属于顺德供电局的高压电塔,由于长时间的水土流失,高压电塔的引雷地下铁网已有部分与鱼塘的水体接触,且两次打雷后在高压电塔的引雷地下铁网附近水面出现大量遭电击死亡的鱼。
法官认为,这些证据已经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涉案活鱼的死亡是由于高压电塔被雷击后,高压电塔的引雷设施将电流引导到鱼塘里而造成的。
至于双方对事件的过错问题,法官认为,根据供电局提供的照片,涉案高压电塔在2004年简称时与涉案鱼塘有一定距离,但由于水土流失等原因,现两者之间的泥土已不复存在,高压电塔的引雷地下铁网与鱼塘水体直接接触。“由于原告从2010年才开始承包涉案鱼塘,供电局虽认为泥土流失是鱼塘主为了利益最大化,将鱼塘不断向高压电塔延伸,但供电局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这一说法,因此不能证明鱼塘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而供电局作为电力设施的建造者及管理者,对于电力设施的维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对涉案高压电塔日久失修的现状存在过错。”
在获悉的判决中,法官支持了鱼塘主的诉求,判决供电局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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