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砸52万买海参 索赔十倍520万被驳回
2016年3月9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几起职业打假人索赔案例,有的成功,有的败诉。
据介绍,2015年武昌区法院共受理17件产品责任纠纷案,其中至少12件与职业打假人相关,占比71%。武汉市中院受理的职业打假案件,占产品责任纠纷类案件的比例为47%。
随着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施行,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成功的维权案例屡见不鲜,并催生了职业打假人这一特殊群体。针对职业打假诉讼越来越多,法官呼吁依法合理维权。
“干海参案”十倍索赔被驳回
37岁的黑龙江人杨某是一名职业打假人。2014年8月,他在武汉市武商量贩超级生活馆购买某品牌干海参40盒,价款52万元。产品营养成分表显示,该产品蛋白质含量为50.3g/100g,钠含量12.568g/100g,营养价值叙述为补肾、益精、壮阳等。
杨某将该批产品送到武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果显示,蛋白质含量为46.5g/100g,钠含量为11.491g/100g。产品中还含有食盐成份,但标签中没有标注。
杨某认为,该产品的营养成分未达到外包装标注的执行标准,且产品说明书宣称的治疗及预防疾病功能涉嫌夸大。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他起诉要求武商量贩超级生活馆退还货款52万元,并10倍赔偿5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产品标注的蛋白质等含量虽高于检测值,但仍在规定误差范围之内;盐是干海参加工过程中的必备配料,标签中没有注明,属于标签不规范,应由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非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说明书中的宣传有夸大嫌疑,但并未针对食品安全进行不实表述。
2015年9月,武汉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武商量贩超级生活馆退还杨某货款52万元,杨某退回40盒涉案干海参,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因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经生效。
据杨某称,从2014年起,他在全国多地大商场大量购入海参,并以蛋白质、盐分、脂肪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等为由起诉索赔,案件有胜诉也有败诉。
2014年8月31日,36岁的黑龙江人杨某向武商量贩生活馆某超市支付了20万元订购款,订购了40盒D牌干海参,总价款为52万元。到货后,杨某支付了余款。
据杨某自己介绍,他是一名职业打假人,2014年开始,辗转全国各地大商场,主要购买海参,并以海参中蛋白质、盐分、脂肪不合国家安全标准等为由,提起诉讼,向商家10倍索赔。杨某称,在他多地打了几场官司,有输有赢。
此次从武商量贩生活馆大量购买海参,杨某毫不避讳自己的目的:10倍索赔。
这批D牌干海参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营养成分表显示:蛋白质含量为50.3g/100g,钠含量为12568mg/100g,营养价值叙述为“味甘咸,补肾,益精髓,摄小便,壮阳疗痿……”。
杨某将这批干海参送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检测结果为:海参的蛋白质含量为46.5g/100g,钠含量为11491mg/100g(根据相关法条换算,钠含量11491mg/100g换算为食盐含量应为29.19g/100g)。
杨某很快发现这批干海参中的“问题”:蛋白质含量未达到食品外包装标注的含量;食品中明显含有食盐,但标签上未标注添加食盐;宣称该产品有治疗、疾病预防功能。他认为武商量贩生活馆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向市中级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武商量贩生活馆退还其购物款52万元,并赔偿其520万元。
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海参蛋白质含量虽然未达其标注的含量,但仍在相关法规规定的误差范围内;盐是干海参在加工过程中的必备配料,标签上没有标注添加食盐,仅属于标签不规范,应由食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并非食品本身不符合安全标准;宣传食品有治疗、疾病预防功能,有夸大宣传的嫌疑,但并未针对食品安全进行不实表述。法院不支持杨某10倍索赔主张,当事双方可以解除订购合同。
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武商量贩超级生活馆退还杨某货款52万元,杨某退回40盒D牌海参。
一审宣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
职业打假人获胜者居多
市中级法院介绍,去年市中级法院受理的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职业打假案件占比47%;部分区法院职业打假案件占同类案件71%。在职业打假案中,职业打假人获胜者居多。
职业打假就是人们常说的“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人在超市购买自己认为有质量或仅仅是外包装有瑕疵的产品,然后以该产品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超市未尽到查验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索求“三倍赔偿”或“十倍赔偿”。
市中级法院办案法官介绍,在新《食品安全法》引入“社会共治”原则后,鼓励社会方方面面参与到食品安全治理。从原则上讲,只要是客观有利于食品安全治理,不管职业打假人出于什么目的,就不应否定。在具体个案上,只要产品确实存在问题,法院一般都会支持职业打假人。
办案法官称,我市职业打假案件结局一般有两种:绝大多数案件在法院审理期间,通过法官陈述利弊,职业打假人一般都能与超市方沟通协商,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或签署调解协议;极少数案件会以判决方式结案。总体上看,职业打假人获胜案件居多。
办案法官同时提醒,职业打假人应注意适度、依法、合理维权,警惕聚拢成团、形成产业链,出现恶意诉讼。
“手擀面”名不副实假一赔十
40岁的武汉人徐某也是一名职业打假人。2015年3月至5月,他共在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购买“奥星”牌双低纯生冷榨菜籽油32桶,购买“久哥”牌原味手擀面317筒,总计花费4400余元。
徐某认为,该菜籽油的产品说明中,仅标注“不饱和脂肪酸含量高”,但未标明具体含量;“手擀面”系普通机制挂面,并非手工制作。据此,他起诉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索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产品的营养成分表中应标示营养成分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奥星”牌双低纯生冷榨菜籽油违反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久哥”牌原味手擀面实为机制挂面,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认为,汉福超市汉阳分公司作为以上两种食品的销售者,未尽严格审查义务,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故判决其全额退还徐某货款,并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今年1月,武汉市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职业打假倒逼产品质量提升
武汉市中院法官介绍,与普通消费者不同,职业打假人追求的目的,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支付价款“三倍赔偿”或“十倍赔偿”,因此购买商品数量和价格通常较大。职业打假案件的结局一般有两类:案件审理期间,通过法官调解,绝大多数职业打假人会与商家达成协议,取得一定经济利益后撤诉;少数案件会以判决方式结案,职业打假人获胜居多。
法官指出,新《食品安全法》引入“社会共治”原则,鼓励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安全治理。在法庭上,职业打假人往往并不避讳自己的身份,他们深谙法律规定,熟悉维权程序,单次诉讼标的额大,出手可谓“快、准、狠”。这一群体的兴起,依靠的是国家在法律层面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的“红利”。职业打假诉讼的适度增多,能够倒逼生产、销售企业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
法官同时提醒,职业打假人应注意适度、依法、合理维权,要警惕职业打假人聚拢成团、形成“产业链”,出现恶意诉讼、集团诉讼,避免司法资源浪费。
(长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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