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阴:男子伙同他人禁渔期网捕螺蛳获刑

发表时间:2020/01/21 19:33:16  浏览次数:1961  
西南渔业网-丰祥渔业网秉承:求是务实不误导不夸大不炒作!水产专业网站为您提供优质服务!【郑重提醒】:本站所有文章,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否则谢绝转载!!谢谢合~
市场在变,我们的诚信永远不会变!
湖南湘阴:男子伙同他人网捕螺蛳获刑

近日,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利用拖网非法捕捞螺蛳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对被告人苏某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三千元,没收被告人苏某波用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渔船,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4日上午,被告人苏某波伙同彭某清(另案处理)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各自驾驶渔船一艘,来到横岭湖省级自然保护区王家河水域老爷山附近,使用拖网捕捞螺蛳,被湘阴县渔政站和公安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缴获螺蛳300斤。经认定,螺蛳是水产品,拖网是禁用工具。2019年4月10日,苏某波被传唤到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波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明知是禁渔期的情况下,使用禁用的拖网捕捞螺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苏某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某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捕捞的水产品已放生,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波因本案所受行政处罚缴纳的罚款可以折抵罚金,其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工具予以没收。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追诉。螺蛳同鱼类一样,同样属于水产品,是重要水产资源,拖网则是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渔具。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螺蛳,即可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声明:转载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站(可搜索)"养鱼第一线"微信公众帐号和微信视频号"养鱼第一线刘文俊视频号"以及头条号"水花鱼@渔人刘文俊",将会定期向你推送信息

查看评论[0]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