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鱼者落水身亡,渔场场长赔偿123万元仍被判刑,凭什么? 家子说法 5天前
案例
张三是某渔场场长,李四、王五均为该渔场工人。因渔场经常被周围偷钓者偷鱼,因此渔场员工守则规定:“要求敢于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发现偷钓、药鱼等行为要及时向场长及公司领导报告,及时报警,对抓获非法渔具的给予一定奖励,如钓竿10元/支。”
一日,张三、李四、王五乘船前往其他水域收鱼苗过程中,发现该渔场承包的一处水域有多人在偷偷钓鱼,遂靠近岸边驱赶。
在此过程中,张三看到偷钓者赵六身边放了一根鱼竿没来得及收,遂从船上将鱼竿收走。赵六看到鱼竿被收走,跳上张三等人乘坐的船上,将鱼竿夺回扔到岸边。驾驶船的李四急忙将船驶离岸边。
张三与赵六就此发生争执,互相推搡。王五看到船出现剧烈晃动,忙扶住船。突然,赵六从船上掉下。
张三、李四、王五看到后,将船继续驶离,三人看到赵六沉水也未对赵六进行救助。
事后,张三、李四、王五听说赵六死亡,遂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并赔偿赵六家属123万元。
(本案例根据真实案件改编,部分内容在不改变原有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有改动,请勿对号入座。原判决结果在文末公布)
法律分析
很多人以为故意杀人罪只能是拿着刀、枪把人杀了才能构成。事实上,在法律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特殊的故意杀人,就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所谓不作为的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某种义务,而没有履行,导致被害人死亡所构成的故意杀人。
不作为的故意杀人要成立,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需要积极履行的义务。
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有三种:第一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比如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第二种是职务上所产生的义务,比如说游泳馆的救生员,对溺水者负有救助义务;第三种是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比如说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基于前面的交通事故行为,就对受伤者产生了救助义务。
2.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如果行为人虽然具有履行义务的条件,但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其不可能履行义务,则不构成故意杀人。比如说,一起交通事故中,驾驶人员自己也收了伤,没办法对其他受伤者进行救助,即便最终受伤者因此死亡,驾驶人员也不构成故意杀人。
3.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导致最终受害人死亡。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不履行义务与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赵六与张三、李四、王五在争执中落水,张三、李四、王五基于之前争执导致赵六落水这一先行行为,也就负有对赵六的救助义务。同时、张三、李四、王五作为渔场工人,具备对赵六救助的能力。但三人都没有履行,最终导致赵六死亡。所以张三、李四、王五就构成了故意杀人。
家子说
赵六偷鱼虽然不对,但罪不至死。如果张三、李四、王五能够及时救助,赵六不会死,张三、李四、王五也不会构成故意杀人,整件事也不会成了悲剧。做人还是应当善良一些,在该帮忙的时候还是要帮忙啊。
原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张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被告人李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三、被告人王五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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