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男子禁猎期捕45只癞蛤蟆被判刑:属“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12月17日,从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获悉,一名男子因非法捕捉45只癞蛤蟆被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
被告人郑某某在法庭上。
法院经审理查明,6月18日深夜,被告人郑某某在泸州金龙镇塘坡村采取“夜间照明”捕捉的方式,捕捉“癞疙疱”45只,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所捕捉的“癞疙疱”被放生野外。
根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每年3月至7月为全省禁猎期。郑某某捕捉“癞疙疱”的时间正值四川省内的禁猎期,其捕捉“癞疙疱”的地方为禁猎区域。
“癞疙疱”资料画面。
经鉴定,郑某某捕捉的45只“癞疙疱”均为中华蟾蜍,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鉴于被告人郑某某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诚恳,其所捕捉的45只“癞疙疱”也已放生,故以非法狩猎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另外,其作案工具手电筒被依法予以没收。
公开资料显示,“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指的是有益的野生动物、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和有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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