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北:四人非法捕鱼被判刑拘

发表时间:2021/03/14 08:53:27  来源:斌斌法治故事汇  浏览次数: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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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非法捕鱼9.28千克,在9400元购买2.85万尾花修复生态的情况下,为什么仍被判刑拘役四个月?每人不到5斤鱼,赔偿约500元/斤,1.2斤鱼折合1个月拘役,你还去长江流域非法捕鱼吗?

一、第一次三人电鱼,若干人食鱼

文某某、周某某、姚某某、刘某某四人同在某工地上班。2020年5月至6月期间,文某某、周某某共同购买了电瓶、升压器等电捕鱼工具。7月19日晚至次日凌晨,文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共同携带前述电瓶、升压器等工具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龙滩子大桥附近的后河处,在该后河水域处于禁渔区的情况下,由文某某使用电瓶、升压器等工具电鱼,姚某某使用抄网接鱼,刘某某提桶装鱼,共同在后河中捕捞水产品若干,后三人与其他人将捕捞的水产品食用。

二、第二次四人电鱼9.28千克被捕

2020年8月30日21时许,文某某、周某某、姚某某、刘某某共同商量电捕鱼,并携带电瓶、升压器、抄网等工具来到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龙滩子大桥附近的后河处,在该后河水域处于禁渔区的情况下,由文某某使用电瓶、升压器等工具电鱼,姚某某使用抄网接鱼,周某某提桶装鱼,刘某某在附近望风,共同在后河中捕捞鲤鱼、鲫鱼、瓦氏黄颡鱼、鰔、大鳍鱯、翘嘴红鮊、鳜、赤眼鳟、乌鳢、鯵等水产品共9.28千克。同日,四人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抓获,文某某从现场逃离。后文某某于次日凌晨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文某某、周某某、姚某某、刘某某使用的电鱼工具、捕捞的9.28千克渔获物均被公安机关扣押,渔获物后被销毁。

三、9400元买鱼苗恢复生态从轻处罚

(一)生态损失鉴定。2020年11月24日,根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关于文某某等4人在渝北区后河使用非法渔具捕捞导致生态损失的鉴定报告》。

(二)生态环境赔偿。重庆市渝北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与四人经磋商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四人自愿出资9400元购买2.85万尾鱼苗进行增殖放流。同月30日,四人在检察院指派检察人员见证下于重庆市渝北区悦来街道悦来码头放流2.85万尾鱼苗。

(三)一审法院判刑情况。

1.文某某、周某某、姚某某、刘某某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2.文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周某某、姚某某、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3.四人购买鱼苗放生,积极修复生态环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4.周某某仅涉及2020年8月30日与其他三人共谋并实施电捕鱼的行为,可以较其他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

综上,判决文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周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四、析案

本案有几个关注点:

一是关于生态修复赔偿有什么标准吗?小编不知道是否有标准,估计是每个案件一个评估吧。不过从本案判决的情况分析,4人共非法捕鱼9.28千克,每个人不到5斤鱼。4人出钱9400元放鱼苗修复生态进行赔偿,每人2350元。小编顺便计算了一下每斤鱼赔偿约506.47元,虽然不能这样算,但本案客观上大概就是赔偿500元/斤。

二是为什么不到20斤鱼就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才会刑事立案。那么,本案不到20斤就被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呢?主要是违反四个禁止的原因,4人禁渔期内在禁渔区使用禁止的工具和方法捕鱼。根据司法解释,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或者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都属于情节严重,需要刑事立案的情形。

三是判刑是否得当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本案判决书显示是在2021年2月5日判决的,而《长江保护法》将于3月1日实施。换句话讲,正值长江流域生态保护受到政府、社会和民众最关注之时。因此,判处拘役且未判缓刑也就不意外了。

而周某某由于只参加了1次非法捕捞,相比其他3人少判1个月也体现了从轻处罚。同时小编也注意到,在本案4人共同犯罪中,貌似有分工而没主从犯之分,看来对电鱼、网鱼、提桶、放风的评价也许基于同等作用对待。

最划算的就是第一次捕鱼后文某等3人以外的同桌吃鱼的人,即没出钱也未出力,更未受到任何处理,还满足了口腹之欲。人生如斯,谁又能说清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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