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鹦鹉案”重审判了,人们心安了!
经过一审、二审、重审,历时3年多的“江西鹦鹉案”终于判了。近日,江西鹰潭中院以邱国荣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鹩哥,构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定邱国荣“收购、出售涉案费希氏情侣鹦鹉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认定为犯罪”。
“江西鹦鹉案”虽然发生在江西,却与河南商丘息息相关。2020年秋冬季至今,包括江苏、辽宁等多地都有媒体报道,当地森林公安查获的销售“野生保护动物费氏牡丹鹦鹉”事件,来源均为河南商丘。
商丘繁殖鹦鹉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鹦鹉案”接连发生之后,商丘的养殖户遭受重创,因为鹦鹉滞销,有些养殖户不得不赔本喂养,还有一些养殖户无力喂养只能将鹦鹉放飞,而那些人工饲养的鹦鹉在放飞后,基本都是死路一条。由此陷入了一种悖论——“鹦鹉案”虽然是为了保护鹦鹉,实际上却造成了不少鹦鹉的非正常死亡。
令人欣慰的是,商丘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主动向困境中的养殖户伸出了援助之手。当地政府一方面对养殖户的鹦鹉进行统一收购,最大限度降低养殖户的损失;另一方面向河南省林业局及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反映问题,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案。
在商丘政府部门的积极推动下,4月2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回函,要求河南省林业局对包括费氏牡丹鹦鹉在内的多种人工养殖鹦鹉进行标识管理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尽快核发管理证件,同时,对合法人工繁育来源、依法允许出售的鹦鹉,停止执行禁止交易措施,在政府规定的场所进行销售活动。
如果说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表态,旨在杜绝“鹦鹉案”的再次发生,“江西鹦鹉案”的判决结果,显然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合法人工繁育来源、依法允许出售的鹦鹉,从此不再是养殖户手中“烫手的山芋”,也不再是野生动物保护中的法治“灰色地带”。此次判决中,邱国荣买卖鹦鹉的行为虽然“不宜认定为犯罪”,但其买卖濒危鹩哥的行为依然触犯了法律,并被追究相应的责任。这种罪刑法定、宽严相济的处理,无疑有助于养殖规范化和法治化。
“鹦鹉案”之所以备受关注,一方面是因为入罪容易、量刑严重,6只鹦鹉就达到情节严重,10只以上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人工驯养繁育的鹦鹉也被视为“野生动物”。“江西鹦鹉案”的标本价值在于,野生动物与人工繁育动物之间有了明确的法律界定,这样的“首例人工繁育鹦鹉无罪判决”,不仅还了当事人一个公道,而且对人工繁育鹦鹉产业的健康发展有重大意义。
明确了野生动物与人工繁育动物的法律身份之后,既有助于更加有针对性地进行保护,也能避免打击面过大带来的“过犹不及”。在此基础上,如何完善人工养殖的标识管理制度,亟待尽快提上议事日程。目前,仍缺乏有效甄别“野生”或“人工”的鉴定技术。只有扎紧标识管理制度的“篱笆”,才能杜绝鱼目混珠、浑水摸鱼,从而确保野生动物保护和养殖产业发展两不误。
来源: 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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