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典型案例:养猪场被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
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今天通过其中的一个案例,聊下设施农业用地合法性和政府信赖利益的问题。
案例:罗某明等5人与某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罗某明等五人成立某明养猪专业合作社,取得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2013年,某明合作社与某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用约6亩土地建造猪栏舍及其他附属设施,进行生猪养殖经营。2015年,罗某明等五人根据环保部门要求,对养猪场进行整改,建设相关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并于同年7月投入使用。2015年8月26日,某综合行政执法局以养猪场属违法建筑为由,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并告知罗某明等五人相关权利,便对养猪场及相关附属设施实施了强制拆除。
经生效判决确认,某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系违法行政行为。罗某明等5人继而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就强制拆除行为造成的损失对罗某明等五人予以赔偿,但认定的赔偿数额存在较大差距。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对直接损失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并逐一计算和认定养猪场被强拆所遭受各项损失,依法扣除未实际遭受的损失和因再审申请人过错导致的损失,对罗某明等五人合理的再审主张予以充分考虑和支持,最终判决某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赔偿罗某明等五人1691788元,一次性化解赔偿争议。
下面就案件中涉及到的违法建筑认定和信赖利益原则进行分析讨论:
1、关于被强拆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的问题。某综合执法局主张被强拆建筑物并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系违法建筑。如果被认定为违法建筑,那么根据司法实践,即使行政机关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也仅需赔偿违法建筑物的材料损失,这对于被强拆人而且没有任何意义的。而本案被强拆建筑物,系设施农业用地。针对设施农业用地,农业部发了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规定设施农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用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本案中,猪栏和饲料仓库等养殖设施属于农用设施,不能以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简单认定系违法建筑。且罗某明等五人是基于对政府的信赖利益,兴建的养猪设施,并不断投资保证合作社运营。因此,不能将被强拆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2、信赖利益原则。上面提到罗某明等五人是基于政府的信赖利益,兴建养猪设施。那何为信赖利益呢?信赖利益是指当个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而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具体体现在我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信赖利益在本案中是如何体现的呢?第一,如上所述,罗某明等地设施农业用地是通租赁方式从集体经济组织获取。在经营过程中,又多次通过审核,获取政府补贴资金,证明行政机关对涉案养猪场的认可。因此,即使在罗某明等五人的涉案养猪场报批过程存在一定瑕疵的情况下,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某综合执法局认定被强拆建筑物属于违法建筑,不具有合理性。第二,在赔偿过程,二审法院机械地认定了直接损损失仅包括被拆除的猪栏和饲料仓库,而未考虑养猪场因强拆只能关停而造成的损失。罗某明等五人系基于信赖利益,对养猪场进行投资建设,保证其正常经营。同时,在面对政府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时,罗某明等五人也是基于信赖行政机关的通知而投入建设排污设施。以上损失,均应由被告予以赔偿。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行赔再7号行政赔偿判决书。
就这个案件涉及到设施农业用地合法性问题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就分析到这里。如果有问题可以评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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