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强拆养殖场,造成污水处理设备丧失使用价值,应全额赔偿!
在征地拆迁期间,拆迁户和拆迁部门经常会就拆迁安置补偿产生矛盾,如果拆迁户就补偿安置问题不肯妥协退让,那么就很可能会遭遇非法强拆,而强拆之后往往就会涉及国家赔偿。今天笔者就通过一则判例带大家了解一下,最高法对强拆后国家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如何认定。
一、案情简介
罗某的养殖场位于海南省三亚市,于2012年1月成立了养猪农民合作社,并依法取得营业执照。2015年6月,市国土局下发整改文件,要求包括罗某在内的畜禽养殖户必须在2个月内建设水污染防治措施,罗某等人积极响应号召,花费60万元在1个月内便建成无害化处理池1座、三级化粪池2座、防渗储存池1座、雨污分流管等水污染防治设施,并于7月投入使用。但是,2015年8月,在未通知整改部门验收、也未告知罗某相关权利的情况下,市城管局便以“拆违建”为由,将养猪场及相关附属设施全部拆除,罗某遭受严重的财产损失。
罗某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依法确认城管局强拆违法。随后,罗某提起国家赔偿程序,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中均仅支持了因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对罗某养猪场被关停所造成的营业损失、污水处理设备无法继续使用的损失不予支持,城管局亦表示只愿意赔偿强拆毁损的财产,对其他未强拆的污水处理设备、营业损失不同意赔偿。罗某不服,遂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案件分析
罗某依法依规经营养殖场,且在收到市国土局关于防污处理通知后,也积极进行了整改,但即便在这种情况下,却依然被市城管局认定为“违建”进而遭遇强拆,罗某本身并无过错,其受到的损失应当得到足额、全面的国家赔偿。
本案中,城管局虽然只对强拆了猪栏,并没有拆除饲料仓库、污水处理系统,所以不同意对养殖场的整体进行赔偿,这看起来很有道理,但实际上却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国家赔偿要满足“足额、全面”赔偿,城管局虽然只强拆了罗某养殖场的部分房屋,但其余的饲料仓库、污水处理系统等附属设施却也因此而丧失了使用价值,且这些附属设施本身便无法移动、且亦被砖土掩埋,因此都应当被包含在在国家赔偿的范围内。
三、最高法判决
1.维持二审判决第一、三项;
2.撤销二审判决第二项;
3.市城管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罗某饲料仓库、污水处理系统等赔偿款1600000元。
四、案件总结
本案中,虽然城管局只强拆了猪栏,并没有对罗某饲料仓库、污水处理系统实施拆除,但其强拆行为使得罗某养殖场已经无法继续经营,且饲料仓库、污水处理系统也因自身无法移动、养殖场被拆除而彻底丧失了使用价值,故虽然城管局没有直接强拆饲料仓库、污水处理系统,但其也应当对此进行全面足额的赔偿。
在实践中,也存在许多拆迁部门只拆了拆迁户一半的房屋,然后庭审中辩驳称只愿意赔偿一半,但房屋一旦被拆了一半,往往便丧失了使用价值,甚至会存在垮塌的风险,故即便拆迁部门只拆除了一半房屋,但只要其拆除行为对房屋整体的使用价值、安全性造成不利影响,其均应当对房屋整体进行全面赔偿。
征地拆迁维权,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不仅要关注各种维权程序的期限问题,还要对提起何种法律程序进行仔细甄选。因此如果您在征地拆迁期间遇到了法律问题,建议您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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